重大劳动违法
①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是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怎样的呢?
一、二者概念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和施工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设备和条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两种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例如矿难、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人员的死伤事故,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当处以严厉的惩罚。
但二者的区分也比较明显,一是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上,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法人,但由于在具体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极不容易区分,因此经常会造成一些混乱;二是体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属于作为犯罪,而后者则属于不作为犯罪。
二、犯罪主体不同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一个法学术语,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个人。具体到对犯罪事实的判定中,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一般是工矿企业或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负责指挥、领导或监督职能的相关责任人。
例如,在2013年2月发生在江西省江州市某厂房的一起重大伤亡案件。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由于施工者祝某和安某在搭建物料提运机械时,未能对机械的底架和基座进行合理的连接,造成了机械的突然倒塌,祝某因此当场死亡,安某则属重伤。经现场调研认定,安某的违规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这一事故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的分歧。但如果能从犯罪主体的确认进行判断,就比较明确。在此次事故中,据安某供称,在机架的搭建之前,检查人员曾提醒其对设备的安全性和连接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但并未引起安某的足够重视,因此酿成了悲剧的发生。据此,安某本人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事故的结果。故而,此次事故的犯罪主体为安某个人,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安某本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
“法人”则是一个对经济社会单位人格化的法学术语,只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主要指独立的个人不同,“法人”则是指某一单位、机构或者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是负责的工矿企业、党政机构和监管部门,其犯罪责任也应该由相关的组织来承担。
例如,发生在2011年4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建筑工地一场伤亡事故。据称,当日晚上九点十分,在建筑工人们进行砌墙作业时,由于脚手架突然发生晃动,导致工人失手坠亡,酿成了3死8伤的惨剧。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该建筑工地的违法开工造成的,应当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首先,该建筑工地为了赶进度,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强行在夜间进行开工,侵犯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据幸存者称,当日施工现场的照明状况以及脚手架等设备的安全系数均未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工人的失手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据此,该案件属于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该建筑工地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1、关于作为犯罪
“作为犯罪”是说,由于相关责任人的恶意或不当操作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由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于相关责任自然人的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乃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而造成。
在上述案例中,我国对于提升机的安装和假设规程与程序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建筑法对于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方案和操作规范也都有具体的要求。正是由于安某在机架的稳定性连接上,没有严格按照我国关于龙井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的相关安全规范章程进行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具体规定,酿成了惨剧。此外,安某罔顾安全工作人员的提醒,强行进行提升机械的搭建和操作,导致了工友祝某的死亡。另外,据安某供称,其为了谋取在建筑工地的工作职位,伪造了相关的建筑从业资格证书,都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行为,扰乱了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因此,这一事故明显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由安某本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祝某进行法律赔偿。
2、关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由于相关责任人对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忽略,而导致了事故发生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关的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罔顾国家和政府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漏洞和设备的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产生,主要是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是对安全生产条件与设施的理解。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警示标志,而安全条件则是指,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们的生产和操作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二是对于“国家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和规定,由国家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制定的命令和措施。
在上述的案例中,正是由于该建筑工地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对于工人“八小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于劳动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章程,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此外,该建筑工地的施工设备、照明设备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同时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保险装置和警示措施,这些罔顾国家规定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是导致此次悲剧发生的隐患和缘由。
综上所述,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是事关安全生产以及我国安全法规执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两种案例的分辨,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支撑,也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加以落实。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和操作的加强,对于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将进一步得到明晰和确认。
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权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③ 怎样使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企业贷款的条件:1.企业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回营业执照。2.实行独立经答济核算,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对立对外签
④ 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中,什么叫重大处罚
更厉害
⑤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会影响企业贷款吗
企业贷款的来条件:
1.企业须经国源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有独立的经
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对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如果企业没有一定量的自有资金,一旦发生损失,必然危机银行贷款,是信
贷资金遭受损失。
4.遵守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需要的,适销对路的短线产品,能给社会和企业
带来效益,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率。
6.恪守信用。企业取得贷款后,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7.企业申请贷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原应付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
可的偿还计划;借款人应当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的要求;申
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
资本金比例。
⑥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死或者重伤三人以内上的严重事故的;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不服从管理,强制命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一死或者三人重伤以上严重事故的。
2.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量刑:轻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⑦ 广东官方曝光22家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怎么回事
广东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源4月13日对外公布2017年第一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此次被曝光的22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主要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今年以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继续加大对欠薪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特别是广州、珠海、中山、江门、阳江、佛山市顺德区等地对欠薪逃匿、欠薪屡教不改、欠薪涉及人数和金额巨大等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处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绳之以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权益。
⑧ 请问下,劳动法39条重大违规是怎么定义的
你说的应该是劳动合同法中单位因劳动者过失辞退的规定中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回私舞弊,给答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
⑨ 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属重大劳动
企业以下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内者劳动报酬,导容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七、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