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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2-13 12:15:19

A.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违纪行为分类有哪些

六类违纪行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的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2018年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第六章到第十二章详细规定了“六大纪律”处分,是新形势的需要,是与时俱进和成果。

(1)关于纪律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典型案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等人因下属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南海东部管理局所属生产部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以会议费为名报销吃喝费用、违规在度假村和五星级酒店开会,相关直接违纪人员受到处理。

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再生和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杜玉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该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广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点评: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双被追责,源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缺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其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B. 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http://www.lawxp.com/statute/s973421.html#div12415144

C.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五种

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3.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4.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关于纪律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D.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一、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具体处分的内容有:

1、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8、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4)关于纪律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1、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E.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有关规定”速查
如果你好奇“有关规定”到底都包含些啥,下面这本书可以帮你了解。它是由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共收录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文中的“有关规定”索引和46个有关规定的内容全文,准确实用便捷,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的权威工具书。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5月26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2002年4月4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8月22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5月2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公安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人事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摘录)(2010年6月3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8年7月2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2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1993年10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1998年7月25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年9月1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13日)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5月29日)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0月2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2010年9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年6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6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1998年4月8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2004年2月3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5月23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30日)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4月8日)

F.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警告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

二、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三、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轻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四、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五、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6)关于纪律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G.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警告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

二、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三、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轻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四、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五、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7)关于纪律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H. 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关于纪律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5.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I.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1、政治纪律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组织纪律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等。

3、廉洁纪律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

4、群众纪律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等。

5、工作纪律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等。

6、生活纪律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9)关于纪律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有以下行为者,开出党籍: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2、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严重者开除党籍。

3、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严重者开除党籍。

4、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5、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6、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7、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8、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9、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10、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11、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12、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13、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14、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15、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16、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17、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18、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1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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