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纪律处分
❶ 国家规定的企业可以对员工实施惩处的情形有哪些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用纪律处分的方式处罚违纪员工,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2008年,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但劳动法律对国有企业纪律处分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国有企业还能否继续使用纪律处分么?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实施纪律处分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纪律处分在企业不能再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实施纪律处分虽然没有了法律依据,但也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国有企业可以继续使用纪律处分。
上述两种观点截然相反,到底哪一种正确呢?
第一种观点是“法无规定不可为”,第二种观点是“法不禁止皆可为”,这也是两句法律谚语,是一系列法律理念的抽象与概括,大意是,在某些场合,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不能做(需要法律依据),而在另一些场合,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都可以做(不需要法律依据)。
本文似应从这两句法谚的角度入手分析,但这方面法律理论的专业性很强,并且尚不成熟,一些观点尚未形成通说和定论,一些概念的界限尚未明晰,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的研究结论必然要包含一些个人理解和一家之言,难以被普遍认可和接受(尤其是被非法律专业人员)。
综上,本文的思路是,避开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理论,主要从实践角度,依据一些成熟的法律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纪律处分的实质
纪律处分是国有企业对违纪员工实施的处罚措施。根据员工违纪情节(错误程度)的不同,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也是不同的,例如,违纪情节轻微的,可予以警告(对违纪员工进行批评谴责),违纪情节相对较重的,可予以降级(降低违纪员工的工资级别),这样,纪律处分就分成了不同的种类。在2008年以前,国有企业对员工的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共七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
除了国有企业,很多社会组织(团体、单位)也用纪律处分的方式惩戒违纪成员。由于管理机制不同,不同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是各不相同的,例如,政府机关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一共六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一共五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要记入受处分者的人事档案,受处分者在日后的职业生涯中,无论流动到哪里,其所在组织均能通过人事档案了解其曾受处分情况,作为对其纪律品质认知的参考。
纪律处分的意义包括两个方面:对于组织,纪律处分能够惩戒违纪成员,警示其他成员,维护组织的基本秩序;对于社会,纪律处分能如实评价、记录、展示受处分者的历史表现,便于社会了解受处分者,也能制约受处分者的不良行为,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公共秩序。
实施纪律处分是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但从纪律处分的社会意义角度看,实施纪律处分是为社会提供违纪人员的纪律品质评价与证明,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诚信机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社会服务活动,属于公共管理行为。
公共管理行为是指公共管理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公共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后者包括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事业企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志愿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以及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各类民众团体。
注:我国目前实施纪律处分的各种组织,例如党组织、团组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之前的国有企业等,这些组织的纪律处分规则均明确规定纪律处分要记入个人档案。唯一例外的是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纪律处分,但律师的纪律处分由律师协会长期备案并对世公布,作为社会民众选择代理律师的参考,其性质和意义与记入个人档案完全相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例如重庆市)的司法部门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处罚的有关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
二、国有企业不具备实施公共管理行为的基本条件
实施公共管理行为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同一种类的公共管理行为要有全国统一的行为规则。
上述公共管理主体所从事的任何一种公共管理行为,都有全国统一的行为规则,规则的形式有国家法律,也有社会团体的自治章程、行为纲领等等。例如我国各地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行业纪律管理的行为,统一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公共管理行为直接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没有统一的行为规则,将无法保证行为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以国有企业纪律处分为例,在2008年以前,国有企业统一适用的纪律处分规则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部条例对国有企业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性、共性、关键性等内容均作了统一规定,保障了国有企业实施纪律处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条例废止后,没有了统一规则,国有企业各自为战,不同企业的纪律处分种类、给予纪律处分的标准尺度、实施纪律处分的程序等等各不相同,导致纪律处分的结果没有可比性,不但难以服务于社会,有时还会造成混乱。
例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员工连续旷工十五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在条例生效期间,国有企业解雇长期旷工人员的标准一律是十五天,在条例被废止后,国有企业一般不再用“除名”的方式解雇长期旷工人员,代之以“开除处分”,但实施的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国有企业规定“连续旷工十五天的开除”,而有的国有企业规定“连续旷工十天的开除”,这种情况下,在不同国有企业连续旷工十天的两名员工,可能一个受到开除处分,另一个受到记过处分,如果这二人均是干部,前者将一生不得报考公务员,而后者则不受影响,这就造成了明显不公平。(《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报考公务员”。“公职”包括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职务。)
综上,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企业纪律处分规则之前,国有企业不得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
三、国有企业实施纪律处分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纪律处分是受处分者一生的“历史污点”,对其日后的就业、个人发展、政治权利等各项基本权利都有不利影响,属于较为严厉的人身处罚。
国有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有权从管理角度进行惩戒,但如果这种管理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这种惩戒严厉到能对员工基本权利造成终身不利影响的程度,其性质就从企业私权利转移到社会公权力范畴(公权力分为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公权力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中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是“冲突的解决方案不得包含冲突解决者自己的利益”,即“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国有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员工违纪直接损害企业利益,国有企业对违纪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其实质就是: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运用公共管理权对员工实施影响终身权利的处罚。这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因此国有企业不能拥有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的权力。
前文所述各类公共管理主体(包括实施纪律处分的各种组织),除了企业,都是追求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这些组织实施公共管理行为不存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问题。《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发布于1982年,在当时的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物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
从法律之外的角度看,社会上众多国有企业的规模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如果国有企业有权针对员工的终身基本权利实施处罚,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也有直接不利影响。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劳动者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增多,劳动关系问题已成为党和政府所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国有企业有权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四、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
由于存在上述实践性和理论性障碍,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
实际上,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的根本原因是权力来源不合法(实施社会公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或社会授权,劳动合同不能形成社会公权力),但这方面理论过于专业和复杂,笔者水平有限,难以让读者理解和接受,故本文从其他角度阐明企业实施纪律处分的不合理之处,这些不合理之处也都是“权力来源不合法”问题在不同层面和角度的体现。
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纪律惩戒不能记入员工人事档案,其次,惩戒不能称为处分。
员工的纪律惩戒只要不记入人事档案,就不存在前文所述的各种问题和障碍,国有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自主实施,这样的惩戒,其性质与“处分”完全不同,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称。
有人认为,处分是个多义词,除了“纪律处分”,还有处罚、处理、处置等多个含义,因此企业纪律惩戒只要不记入员工人事档案,称为处分也是可以的。
这种观点不符合语言规范。在我国各组织和团体长期的纪律管理活动中,“处分”二字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含义,成为纪律管理领域的专业术语,专业术语应力求严格准确,排斥模糊混淆,日常用语中的多义词一旦进入某个领域成为专业术语,只能保留一个含义。例如“同居”一词在日常语言环境中至少有三个含义:若干人住在一起;夫妻共同生活;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但在法律领域,同居作为专业术语只能是第三个含义。
专业术语即使在相近领域也不得混淆,以处分为例,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用语为“依法给予刑事处分”、“予以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等,这从文法上看并没有问题,因为处分的语言含义包含“刑事处罚”,也符合当时的法律行文习惯,但因其与纪律领域中的处分相混淆(均属于处罚手段),在一些学者的呼吁下,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将所有“刑事处分”一律改为“刑事处罚”。
在特定领域内滥用专业术语,会引起误解,也不利于理论建设。例如“公司”一词在商界是专业术语,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而设立的企业,但社会上有很多非公司制企业的名称是“×××公司”,使人搞不清其企业性质,也误导人们对公司概念的理解。
在纪律管理领域,处分作为专业术语的含义是:“对违纪人员实施的记入人事档案的处罚方式;为社会提供违纪人员纪律品质评价与证明的公共管理活动。”纪律惩戒如果不记入人事档案,则不符合这个含义,不能称为处分,否则不仅不规范,而且对违纪者也会有不良影响(说某人受处分,意味着这个人背上了一生的历史污点)。
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纪律惩戒,其性质与中国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完全一样的,但前者就不称为处分,而称为“惩戒”。详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五、结论
实施纪律处分属于公共管理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实施公共管理行为的基础和条件;纪律处分是影响受处分者终身权利的人身处罚,国有企业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因此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
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纪律惩戒不能记入员工人事档案,其次,惩戒不能称为处分。
纪律处分只是纪律惩戒的一个类别,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并不是说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惩戒。
❷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纪律处分,是指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❸ 企业对职工的处分有哪几种.谢谢!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二条 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据此,企业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可以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
❹ 占用企业车辆 纪律处分 什么条款
一样的
❺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1、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
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
记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对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记大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对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降级: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降低其工资等级。
撤职: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开除: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公职。
2、纪律处分
(一)是党的纪律处分。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处分分类及适用人员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警告:适用于犯错程度轻人员。是党内处分最轻的处分。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具体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
留党察看: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
开除党籍:适用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对犯错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及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这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
(5)企业纪律处分扩展阅读:
行政处分及纪律处分实行的意义
1、行政处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规定一个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梯度,对于执法标准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对于反腐败也着重大意义。
2、纪律处分:对于维护党纪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❻ 企业员工对单位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首先可以去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申诉,如果不管可以去劳动局主张权利,实在不行上法院
❼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盈利活动,哪些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7)企业纪律处分扩展阅读: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❽ 乡镇政府办公司按纪律处分条例该怎么处理
乡镇政府办公司是违法的。囯务院政策规定严禁政府机关经商办企业。至于怎么处理可向县纪检委举报,由他们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供你参考。
❾ 企业职工犯什么错误公司可以给纪律处分
企业如何给员工的处分,属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企业根据规纪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当然,也注意几点:
1、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相抵触;
2、有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是那么完善和明确。一般也就针对较大的问题,酌情予以处分,处分要做到民主公开、以理服人。对于小问题、非原则问题,则多以批评教育为主。
给一个范例看看,仅供参考而已。
================================
公司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1、警告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月计迟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计20次以上的;月计旷工在2次以上,累计5-15天的;一年内出现2次无病请病假的;无理取闹、吵架、打架、消极怠工、弄虚作假等影响生产、工作、经营和社会秩序较严重的;
(2)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荣誉损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经济财产遭受1000元以上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经常达不到标准要求,完不成任务,经常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工具设备,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对公司信誉和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门经营管理、声誉、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2、留用察看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众打架或打架过程中首先动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凶器类器具打人,情节较严重的;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4)贪污、受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等,任何一项价值在500元以下第一次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3、开除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嫖娼、吸毒的;
(5)提供赌具、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对贪污、受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的,任何一项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次数在二次(包括二次)以上的予以开除;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00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4、处罚说明
对受到警告处分,留用察看期满的员工,满12个月以后在评奖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❿ 根据劳动法相关的规定,公司能否给已经离职人员,内部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分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内部处分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无权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