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款反思
Ⅰ 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现银行起诉贷款人
法院判断的是银行和借款人(你说的贷款人应该叫借款人,一般银行叫贷款人)之间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当时一切手续完备,且银行无过错,那么极有可能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至于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事情需要单独提起诉讼。
有些合同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供参考,这件事情需要进一步和律师沟通。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Ⅱ 一个银行信贷员,领导叫他违规发放贷款,他不同意,不做后果就是下岗,他该怎么办
坚持原则,不然你就是知法犯法,应该把该情况向上一级反应,你会得到嘉奖还说不定呢,主要是你会堂堂正正的活着,也是一个人的品德和口碑问题,口碑好了到哪都行。
Ⅲ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 借款人以前还的了钱 后来投资失败钱被骗了还不上银行的贷款了 怎么办借款人会判
银行的违规银行承担。借钱人的责任借钱人负责。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借款人是不是判刑,要看他欠款的数额多少。
Ⅳ 信贷员违规违规放贷问题
信贷员是第一贷款发起人,按理说应该先处罚信贷员,因为贷前调查,和核实贷款条件的真实性是信贷员应尽的责任,他不可能不知道贷款内情,如果不知道他就不应该上报审批,没处罚应该是大幸了,如果追不回贷款就只能辞了,不然的话银行核销贷款时也会把所有的责任推给信贷员的
Ⅳ 什么是违规放贷,以下这种情况算是违规放贷吗 借贷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算是违规放贷。
贷款人违法放贷:
1,若是违背了人民或银监局的相关规定,那么会被罚款,借款人没什么责任,还是只有还款义务.
2,若是违反了法律,相关责任人触犯了刑法,那相关人员会被判刑,借款人没过错也只有还款义务,有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同样要被判刑。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注意,这里不是双方约定的利息,而是根据银行汇率情况确定的利息额。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
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5)违规放款反思扩展阅读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Ⅵ 农行违规放款起诉书该怎么写
违规发放这个词有点不恰当,起诉的理由也不充分,可以考虑他们欺骗的手段让你们贷款,然后收取高额费用
Ⅶ 银行贷款审核不严,信贷员违规操作违规放贷,套路贷如何起诉银行
这个你完全可以起诉我信用社以及信贷员这是他们之间的违规操作与你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前列没有拿到你现在最重要的是收集相关的证据去起诉。
Ⅷ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银行应当改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8)违规放款反思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Ⅸ 什么是银行违规放贷
银行违规放贷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包括在办理发放贷内款业务过程容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比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不检查借款人的相关资料真实性,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