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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筑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2-12 23:19:16

『壹』 哪几种土地违法行为可被依法立案处罚

根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非法转让土地: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1)土地建筑违法扩展阅读:

案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通报5起土地违法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对5起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5起土地违法案件包括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修建道路违法占地案,涿鹿县京西北农产品加工物流中心项目违规流转案,香河国运农业有限公司朗德鹅养殖项目违法占地案,鸡泽县曹庄乡政府违法用地案,平乡县丰州镇政府非法征地案。

据介绍,自2014年6月起,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原乡村道路基础上新占土地167亩修建道路。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于2014年7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并将这一案件移交、移送纪委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目前,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全额缴纳罚款,对修建的道路进行拆除,并将所占167亩土地复耕,峰峰矿区纪委监察局对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二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司法机关已对涉嫌破坏耕地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贰』 没收的违法占地建筑物如何处置

、手段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如果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的财产则不在违法所得的讨论范围之列。违法所得的这个根本特性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区分开来,个人财产是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作为罚款、没收财产等刑罚措施的对象,如无证运输中的运输工具就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这个特征也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物区别开来,一般意义上的物只有被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之后才能成为违法所得。正是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违法的,因此即使行政相对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所承认的所有权,如某卷烟零售户购进假冒商标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这也正是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或者退赔处理的理论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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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违法所得首先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即赃款和赃物,这是违法所得最常见的形式。

3、具有证据价值。违法所得的证据价值,即指违法所得与案件之间的紧密联系性,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起到证明的作用,与违法行为没有关系的财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所得。

4、违法所得的性质。违法所得的性质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才能认定。违法所得的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的维护,关系到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之间的正确界定,也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廉洁,因此,违法所得的性质必须由特定的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不是任何人任何机关可以随便认定的。这里的特定机关包括两种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作出追缴或退赔的裁决。无论是哪种情况,违法所得的定性都以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因此在有关机关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认定之前,违法所得的性质是不能确定的,这里体现出程序最基本的意义。

关于没收建筑物处置问题,《土地管理法》并没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是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置。比如,笔者所在的天津市规定,没收建筑物由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管理,待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统一确定建筑物所有权。所以,在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由国土部门临时代管,待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后再作统一处置。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无规定的情况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无依据。

华律网小编提醒您,没收是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叁』 土地违法,土地上建筑违法吗

土地违法,地上建筑(附着物)当然也是违法的。应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再进行建筑物的建造。

『肆』 国有土地违章建筑

如果是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版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伍』 划拨土地上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包括作为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和作为管理相对方的行政相对人两方面的责任。管理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行政相对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后果。此外,责任人如果是党员的,还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①责令履行类。《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责令履行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等几个类型。
②没收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没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③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与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罚款措施相比,目前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不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有限期拆除一种处罚措施,没有其他的选择。
④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即“可以处以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处以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因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
(1)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即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果本部门有权处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处罚,并给予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本部门有权处理,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建议监察机关处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己无权处理时(如属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同级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书,建议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③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的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2)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即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②建议监察机关处分,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应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的情形。
③对非法占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就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分作了细化规定。
三、刑事责任。《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
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以牟利目的,且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结果,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量作了量化明确。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通过修正案方式,原“非法占用耕地罪”已变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就是占用的对象不仅包括耕地,也包括林地等农用地。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大量土地被征用、占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陆』 在合法的土地上建房属于违法还是违章

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内。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容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柒』 土地部门对非法占地的建筑物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专让土地的,由县级属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违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县级国土局予以没收,前提是该建设物占地在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标明为建设用地。
没收后,自然是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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