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❶ 如何界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
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如下:
1、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版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权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2、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❷ 同一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如下:
1、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回个违法行为,不得以答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2、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3、针对此条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学界对行政法范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通说认定。
❸ 论述:如何确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你问这种问题也不给分一事”的理解和界定。“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⑴在违法构成上界定。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⑵对违法既遂、未遂的界定。违法既遂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违法行为构成的全部要件。如违法占地建房,从准备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对既遂行为,应将整个过程视为“一事”,不能再分预备,实施数个行政处罚;违法未遂指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违法行为。如违法建房,已着手清理现场开始施工被发现制止。由于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行为,构成违法,也应定“一事”处罚。⑶对连续违法行为的界定。连续违法行为指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如出租车司机连续违章载客。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如行为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一事”。⑷对继续行为的界定。继续行为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如某饭店一年内一直无照经营。对继续行为,不分时间长短,都界定为“一事”;⑸对牵连行为的界定。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
❹ 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
例1和例2中均为两项违法行为。谈不上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同一违法行为,如连续版两次闯红灯,连闯两个路权口的红灯。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合并处罚(类似刑法里的数罪并罚),比如闯红灯和超速,各罚二百,并罚就是四百。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到一事不二罚的问题。
❺ 同一行为触犯两种以上法律如何行政处罚
你的提问,三言二语还真阐述不清楚。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或两种以上法律)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如何处罚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体现为第24条,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条款仅是从禁止重复罚款角度予以规范,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时应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并未明确。讨论此问题,应从以下问题入手:
首先是如何界定“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是“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形?
最后才是针对具体情形,分别应如何适用法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是指“法律上的一行为”,而不是指“自然上的一行为”。
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有一定的衔接性,不妨参照刑法理论中有关“一行为与数行为”的判定标准来分析此问题:
凡只能充分满足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数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数个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一行为”,可能由一个“自然上的行为”构成,也可能由数个“自然上的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一般观念结合而成。但是,一个“自然上的行为”却不可能同时构成数个“法律上的行为”。具体的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结合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无照经营,包含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或)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消极不作为,和“实施了相关经营活动”的积极作为这两个“自然上的行为”;
又如《商标法》第5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也要求同时具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消极不作为,和“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的积极作为。就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而言,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了“无照经营”和“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但构成这两个违法行为所必须的积极作为要件却是重合的,都是“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也就不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因此,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过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
二、“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我们仍参照刑法理论来分析:
(一)单纯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即只违反一个行政管理法条。由于行政管理的繁杂和执法主体多样,这种情形其实也不多。
(二)实质上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看起来是数个行政违法行为,但实质上仅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1、持续性或继续性违法。指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实施的行为及其引起的违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上处于持续或继续状态,没有间断,法律对其评价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如某人从A地到B地超载驾驶。持续性违法,可能仅违反一个法条,也可能违反数法条。
2、法条竞合违法。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数法条对该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而且数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叠的包容关系。法条包容关系分两种:一是完全包容,即数法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包含乃至重叠的重合关系,简称法条重合;二是部分包容,即数法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交叉关系,也称法条交叉。
3、想象竞合违法。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法条,但数法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是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关键。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无照经营的规定,与《商标法》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法条本身之间并无必然的包容关系。因此,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是“无照经营”与“商标侵权”的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三)数行为而法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指本来符合数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设定了处罚,第二款第三项又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设定了更重的处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此类情形,一般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四)数行为而在处理上作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连续违法。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连续违法在时间上有间断。在刑法上,连续犯按一罪处断。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连续违法,我国也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从重处理的。”
2、牵连违法。指以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分别构成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其特征:一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分别构成了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为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就属于牵连违法。对于牵连违法,一般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竞买人为了串通拍卖贿赂拍卖公司,串通拍卖与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贿赂行为与串通拍卖行为应一并处罚。
3、吸收违法。指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实施了数个分别构成了不同行政违法的行为,由于数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实践中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情形。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指根据一般观念和法条内容,数行为之间由于基本性质相同或有密切联系而存在的附随关系。包括其中一个或某些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必要部分,或者其中一个行为是其他行为的当然结果。
三、一行为违反数法条的处罚原则
如前所述,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主要表现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违法和吸收违法。在刑罚领域,对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一般是从一重断处。对于法条竞合犯,法条本身对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条交叉时由于很难区分谁是特别规定谁是一般规定,应根据犯罪行为最为显著的特征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从一断处;其他情况下,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为主。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罚的裁决机关单一,种类相对较少,刑法条文也更协调统一,从一断处就足以达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监管角度和对象、处罚种类、制裁目的以及法条内容,都非常复杂;不同法条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主体的监管任务、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目的,其侧重点也不同。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也绝对地采取从一断处原则,就可能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妨碍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间、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之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
仍以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为例,无论是单独依《印刷业管理条例》无照经营,还是依《商标法》商标侵权定性处罚,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的违法之处。若仅依商标侵权查处,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专用工具,并处罚款,而《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设定的“取缔无证照印刷经营活动”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就会落空,反之亦然。 其实,《行政处罚法》第24条立法精神是禁止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未排除在遵守该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适用数个法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且数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我国目前对此问题规定不够祥尽,实践中一般是同种处罚由在先处理的机关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通说认为,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除法条本身对如何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外,应以“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为主:即分别适用该行为所违反的所有法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不得重复作出,若数法条由同一个机关主管的,同种处罚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若数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同种处罚由在先处理的机关依法作出,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
当然,在法条竞合情况下,除法条本身对如何适用法条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外,目前仍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从一断处”的原则为主:法条交叉的,很难区分谁是特别规定谁是一般规定,应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法条重合且行政执法主体相同的,按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从一断处;法条重合但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且相关行政执法主体都有管辖权的,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 另外,一行为违反的数法条均由同一个机关主管的,该机关对该行为只能同时适用相关法条作出一次处罚且同种处罚不重复,不能分别作出数次处罚,否则有违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原则和依赖保护原则。确有必要改变原处罚的,应依法撤销原处罚再重新处罚,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❻ 同一违法行为
1、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2、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3、针对此条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学界对行政法范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通说认定。
❼ 行政处罚时,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部法律的不同的法律条款,能否分别予以处罚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7)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扩展阅读
《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存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被撤销登记后,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❽ 如何认定城管执法中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
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违法事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参与,他们共同合谋、互相分工或互相参与利益分配。此类案件中,从表面上看行为人有多人,似乎存在多个违法事实,其实不然,这类案件整个事件为一个整体,实为“一事”,多个相对人共同参与,其行为构成了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一、“共同行政违法”与“一事各罚”的概念共同行政违法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故意地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一事各罚”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对各个行政相对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适用“一事各罚”原则的前提是要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虽然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不能完全套用《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却不妨可以借鉴。一般认为,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为两人以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故意。当然,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中,行为人的作用未必相同,根据各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的作用,可以分为四个状态: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体相当;二是主从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中有轻重,有主有次;三是胁骗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它违法行为人的胁迫或诱骗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他违法行为人的教唆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一事各罚”原则的适用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适用“一事各罚”,是因为行政相对人都参与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理应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共同行政违法人彼此的行政责任是相互独立,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其中一个承担所有行为人共同的行政责任。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一事各罚”,也不是简单地对行政责任平均分割,而应如前所述,按照行为存在的不同状态,根据违法行为人情节的轻重,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罚款幅度内,分别对各个行为相对人给予处罚,做到“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对此有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三、“一事各罚”在城管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事实为一个整体,理应立“一案”查处,即同案查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均为本案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对行为人在共同行政违法案件中实施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其分工,并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与违法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❾ 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
例1和例2中均为两项违法行为。谈不上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同一违法行为,如连续两次闯红灯,连闯两个路口的红灯。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合并处罚(类似刑法里的数罪并罚),比如闯红灯和超速,各罚二百,并罚就是四百。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到一事不二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