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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 2021-02-12 07:58:32

❶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处罚

关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依实际情况所追究责任不同而有所不同,较为严重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人往往同时被追究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是指公民、法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侵害了环境公益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可能涉及两个层面,一种是针对私主体,即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私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环境公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私主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65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85 条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据此,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

受害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排除妨害。

2、针对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公益, 一旦行为人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环境保护法》第5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3、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从转移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可以分为境内的非法转移和跨境非法转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这两种非法转移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75 条规定: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8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9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 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4、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破坏环境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338 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2013 年6 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 年12 月, “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沿用了非法处置“三吨” 危险废物的入罪标准,同时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扩展阅读

1、2011 年2 月~ 3 月期间,佳余公司委托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蒋某某处置废酸,蒋某某多次指派其雇佣的驾驶员董某某,将从浩盟车料(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收集的共计6 车废酸,

倾倒至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河桥南侧的雨水井中,导致废酸经雨水井流入红先河,造成严重污染。

因本次污染事故,蒋某某、董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三个月,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别被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罚款46 万元、16 万元、16 万元。

叶榭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蒋某某、董某某、浩盟公司、日新公司连带赔偿红先河河道污染治理工程款、清理管道污染淤泥工程款、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等合计887266 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 年6 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某某赔偿叶榭镇政府各项经济损失887266元,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别对蒋某某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20%、65%、15%的连带赔偿责任。

2、2015 年9 月,湖北钟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钟祥市某磷化公司擅自将公司的45 吨三氧化二砷提供给湖南人刘某某,刘某某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到湖南郴州一贸易公司的仓库存放,而三氧化二砷属剧毒性危险废物。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 条规定,罚款15 万元。此外,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 条规定,对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杨某处以行政拘留10 日。

❷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专、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属、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需要严重污染环境的 程度

❸ 对危险废物违法经营者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31号)第七回十七条规定:无经营答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❹ 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除尘灰进行掩埋,后对掩埋的物质进行检测结果为危险废物构成犯罪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法处置工来业固体废物自除尘灰进行掩埋,后对掩埋的物质进行检测结果为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见《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❺ 什么是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5)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扩展阅读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四)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❻ 环境污染的有刑事责任吗

不一定的。
如果污染严重,有刑事责任。

❼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多少吨以上的应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3 吨以上入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7)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扩展阅读:

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❽ 有哪些跨省异地倾倒危废垃圾事件

4月19日电 日前媒体曝光多起跨省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事件,对流域或者水源地造成影响。对此,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今日表示,生态环境部将进行源头防范,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严惩重罚,确立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将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律纳入排污许可。

二是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2015年以来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最高检对7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其中涉危险废物案件4起。2016年联合公安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

同时,他强调,但当前我国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事件仍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企业出于利益驱使,逃避环境监管,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

二是处置能力不平衡。虽然整体来看处置能力过剩,但部分地区、部分种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仍不能满足处置需求。

三是异地倾倒违法行为隐蔽,部门监管难度大,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和责任追究困难。

四是异地倾倒涉及不同地域、跨多个部门,查办工作有一定难度。

他明确,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源头防范,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要求企业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是严惩重罚,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环境违法企业。确立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将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协调机制,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律纳入排污许可。

他还介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4月9日,李干杰部长主持召开了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焦长江经济带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将开展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行动,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以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为重点区域,排查沿江沿岸固体废物,严格追究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责任,督促建立健全废物处置机制,切实消除环境隐患。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市、县政府限期解决,并将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督察问责。内容来自中新网。

❾ 污染环境犯法吗

肯定是违反的。如果后果严重可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❿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犯罪主体指哪些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适用

污染环境罪的罪名定义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其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认定可以参照1998年2月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1)行为人违反国际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2)上述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参见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1条规定的十多种具体情形。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包括故意。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排放、或处置危险废物这一点上行为人则可能是故意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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