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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 2020-11-22 10:31:23

①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除了降职还会怎么样

国资委网站昨天发布消息,《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从8月30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是我国实施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举措,其中特别明确了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中,涉及了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情形。

重大损失责任人扣减追索100%绩效年薪

其次,办法还强调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比如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

同时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等。

此外,办法还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央企要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根据国资委昨天发布的消息,中央企业将根据这一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各地区国资管理机构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来自凤凰网

② 请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是什么

更正下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此规定的福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居然如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

(三)记大过;(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降低相应职级及相关待遇。

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因违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管理人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可以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是在违纪违规行为决定或者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第十四条一人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一个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扩展阅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警告、记过处分,但是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组织处理,免予处分。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本规定另有规定的。

③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人走到哪里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出台,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情形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旨在通过缜密的制度性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国企高管一旦被认定要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负责,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④ 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政办〔2006〕8号

建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1号)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分别由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责任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负有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
(四)未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六)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或工程质量验收职责的;
(七)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者在招标投标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超概算、预算, 决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计的;
(五)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和安全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作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隐患的;
(六)违反建设资金归集、使用规定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
(八)违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工程质量验收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财物、违反规定接受礼品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具有本规定第三、四、五、六条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监察对象中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对监察对象中的企业单位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⑤ 道路运输公共客运管理处都有哪些权力

道路运输管理处权力运行制度

发布日期:2015-08-03信息来源:

1、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2、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3、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5、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8、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制度
9、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10、道路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处罚制度
11、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2、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
13、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14、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5、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16、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听证制度
17、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听证制度
18、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19、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
20、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
二、责任人

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项目核准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科长、副科长及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十条
(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4号)
四、许可范围
(一)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县际旅游客运的经营许可
五、许可条件和标准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运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县际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许可:
定线旅游客运的办理条件与班车客运相同,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六.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件;
6、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七、受理
政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申报材料,转客运科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审查后并起草审查意见,送副科长复核后,由副科长派承办人A、B,在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并签名,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报分管副处长审批并呈报评审会(5个工作日)。经评审会审核同意许可后,处长签批(5个工作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经许可决定的由政务科制证,送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3个工作日)。政务中心交通窗口登记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1个工作日)。
九、公开公示
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十、审批时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处长同意,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收费情况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2]44号、湘财综函[2006]64号 收工本费20元
十二、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科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有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处监察室要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和上一级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7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3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⑥ 违规违纪追责制度培训目的是什么

通过追责可以有效的增强个人的责任心,可以更好的把工作开展下去。是重要的制度!

⑦ 落实财产管理制度的措施有什么意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⑧ 投资人担保的责任追究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集团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
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五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六条
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八条
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

⑨ 国资委采取什么措施防止国资流失

针对央企经营和投资的监管重磅文件,近日正式出台。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针对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形成分级分层追责和责任机制,同时对于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另一方面,《办法》严格界定了责任,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明确,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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