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
① 转业干部如果违规多占的住房已上市交易的,怎样清退
取消交易,退款。
一、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所租住军队住房应及时退还军队。面积未达标的,退出军队住房后,由所在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浙房改字办[2002]19号)给予住房补贴。不准将军队住房转给父母、子女、夫妇离异一方及其他人员住用,已住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退给军队。
二、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并且面积已达到本人职级标准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应将已购买的军队住房按规定退还军队。退出军队住房时,个人支付军队的购房款和集资建房款由军队按规定予以退还。
三、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对住房装修费一般不予补偿,水、电、煤气开户、增容和有线电视、宽带网开户等费用按标准予以补偿。
四、现住军队公寓区不准出售住房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不含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本人及其配偶在地方没有分配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由本人现所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住房。暂时解决不了需借住部队现住房的,必须签订借房协议。
五、对拒不执行规定、不按期清退而继续占用军队住房的,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退出军队住房外,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六、清理转业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的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应主动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七、开展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是支持部队建设、加强和促进军地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清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今年年底报省委、省政府。
② 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八不准”(廉洁从政的)是指什么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2、紧贴工作实际,针对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问题,规定“不准违反规定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
3、不准以案谋私,干预、插手、打听、泄露问题线索受理、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
4、不准违反规定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5、针对个别干部存在的特权思想,规定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威风、搞特权、办私事;
6、针对个别干部作风方面问题,规定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办法;
7、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娱乐活动;
8、不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规矩立好了,关键是要抓好贯彻执行。将“八不准”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领导带头,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一级一级作出示范、立下标杆。要加强日常监督,让干部真正体会到严管就是厚爱。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
(2)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扩展阅读:
1、“八不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都有对应条款,纪检监察干部如果触碰“底线”,都能做到依纪依法处置,确保规定不跑偏、不落空。
2、同时规定对违反“八不准”的严肃处理,真正起到震慑作用。2017年以来,全省共立案审查99名纪检监察干部。“八不准”正是在综合运用工作成果,聚焦突出问题,精准监督执纪的基础上出台的。
③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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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④ 《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哪些规定
第一抄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⑤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正确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没有规定8个禁止和52个不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扩展阅读:
两准则四条例:
两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四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对领导干部而言,良好家风既是砥砺品行的磨刀石,又是抵御贪腐的防火墙。市纪委机关、市妇联联合向全市领导干部家庭发出倡议:树清廉家风,创文明家庭。
管好自己的心,守住廉洁家门。我们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提倡科学适度的消费理念,不盲目攀比,不随波逐流,常怀知足感,常除非分念,抵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家庭成员要自觉支持和协助领导干部,共同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管好家人的行,守住廉洁底线。我们倡导健康向善的家庭氛围,提倡廉洁齐家的家庭风气,常吹廉政耳边风,常敲廉政枕边钟,当好廉管家,做前途上的同路人、生活上的贴心人、作风上的监督人。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旗帜鲜明地将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列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先锋队,党员干部在家风的道德标准上应该高于普通群众,领导干部应该高于普通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模范地遵守党纪和国法,坚守从政道德,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正确对待权力和责任,养成在监督环境中工作、在纪法轨道上用权的习惯。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⑥ 领导干部去世还能查多占住房吗
你好,如果领导干部去世,住房比较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了,谢谢
⑦ 列举《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版个人的财物;权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⑧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严格依规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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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主要是指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里的“多占住房”主要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获取多处住房;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获取新单位的住房;采取假离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资格,多得住房;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出台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惠民措施,但一些领导干部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却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违规现象出现。
如重庆市大足区纪委针对基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优亲厚友问题开展调研时就发现,在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有91户通过虚报家庭收入、住房等资料违规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待遇,其中,申请人或其配偶另外拥有房产的占到了48户。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解读︱“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如何认定和处理
⑨ 如何防止党政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⑩ 什么叫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
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指的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
(2)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且已达标,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单边退出,或者补交差价。
对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的相关规定:
(1)《纪律处分条例》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将违规多占的公有住房,出借、出租、转让亲友的,不仅要一律清退,还要追缴所得收益。
(3)在分配、购买住房活动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构成违纪的,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关于贪污行为的规定处理,还会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