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减刑案
1. 快被判刑了还能让对方测案减刑吗
受害人不能撤案,被告人家属可以和受害人协商,达成谅解,受害人出具专谅解书,申请法院属从轻处罚被告人;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2. 涉黑案件能减刑吗怎么减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
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对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2)违法减刑案扩展阅读:
减刑程序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6、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3. 诈骗案怎么减刑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诈骗自首能减刑多少,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不同的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存在自首情节,有可能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具体而言,关于自首对量刑的影响,有如下法律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投案自首,和缴纳非法所得,在减刑上能重加吗
投案自首,这就是主动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要减刑的。主动缴内纳非法容所得,这也是要减刑的。这就要看你违法的严重性不,如果是经济犯罪,那么你就可以把二者的减刑,叠加在一起,但不是简单的加在一起。如果你要是贪污腐败,投案自首和缴纳非法所得,那法律就对你宽容了,像那些贪污巨款的,那就有死刑可减到二十年或者十五年左右。若果没有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只是借做工程,从事商业活动,那罪行就要轻得多。因为它不是收受贿赂,也不是卖官鬻爵,只是借用手中的权力,去做生意。
5. 什么案件不得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第五条,对于判处拘答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环境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因此缓刑可以申请减刑。
6.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减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五回条:人民法院审理减答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退赃能否减刑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做出决定。
7. 滥用职权!孙小果父母利用狱警传递专利为其减刑一案,最终的结果如何
最终狱警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相关人员得到了惩罚。
8. 最新国家规定减刑与假释三类人员指哪些
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 (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违纪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相关规定。
9. “郭文思减刑案”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调查情况如何
有关的调查情况是,此前郭文思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法院判其无期的判决属于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于郭某减刑一事,相关的涉事人员都已经被批捕,有关部门表示这一起事件暴露出了一些违法违纪的干警,往后以此为戒,立行立改。
写在最后只能说天理昭昭,报应不爽。
因为这一起口罩命案,此前他通过非正常手段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得以曝光,可以说这一切都是他咎由自取,不仅他自己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前减刑事件其父亲和其他相关涉事案件人员都将被追究责任!实力坑爹!
对于这起事件,大家如何看待?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