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处分依据
1. 1997年之前党纪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此前党纪处分主要依据各时期中央和中纪委发布的单行党纪处分条规,对于条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或比照现有条规执行。下面列举部分各时期发布的党纪处分条规目录: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91年16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应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1995]84号)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纪发[1995]7号)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7月中纪委发布)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中纪委发布)
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3日中纪委发布)
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1983年中纪委发布)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年5号)
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委1989.12.28)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委1990.07.01)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3〕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1952-3-12)
(1)失职处分依据扩展阅读:
1997年之后党纪处分的依据:
1997年2月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有了明确依据。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共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条例》对党内各种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全党自发布之日起贯彻执行。
《条例》是党的纪律最为具体、系统、完整的条规,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发布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的纪律建设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2. 对是党员的公务员旷工进行党纪处分,该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那条依据是什么
是党员的公务员旷工,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属于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回第一百二十七条规答定处分。因为党员旷工在客观上就是不履行职责。
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3.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哪些行为要受到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有:三篇、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对党员干部的处版分共有五权种,对党的组织处分共有两种,对六大违纪行为及具体表现的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六大纪律是指: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违反六大纪律的27种行为,都要受到党纪处分。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包括: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参加迷信行为。叛逃及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行为。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处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行为。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包括: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侵占使用公款公物。违反厉行节约铺张浪费。权色交易。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包括: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包括:党组织及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泄密。违反外事纪律。
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包括:生活奢靡。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具体处分规定条理由相应规定。
渎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黑保护伞清除出党第一百七十条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七十一条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违规提干要受处分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重婚养情妇开除党籍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三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操婚丧敛财重处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
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 行政机关非党公务员法失职该如何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规来定,行政机关的自非党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是参照公务员的管理规定的。非党员职工违反行政纪律是要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的。实践中,很多事业单位都会在本部门制定行政纪律管理规定,该些规定往往明确非党员职工也必须遵守。虽然非党员可以不适用党内纪律处分,但单位内处分的最终结果也是一样的。处分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会通知被处分人。在收到通知后,如果被处分人不服,可以向本单位的监察机构进行申诉。
7. 刑法、党纪对于失职渎职(罪)规定中的异同点是什么
对于失职渎职行为,轻者违纪违法,重者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失职渎职犯罪,由检内察机关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容,最后向法院起诉判刑。对于被判刑人员,如果是党员干部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纪律处分,对判缓刑及以上徒刑的人员,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纪检部门也可对失职渎职人员先行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向检察机关移送。
相同点:都是对失职渎职人员的处理。
区别在于:党纪处理是党内的纪律处分,其依据是党内条例规章;刑事处理是国家按刑法进行的法律追究并受刑罚处罚,其依据是刑法。党内处理只要构成违纪就可以了,刑法处理必须构成犯罪才行。
8. 行政工勤人员的处分依据是什么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失职处分依据扩展阅读:
行政处分的相关要求规定:
1、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9. 党纪处分条例中较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1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