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亭处分
❶ 发生在大连烟台航线上的沉船事件
大舜号海难事件。
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大轮船轮渡有限公司大舜号滚装船,因风浪较大,在调整航向返航时船舶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
由于船载车辆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翻沉,造成285人死亡,5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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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结果最终认定,“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调查结果,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副总经理于传龙等4名责任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任山东省省长李春亭、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等13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吸取事故教训,颁布了《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以“11·24”特大海难事故为鉴,决定把每年的11月24日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警示日”,以吸取这起海难事故刻骨铭心的教训。
❷ 烟台11·24特大海难的事故处理
据事后调查,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对滚装船安全管理极其忽视,如滚装船开航前要求上船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船舶汽车舱甲板上的固定位置进行紧固,烟大公司自己的制定的《客滚船安全管理规则》中也要求必须使用三点加固法紧固上船车辆,如遇恶劣气候,还应加上链条。但是烟大公司基本上无视此项规则,从1999年1月1日至11月24日,烟大公司就海上风浪大,造成所载车辆碰撞、货物损失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事故高达63起。
调查认定,“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9月1日专门主持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对这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领导小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6年,于传龙有期徒刑5年;
烟大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烟大公司海监室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绍坤,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主任职务;
烟大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王云文,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烟大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宝敏,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委书记、解聘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烟大公司董事长王兴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山东航运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于新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总经理职务,现为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由烟大公司重组而来;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科长王希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留党察看一年、撤销科长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局长、党委书记王炳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分管安全生产和水运工作的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龚学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经查此人后担任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会长。
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周秋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
山东省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韩寓群,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山东省省长李春亭,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交通部分管全国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长洪善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