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违法
① 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处罚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有所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如下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②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怎么处罚
具体要根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扩展阅读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怎么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呢
假冒伪劣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特大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奶制品案:公安部组织指挥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奶品集群战役统一收网行动,摧毁制假售假犯罪团伙5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3个,抓获许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缴获假冒“蒙牛”、“伊利”、“雪碧”等品牌奶制品、饮料等90余万件、包装箱20余万件、商标标识50余万件,以及喷码机、封塑机等制假设备12台(套),涉案金额695万元。
雷某等人特大制售假药案:公安部组织指挥湖北、内蒙古、黑龙江、广东、海南、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全线出击,成功破获湖北雷某等人特大制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2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20处,缴获“藏王肾宝”、“骨胳通”、“熊胆益祝明”、“中华鹿鞭宝”等70余种假药3.8亿粒,制假设备60余台,涉案价值2.4亿余元。
3.方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妇幼用品案:在公安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湖南、浙江、重庆等17省、市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出动300余名警力,联手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品牌妇幼用品犯罪集中收网行动,抓获方某、蒋某等41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6处,缴获制假设备35台(套),查获假冒“护舒宝”、“苏菲”、“益母草”、“七度空间”等品牌卫生巾成品1600余万片,半成品100余万件,包装袋、包装箱20余万件。
4.董某等人特大制售假冒伪劣浴霸案:公安部指挥重庆、浙江、四川3省、市公安机关协同作战,成功破获一起针对农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销售假冒伪劣浴霸(浴室取暖照明灯具)的特大案件,捣毁生产、储存、批发、零售犯罪窝点97处,抓获董某等138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假冒伪劣“美的”、“飞利浦”、“格力”、“欧普”等品牌浴霸3505台及大批制假工具。
5.黄某等人特大制售假酒案;公安部指挥江苏、安徽、山东、河南4省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破获黄某、宗某等人特大制售假酒案。行动中,四省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重拳出击,共出动警力750人(次),打掉犯罪团伙2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0名,捣毁制假、销售、储存窝点52处,缴获假冒“洋河”、“种子”、“泸州老窖”、“宋河”等品牌白酒10万件,各类假酒包装箱、商标标识、酒瓶、瓶盖等包装材料109万件,查扣制假设备、模具30余台(套),涉案总价值1.01亿余元。。
④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有何法律法规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4)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扩展阅读
要正确判明一种商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该商品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产品应当具备的共同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所谓的“默示担保条件”,无论生产、销售何种产品,均须满足这些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是该商品的主要指标达不到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明示担保条件。实践中各类产品纷繁复杂,认定其质量状况还需参照具体的质量标准。这些多层次的质量标准是法律要求的具体的量化,它既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还包括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此外,判定产品质量还应参照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即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承诺或保证。
三是该商品已基本失去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并非毫无使用价值。在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些伪劣商品经技术处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应查明商品质量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并非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⑤ 打击伪劣产品的例子有哪些
1、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
2016年11月30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举报并通过摸排,在通川区金山寺社区2组(金龙大道)现场挡获5车热轧带肋钢筋,共计166.88吨。
现场对该批钢筋共6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扣押抽样,经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钢筋系刘某某在山西运城某钢材厂组织货源销往达州。根据《质量法》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处罚款27万元。
2、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微耕机
2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开江县某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柴油微耕机涉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相关规定。
经查明,该公司购进重庆某某牌微耕机(柴油机KA250)13台,已销售3台,共计货值金额36400元。根据《质量法》的规定,没收重庆某某牌微耕机(柴油机KA250)10台,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处罚款10万余元。
3、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和商业贿赂
2016年10月25日,通川区工商质监局对由魏某投资成立的通川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检查发现,“捷信”消费贷款产品疑不正当返利及奖励等行为。
经查明,魏某为实现增加手机销量开展了此消费贷款业务,与深圳捷信金融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让其“捷信”金融独家在其经营场所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并向消费者推销捷信贷款。
魏某以“消费贷款奖励金”的名义索贿贷款金额的3%,排挤了其它竞争对手,共获取“消费贷款奖励金”44400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4400元,处罚款10万余元。
4、汽车销售公司附加不合理条件
2016年12月1日,达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达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按揭客户收取“按揭手续费”、向购车客户收取“后续款项”。
经查明,该公司未在《商品车销售合同》中约定,擅自向按揭购车的客户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按揭手续费”和“后续款项”两种费用。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5、珠宝店低于成本价出售黄金
1月17日,宣汉县工商质监局对宣汉县某珠宝店检查发现,该珠宝店以275元/克的价格购进黄金,为排挤其它竞争对手,采取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