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公积金违法吗
1. 帮助别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是犯法吗
你好
不算违法,但也是不允许的行为,会有处罚的,具体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1)套公积金违法吗扩展阅读:
骗提套取行为
骗提套取行为是指违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身份、户籍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书(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异地转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贷款、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信息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大修、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被认定为虚假事实或虚假材料的。
管理中心发现疑似骗提套取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经调查骗提套取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职工。
认定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向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管理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住建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2. 非法套取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后果
一般来说,公积金套现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中介机构提取完公积金后,有可能会携款潜逃,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违法套取公积金被发现后可能会影响以后的公积金贷款。而对于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套取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还涉嫌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就是对于个人违规提取行为,一旦被发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追缴,而之前交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也将会打水漂。上文提到的陈先生,不仅损失了中介费,也受到了3年内限制提取公积金的处理。
所以,找人代取公积金,很有可能得不偿失。建议慎重选择,依照规定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3. 违规套取公积金有何处罚
非法套取公积金将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禁提禁贷”。职工利用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退回骗提款项,自追回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 如何合法套取公积金
公积金是不允许套取的,提取必须是符合条件才能办理。
职工骗提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没有成功,本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1年;如果已经成功,但积极退还了骗提金额,并配合调查的,将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年;如果骗提成功后,且超过规定时间仍拒绝退还,不配合相关调查处理且态度恶劣的,属于挪用性质,将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