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处分行为
『壹』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怎么界定区分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
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
『贰』 【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请问,既然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典型的例子是所有权转移;而负担行为是债权行
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典型的例子是所有权转移;而负担行为是债权行为,典型回例子是答合同的订立。你说的是对的。上例应分开来理解。
比如,甲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甲请求乙交付房款,乙请求甲交付房屋且办理登记,均为债权),所以该合同为负担行为;
后来,甲交付、办理登记房屋给乙,乙交付房款货款给甲,基于此处的登记与交付行为产生的是物权关系(乙由登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甲由交付而取得货币的所有权),所以登记、交付行为就是处分行为。
望采纳。
『叁』 民法中的处分行为包括哪几种
处分行为是我国法律上一个特别鲜明的概念,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能够涵盖大部分的生活方面。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买卖,赠与,抵押,质押,出借等等。
(3)权处分行为扩展阅读:
处分行为适用范围
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肆』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怎么区分呢还有如何区分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概念都知道,所以越直白越通俗越好。
您好,简单理来解,负担源行为会使你产生义务。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
处分行为,是直接鉴于你的权利,使其转让、消灭等。
准物权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比如占有。物权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占有是一种状态。一般没有处分的权利,所以是一准物权。
『伍』 物权行为什么是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陆』 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上处分 哪些行为属于事实上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通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的处分,比如吃馒头就是对馒头的处分,一般因为不牵涉社会利益,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柒』 为什么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而不包括债权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总则的阐述,我们知道这个法律主要针对的物的归属及专相关权利,属不涉及债权行为,所以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捌』 民法中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解析】:
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如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玖』 物权行为什么是处分行为
处分来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自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