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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零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2-09 21:06:48

㈠ 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的区别有哪些

一、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的区别有哪些?
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顺序不同,先立案后侦查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侦查的主体,目前语境下,是特指公安机关。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
3、立案不一定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立案侦查:适用对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违法案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明确是不同的信念,在司法审理的形势下,可能具有一定睥相似性,但立案侦查的法律效力显然是大于立案审查的,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可以使用立案侦查,而对于一般的民事,在不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则可以立案审查来进行犯罪事实的认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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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安在办案时,对犯罪嫌疑人未办理延长刑事拘留手续,是属于程序违法,但依据是什么

拘来留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自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是否违规,要看有没没有法院的批准文书。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拘留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㈢ 一个人失踪4天了公安局不立案侦查是不是违法的

不违来法,理由如下:
①寻找失源踪人并非公安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有管理消防、户籍、交通、出入境、维护社会秩序等等,作为司法机关的职权主要是预防、侦查刑事犯罪。可见,无论是作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寻找失踪人都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只有失踪的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或者成为被害人时,公安机关才会寻找。

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可见,只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安机关才会依职权立案侦查,有人失踪并不一定和犯罪有关,公安机关不立案是正常的。
③发现有人失踪就立案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交通工具的进步,人口的流动性太大,如果有人失踪,公安机关就有责任寻找,将会让公安机关应接不暇,难以完成其他任务。还可能成为公民滥用的权利,比如公民之间因民事纠纷、感情纠纷找不到对方,报警让警方寻找,甚至一个人为了报复仇人却找不到仇人,也可能让警方帮其寻找,显然是不合理的。

㈣ "零口供推理定罪"

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然可版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权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㈤ 零口供会多判刑么

零口供相对于如实供述来说,量刑更重。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是定罪处罚的必要条件,如实供述是从轻量刑的情节,换句话说,零口供相对于如实供述来说,量刑更重。

(5)侦查零违法扩展阅读:

《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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