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处分记录
⑴ 原先在天津时因工作不小心被银行内部警告处分并被报给银监局,想问下
银行为了多揽业务,就和保公司合作,在银行卖保险,保险公司在把保险金放在银行,银行的业务量增加了,保险公司又多了一个销售窗口,这就叫银保产品
⑵ 在建行被记过处分银监局查得到吗
一般员工的查不到
⑶ 银监局警告处分记入档案吗
是党内警告还是行政警告?
或者是那种内部的只是说说的警告?
如果是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需要单位出红头文件,很正式的,影响工资等方面,挺厉害的。
如果是一般的警告,那就是个渣渣,就像是你上学校时学校对你进行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毕业后那些处分算个蛋。
⑷ 在银行工作的时候银监局去检查,被记了一条,现在要考公务员
这个貌似补影响吧,如果是真的警告处分,那个是要计入你的档案的,要记入档案会单独通知单,那个只是对你们工作出现的失责口头的警告罢了,没什么的,放心去考吧
⑸ 哪些处罚信息需要报送上海银监局处罚信息系统
近期,为全面掌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分)的信息,上海银监局出台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罚或处分(简称内部处分)、其他处罚等五类处罚信息,并将经济处理纳入其他处罚,提高处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对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规定,即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
《办法》还对机构问责做出要求,即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罚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不得以劝退代替相关处罚;对于涉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约明示不得录用的人员,应拒绝录用;对于上海银监局给予禁止一定年限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在处罚期限内不得录用,其相关信息将同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上海银监局还要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抓紧制订《上海市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通过同业互助方式做实从业人员的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机制,防范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和带病流动。
上海银监局表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库的完善,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互助机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人员的信息支持,都将对加强银行从业人员有效管理,健全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产生积极作用;对形成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有序规范流动,逆向淘汰失信从业人员,促进更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履职形成正向推力。
⑹ 银监会规定不良记录多久自动消除
五年
⑺ 银行记过处分时限有多久,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才能消
款项结清后一般五年时间去银行申请解锁。
⑻ 对于违反银监局规定的处罚有哪些,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都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1、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3、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4、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5、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8)银监处分记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⑼ 银监处罚金额如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第四十九条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⑽ 个人受到银行警告处分报送银监,能取消吗
个人认为受到银行警告处分,报送银监不能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