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处分条例
①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3、制作、贩卖、传播上诉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私自携带、寄递上诉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
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6、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7、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
8、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的。
9、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
10、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
11、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
12、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13、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4、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15、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1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7、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
18、组织迷信活动的。
1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2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21、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22、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23、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24、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党员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是怎样规定的
严重违纪的开除党籍,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除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2)党员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党纪的严肃性,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精神。
③ 党纪处分条例党员生活作风问题怎样处理
党员生活作风问题,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④ 无论什么情况,对违纪党员都不能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是可以酌情处理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 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实践中集团腐败案件问题, 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纪律审查,使案件的处理取 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而特别规定的酌情量纪的情况;
同时,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实践中被滥用, 在程序方面有很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 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 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 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 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 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 组织批准;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 规定;
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 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据此,对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 得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规定 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一般也不宜适 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规定处分 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但案件由特殊情况的除外。
⑤ 党的纪律处分的目的是什么
对于共产党员处分目的而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就已经明确了处分目的: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5)党员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⑥ 共产党员超生是违反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哪一条
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中的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共产党员超生主要是违反了国家政策。
(6)党员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2012年12月,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焦点1 :境外生二胎一律算超生
条文: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算超生。
焦点2 :晚育者女方增加15天产假
条文: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焦点3 :违规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将处罚
条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⑦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7)党员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什么内不得重新入党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8)党员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