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处理意见
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应被清除人员的处理意见》还实行么
【答案】D 【答案解析】《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回对金融机构以及其答他单位和个人的九种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其中包括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和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❷ 银行员工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
银行工作人员郜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偷支储户存款,将储户宋某、米某等9人的定期存款9笔共计23.2万元挪为己用。日前,郜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案公诉机关是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间,郜某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车站支行新兴铸管分理处柜员工期间,在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采取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存入小额定期存款等手段,套取空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以“打印机故障,没打上”为名,用手工填写取款手续,先后私自将储户宋某、米某等9人的定期存款9笔共计23.2万元提前支取,全部归个人使用。2005年4月初,米某要提前支取2万元存款,郜某在其追要下,通过账外形式将该款支付,余款21.2万元在案发前一直未退还。
❸ 银行违反十条禁令的最终处理意见由()进行决定并印发文件
银行违反十条禁令的最终处理意见由(银监会)进行决定并印发文件
❹ 工商银行违规责任人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 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❺ 求银行员工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
员工将客户来的存款归为己有,这是自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说,这是贪污行为。在纪律处分上,不仅仅是通报批评那么简单,不但要把贪污的钱追回来,并且是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❻ 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
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
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柜台业务操作环节发生多起重大恶性案件,涉案金额数以亿计,造成巨额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声誉风险。此类案件作案手段简单却屡屡得逞,反映出银行机构柜员管理和柜台业务操作控制存在重大问题,柜台业务操作风险已成为银行业案件频发的高危区域。为遏制因柜员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风险,对柜台业务操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强化柜员和授权人员的合规操作,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柜员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复制、盗用、超权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2.将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办理业务。
(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违反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柜员办理本人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5.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6.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7.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8.柜员对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四)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2.受理个人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银时,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
(五)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获取客户密码,泄露、擅自修改客户信息;2.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3.通过本人、他人账户IJ]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4.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5.空存、空取资金。
(六)业务授权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权;2.不审核凭证授权;3.不核实业务授权;4.超权限授权。
(七)对账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人员参与对账;2.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3.不按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账回执。
(八)授信方面,不得采取以下手段套取银行信用: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3.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
二、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严厉处罚:
(一)各银行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违规操作人员须立即离岗,依据银行机构内部违规处罚规定,按该行为处罚高限进行处罚,同时对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各级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对违规操作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同时,要对有关管理人员问责,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可视违规情况对存在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暂停新业务准入等严厉手段,督促违规机构限期整改。
(三)因上述违规行为引发银行业案件的,应按照案件问责办法对违规操作人员、有关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及机构严肃问责,并从重或加重处罚。
❼ 农行职工行政开除处分案例
1贪污,挪用资金,开除。2盗窃、私藏、截留客户资金、银行资金或权力凭证,开除。3盗窃、套取、伪造、变造、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开除4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西甲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他资信证明的开除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会计工作责任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
第四条对于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工作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业务操作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六条办理财务会计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不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账表凭证换人复核的;
(二)不坚持双人临柜(出纳柜员制除外)、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
(三)私自动用库款、营业用款、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
(四)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当日记账、总分核对以及内外账和各种往来账的定期核对,导致账账、账表、账证、账款、账实不符的;
(五)报表的编报弄虚作假,数据有失真实性的;
(六)财务会计档案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七)财务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八)临时离岗,款箱、账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接班、临时代办不办交接手续的;
(九)不坚持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相互制约的;
(十)对印、押、证、机管理不善,发生印、证、机丢失,密押泄密的;
(十一)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十二)对借据要素不全和未经本单位有权审查人批准的贷款办理了放贷手续的;
(十三)结算中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询查复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影响汇路畅通的;
(十四)结算中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
(十五)在票据结算业务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对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贴现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盗用联行资金或挪用客户存款的;
(十七)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的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造成数字丢失、泄密的;
(十八)截留、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十九)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收入、支出,违规列支应收款项及其他占款的;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购建管理规定处理有关资金、财产账项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核销呆账贷款,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
(二十二)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也不向单位领导及时反映,或在制止无效时,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但未造成后果的,无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导致案件、事故,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管理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八条管理人员是指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其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有关财会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对财会工作状况不作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对财会领域内发生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四)参与策划违规会计行为或对领导指使的违规行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制止和反映的;
(五)对内部资金管理、监督失控,导致非生息资产不合理增加的;
(六)期末乱调科目、账户、报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七)对履行职责的财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发生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四章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财会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利润,刮挤乱摊成本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三)不根据业务量和业务发展需要配备财会工作人员的;
(四)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本行发生的重大问题,查处不力,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按规定应予报批而没有报批的,项目实施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七)带头违反财会制度或指令财会部门违规操作的;
(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的有问题人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行领导在领导财会工作中,有违规责任的,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发生10万~50万元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三)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上一级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规章制度,除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违规性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识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下属人员违规的。
第十六条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
(四)具体业务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的;
(五)积极协助查清情况并挽回损失的。
第十七条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行处或部门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处理,超权限的报上级行批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建立违规章登记制度。由各级行财会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各级检查机构不按本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❽ 如何做好银行内部责任追究工作
制定统一遵守的制度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关制度,如《★★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如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事件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
事件发生后,应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对引发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客观公正地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责任追究采取“扣、赔、罚、警、走、送”为主要内容的处罚措施。
扣:即按照《★★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积分标准给予相应的违规积分。
赔:即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赔偿由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罚:即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警:即给予必要的纪律2 处分。
走:即解除劳动合同。
送: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管理权限,事件、事故发生后,总行或分行应成立专案组,负责对事件、事故的调查核实、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决定。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事件发生后,应自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管理工作方面
在管理工作中,我们可借鉴“信任和不信任”理论,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员工”。
这里讲的是一种辩证关系。对银行而言,这个信任是指银行对各岗位的每位员
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赋于权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领导层、管理层,还是操作层的普通员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约束。任何员工特别是领导层绝对不允许超越制度之上的行为,平时对每个人都要严格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说,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确的要相互支持,错误的必须纠正,绝不能用所谓的感情代替制度,执行制度必须做到一丝不苟。
强化“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
在加强管理,防范案件工作中,作为一个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不仅要强化自己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自觉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员工认真执行内控制度。
就像朱元璋当年建造南京城墙把住质量关那样来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相传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墙时,为了把住质量关,曾下令全国在送交的城砖上,都必须刻上所在府、县直至造砖人共六级九名责任人的职务名字,交砖时,有工部委派的验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砖相击,如铿锵悦耳、并不破碎为合格收下;如果撞击而断则令其重新烧造,再次检验不合格的,砖上所有责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杀头。此令一出,大到府、县官吏,小到窑工庶民,谁也不敢将自己的身家性命当作儿戏,南京的古城墙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气势最雄伟的古代都城墙。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责任重如山,而将其运用于最为低下的砖石之上,作为现代经营货币这一特殊行业的银行员工,责任意识岂能不如古人! 作为天天与钱打交道的银行员工,怎么才能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不湿身”,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范风险和案件?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违规,避开监督制约;而相关人员的违规则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发生。事实说明,不论银行规模有多大,历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毁于一两处管理薄弱的环节,葬送于一两次违规操作之中。这就要求我们:要特别注意增强相互监督意识,包括对领导的监督,即增强律他的意识。员工间的监督制约,就是要在员工之间大力提倡“只认制度不认人”的精神,认真落实内控制度,坚决改变重视防外,疏于防内的倾向;要特别重视培养员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意识,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涂思想;破除“以前是这样做的,师傅是这样教的”的因循守旧观念。员工间履行好相互监督职责,就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护了自己不受伤害的权益。
加大对员工的业务培训。
部分员工特别是新入行员工,由于对一些规章制度还不够熟悉、不够了解或者没有正确的理解,业务水平没有达到相应岗位的要求。主观意识上愿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力不从心,对错之间难以把握,办理业务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特别是有的员工平时不注意学习,干起工作来凭感觉、吃老本,对业务流程和文件学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夹生饭”,违规办理业务后形成了风险还不知错在哪里。
严格制度高压线。
处理违规违纪责任人时,拒绝瞻前顾后、迁就照顾、好人主义的发生,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员工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等问题,不能造就照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让违规者感觉到制度高压线就是碰不得!
❾ 农行员工不接受本行处分决定如何申诉
农业银行被投诉会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施加一定的压力,如果是有效投诉责任人,还会受到处罚,事件影响较大可能会给银行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