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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企业违规

发布时间: 2021-02-08 03:26:30

①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什么处分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十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国资企业违规扩展阅读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十四条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五条 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七条 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 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② 国有资产买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怎么办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
1.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2.程序上的违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3.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在审计评估中具有欺诈行为。
4.未按规定要善安置职工。
5.未要善落实处理债权债务。
(二)受让方的违规行为
1.欺诈行为。受让方根本就不具备参与交易资格,没有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得交易资格,参与交易并骗取转让方信任,在竞买中战胜其他竞争对手,诱使转让方与其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有这样的欺诈行为,最终会导致转让合同根本不能得到履行,这就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最终影响到转让标的企业的发展。
2.竞价过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受让方在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之所以要进人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就是想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最好报价,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招标、拍卖过程中,如果受让方在竞价上恶意串通,就限制了买方之间的竞争,就不能发现产权在市场上的真实价值,从而导致转让方被迫接受买方蓄意压低的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能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转让的重要保障,社会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就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1.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5)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6)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
2.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1)作弊行为。即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不按照评估规则和方法进行操作,对应当进行的评估的资产不进行评估,或抬高或故意压低评估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行为。 (2)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失实,不能准确反映评估资产真实价值的行为。
3.法律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1)作弊行为。所谓作弊是指为谋取私利,与当事人串通(包括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结论的行为。 (2)失职。所谓失职是指律师未能按照要求尽到注意义务,法律意见书不能对委托事项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从而导致当事人产生误解或错误认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产权交易机构的违规行为产权交易机构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弄虚作假。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产权交易场所,它负责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受让人申请参与竞价的登记以及对交易进行鉴证等。产权交易机构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与转让方串通发布虚假信息; (2)在受让人登记上弄虚作假;(3)在产权交易鉴证上弄虚作假。
2.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产权交易机构未能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在信息披露、受让方登记、组织交易和出具有关交易凭证上有失职行为,导致交易上不规范,给参与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五)批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行为
批准机构或有关人员对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进行履行监督职责,其违规行为主要有:
1.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履行批准职责。即不按照规定程序或授权批准报批的转让项目,擅自越权行事,违规作业。
2.以权谋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好处,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以上情形,对相关人员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有些责任,比如民事责任通过律师参与和解、调解、清偿的方式可以解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需要行政机关或检控机构决定,但是积极配合、沟通、坦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这一切行为,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仅供参考!

③ 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如何处理

针对个抄人和单位有不同的规定。袭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国资企业违规扩展阅读:

案例:海西州疾病预防保健中心原主任李国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发放购物卡问题。海西州疾控中心原主任李国昌,擅自做主将省卫生厅配发给州疾控中心的北京吉普车作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虚开发票给本单位职工、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发放购物卡。

2014年9月3日,海西州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国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购物卡款予以追缴。

④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违法,违纪后任职受到哪些限制

国有独资企来业、国有独资自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

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担任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⑤ 国有企业投资民企违规吗如果可以分红是不是双方约定就行有那条法条可证明。

国企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不是正式职工,,但与正式职工的待遇都是相同的,所谓的区别也就是身份上的不同,一个是固定职工,一个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在待遇上,既没有那条法律证明有什么区别,也没有那条法律证明没有什么区别,,在具体执行上就都采用了同等待遇的方法,这样,习以为常了,也就没有人再去追寻什么法律规定了。

⑥ 国有企业违规进人属于那个部门管

人事部

⑦ 请问,我是国有企业,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的,属于什么

不论是什么企业,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肯定是要追究责任的。相关依据是: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什么?就是属于违规操作,造成企业损失啊。你是要具体到什么法律法规第几条么?

⑧ 说明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表现形式:
①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不按规定回进行资产评估,或者答任意压低评估值。[1]
②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
③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或租赁。
④在企业改制时,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⑤在财务管理中,非法侵占国有资产。
⑥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
⑦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
⑧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由于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管理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对于上级该领导应该进行怎样的处罚

除非下属是大张旗鼓经商办企业,否则领导就说自己不知情,恐怕也很难处罚他吧

⑩ 是否违反国有企业有关规定

1、国有企业资金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畴。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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