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纪处分国有企业
㈠ 处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1)政纪处分国有企业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意义:
《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作用: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
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参考资料:网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㈡ 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做出政纪处分吗
不可以。国有企业来不能对员工实施源纪律处分,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纪律惩戒不能记入员工人事档案,其次,惩戒不能称为处分。
㈢ 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做出政纪处分吗
对国有企业职工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适用政纪处分,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认识。前者原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并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替代,使得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处分依据缺失,而现行有效的处分依据却散见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推知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政纪处分,但对其他职工而言,只能从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中推知可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政纪处分。后者原主要依据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外,还有现行有效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同时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分析,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适用政纪处分。鉴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其他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适用政纪处分。
需指出的是,前述适用政纪处分人员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后,又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能再采取政纪处分方式进行惩戒;除中资金融机构外,其他私营企业主要通过合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一般不通过政纪处分方式实施内部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不适用政纪处分,一般采取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措施。
弄清哪些人员适用政纪处分,可有效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出现对不适用政纪处分的人员提出政纪处分建议等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员众多、主体身份复杂,更应准确把握,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㈣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1、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
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
记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对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记大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对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降级: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降低其工资等级。
撤职: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开除: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公职。
2、纪律处分
(一)是党的纪律处分。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处分分类及适用人员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警告:适用于犯错程度轻人员。是党内处分最轻的处分。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具体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
留党察看: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
开除党籍:适用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对犯错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及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这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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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及纪律处分实行的意义
1、行政处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规定一个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梯度,对于执法标准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对于反腐败也着重大意义。
2、纪律处分:对于维护党纪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㈤ 紧急援助: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由于授受回扣受到党纪处分为警告,一般政纪处分是什么
那就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来处理: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㈥ 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是否可以跟政纪一起处分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纪律执行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专是否可以跟属政纪一起处分?既然是违反了党纪,那就应当以党纪来处分,以政纪来处分,显然是使用规则错误;
2、如果该党员干部仅仅违反了党纪并没有违反政纪,以政纪处分,那就非常荒唐了;
3、如果该党员干部及违反了党纪又违反了政纪,那么,是否可以以政纪来一并处分呢??我以为,也是不可以的!违反什么规定,就以什么规定来处分,不能随意更换和适用处分规定。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㈦ 国有企业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企业行政处分,过去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执行。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均已废止。
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当前国有企业对违纪职工进行行政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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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是共和国的长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
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大多数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面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
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参考资料:
网络-国有企业
㈧ 紧急援助: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由于授受回扣受到党纪处分为警告,一般政纪处分是什么请说出依据!!!
政纪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党纪处分是警告,那么政纪处分也是警告,严重一点就记过。
要是党纪处分时严重警告,那么政纪就是记过和记大过,肯定不会降级。
是一一对应的。
没有书面依据,是惯例而已,你比方说陈良宇开除党籍了,那么政纪处分不就是撤出党内外职务,只不过给他留个面子,不是开除他。
㈨ 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种类有哪些
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
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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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 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行政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四种。
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 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规定,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处分种类,亦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㈩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属管理委员会令
第17号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资 委 主 任 李荣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