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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研究生招生违规投诉

发布时间: 2021-02-07 15:37:19

1. 研究生可以投诉这样的导师吗

如果碰到这样的导师,那就自认倒霉吧。
一定不要投诉,你以为学校的领导不知道下面的老师在胡搞什么吗?肯定知道。如果,你要是投诉了,那你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不能毕业,还是靠自己吧。

2. 考研被举报违纪会通知考生吗

会通知到本人的,还要被人签字确认的。

3. 怎样举报研究生招生面试违规行为

留下证据,向这个大学所在的省市纪检部门实名举报!一定要实名!因为匿名举报可以不管,实名必须管

4. 国家教委纪检高校研究生招生腐败怎么投诉

向国家教育部或者向中纪委投诉。

5. 全国研究生考试违规了会遭到什么处罚

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内处理,同时,对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考生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之,同学们要三思。切勿冒险!

6. 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 64条及处理办法

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下: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下文为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正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7. 研究生考试作弊处罚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8. 2016被投诉售假违规扣12分,第二投诉次还会扣分吗

申诉不要盲目操作,选择对应的申诉场景,按要求填对应的数据,最关键的还是凭证真实性,和申诉留言,

9. 研究生复试被人写投诉信怎么办

我已经两次进复试,两次被刷了,第一次难受的要死,耿耿于怀,觉得有点黑啊。那年考,我是应届生,感觉不是很透明,因为没拟录取人没公布复试成绩,没公布初试和复试的加权成绩,而我自己查自己的复试成绩也感觉不错,就是英语笔试差一分及格。对于这个差一分及格的事情,我还是耿耿于怀的。
但是本人跨专业又是二本学校,调剂没啥希望,家里经济条件也不好,父母年迈,没钱也没人陪我满中国跑着调剂,再说接受我调剂的学校真的太少了,几乎没有,谁让我考的是文学类专业呢,根本不缺人啊。
后来我只好回到了家乡,毕业第二年考了老师,第三年结婚,今年毕业第四年了,呵呵,我怀孕了,然后我又考了研究生,这次又进面试了。然后刚接到电话,又被刷了。
这次感觉很透明了,据说那个学校领导被查了,现在拟录取名单初试、复试成绩全部公布,然后我找了一个好心老师打听了下,我的英语笔试和面试都很差,一般般,专业课笔试也不占优势,然后就被刷了。
这次有点小难过,但是几乎没什么感觉,非常轻微的难过,这次这个学校还挺好的,上周六复试完的,今天就给我打电话说没被录取,快考虑调剂吧。
那时候考的时候,我就想今年没过就抓紧调剂,再也不考这个学校了,但是呢,竟然进了复试,直接我怀着孕,坐着火车折腾到北京复试,搞了半天也没搞上,我已经没精力再去别的城市调剂复试了,家这边小城市唯一一个大学也没调剂名额,估计要调剂还要找人,我也不想花那个钱费那个劲了,老公工作也很忙,也没时间陪我折腾了。
但是我感觉很良好啊,这次面试没过,我再也不会去想什么黑不黑了,我正视自己,我确实水平不行,尤其是英语,我必须承认我英文写作和英文口语就是不行,我估计我在英语上会比别人拉10-20分的距离,而今年进面试的人初试成绩都非常密集,大家都差一分两分的,这样算下来,我确实应该被刷呀。
我实力确实不行的,我得承认呀。
而且我不光是实力不行的问题,我的潜力也不大行,我毕业好几年了,又怀孕,又结婚生子,哪个导师愿意带这样一个来自小城市的有娃的妈妈呢?还有什么学术潜力啊?人家招个应届本科生,好好培养,比我强多啦。我应该理解人家。再说,人家应届本科生,实力也很强的,比我厉害呢。
今年面试了这一次,感觉确实学到很多,抚平了我当年没被录取的伤口,这次接到没被录取的电话就像接到来快递的电话一样的感觉。而且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在哪里。
曾经考研是一种执念,现在,考研变得没那么重要了,我这个人一向很急功近利,总想快一点,快一点读完我就可以趁年轻找工作了,但是欲速则不达呀。
我在研究生复试准备的时候,就发现自己英语其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专业课书籍的阅读也不到位,那时候就想即使考上了,也得好好学习英语和专业课呀,但是现在想想,确实自身欠缺很多东西,没考上是应该的。
考研,对我来说现在变成了一个学习的过程,一个不断提高自己的过程,考试确实是提高自己最快的方法,因为有目标才有动力,你平时说做多少东西,说看多少书,没个时间点紧着你,你很难坚持的。
其实我对我现在的生活很满意的,还碰到了很好的老师,老师对我很好,我很感激老师。
其实,这次面试不光是发现了自己学习上的问题,而且还发现了做人和性格的问题,我当了几年的教师,但我自己还不够淡定,沉稳,面试感觉答的还不条理,表达能力还有很多欠缺,需要我改正。
作为一位孕妈妈,我现在的任务就是好好孕育我的宝宝,明年怎么办?我打算再考一次,这是最后一次考这个学校了,考不上我就直接考我家乡那个学校。作为一个女人,一个快做妈妈的女人,我必须为我的家庭、丈夫和孩子考虑。不过老公很支持我,他说提升自己,求学考试和当一个好妈妈,好老婆并不冲突。
明年结果如何,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我自己在这个过程中的提升,修练。
在复试的时候还发生了一件有点奇葩的事情,当时复试的时候一人一个座,下午面试有个女孩坐了我的位置,我说你怎么坐这里,不去你的位置上坐呢?她开始骗我说,今天下午是随便坐的,我已看教室里并没有空座啊,我说你今上午坐哪的,我去你的位置坐吧,这小女孩又说,其实我没进复试,我是二战的,还差很多分,我想来感受下复试,我狂晕啊!
这个小女孩给我感觉很精,心眼也很多,但是感觉不是搞学术的料,她如果工作的话,应该是很机灵的,很得领导喜爱那种人,会很吃的开的。但是和她聊了两句,我说你还不如先工作,她说我没工作经验啊,我又不是应届生了。
被刷很正常啊,有录取的就有被淘汰的,做任何一件事情都有成功和失败两种结果。
复试没过的同学,尤其是文科类的,不得不承认,这种专业不好找工作,好单位进不了好部门,基本上是什么文宣一类的工作,根本比不上经济管理类的好就业。而且你读研究生的成本也不小,这种成本不是经济上的,还有很多,就算是你毕业了找着好工作了,但是你的年纪,你的情感,还有家庭经济情况,各方面都要考虑,最后,你都要进入结婚生子,养家糊口的行列,即时你事业上能轰轰烈烈,家庭上,也得维持的差不多,不然你也不会幸福的。
当然了,工作之后还可以考啊,又不是不可以考了,人生总是条条大路通罗马,确实开心很重要,像我这种情况,考研对我来说,改变不是很大,首先我是已婚妇女,我不可能企图通过考研之后换工作换城市,那样的话,必须要夫妻分居,母子分离,根本不幸福啊。如果我是男的还好说,我让我老公放弃工作跟我走,还再买房,想想就不靠谱。所以,我即时上了研究生,毕业了也会回到自己的家乡的,它的意义已经没那么重大了。这样的话,我上下来,也是回来,但是这个学习的过程,提升的过程,对于我,对孩子,对家庭,对我的工作,我觉得是有好处的。
所以我也许会坚持,考上,很好,考不上,也就那么回事啦。考研并不是人生的唯一出路,人生中,还有很多美好的事情,很多重要的事情,很多有意义的事情值得你去做。
我把我的情况和经历分享给了大家,大家也要自己思考自身存在的问题,综合一下,决定下一步该怎么办,人生和命运,每个人都不同,对于别人来说,也许考研很轻松,复试录取那么多人,就刷那么三五个,怎么就是我呢?千万别这样想,也许这是上帝给你的再次提升、磨练自己的机会,我单位一个女老师,快50了,还每年花1-2万出去进修学画,咱这么年轻,怕什么呢?
对于每位考研失败的人来说,你不要把自己定位在你想要考的却没考上那所大学上面,而是要定位在你本科大学上面。你不要想我要是考上这个研究生,我就有好工作好对象,关键是你没考上,那你就要考虑我就是一本科生,我目前就这水平,我找对象找工作就得按照这个水平来,然后你再提升,人生没那么容易,也没那么难,不论在什么位置,都不要忘了学习和提升自己,而不是急功近利,开心最重要啦。
看到有几个同学看了,也给评论了,谢谢大家。这两天又有了新的感受,原来真的不理解这句话的意思,但是现在明白了,以前自己失败了就会怨天忧人,觉得上帝不公平,为什么我那么努力,失败的偏偏是我呀。可是现在我不那么认为了。
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能从失败中发现自己真正的问题,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且加以改正,而是停滞不前了,或者干脆放弃啦。正确估计自己,看看自己到底问题出在哪里,适不适合再考,都说失败是成功之母,我觉得还是有道理的,加油吧,风雨过后,才会有彩虹,失败是提醒你,你还不够用力,抓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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