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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宁县处分问责一批违规干部

发布时间: 2021-02-06 19:13:55

⑴ 现在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为何越来越严厉了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之所以越来越严厉,主要也是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这样可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在做决策和行动时更加谨慎,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这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然之举。

⑵ 问责中,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问责中,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2)湖南新宁县处分问责一批违规干部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⑶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怎么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版》指出,被问责的权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但在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⑷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诫勉和通报哪个影响大

诫勉比通报影响大。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4)湖南新宁县处分问责一批违规干部扩展阅读:

一、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没有标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通报范围等问题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时,结合实际对通报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三、领导干部受“诫勉”后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昨天,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问责方式中,“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却排在“诫勉”之前的问题,中央纪委研究室指出“通报”没有影响期,而受到“诫勉”的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四、《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时,结合实际对通报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⑸ 试述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被问责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相当的领导职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衔接做了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都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暂行规定》指出,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并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问责。

《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⑹ 同志你好,我想问下干部问责处理决定书写格式是啥

去看书的呀

⑺ 领导干部问责的申述处理决定有哪些

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07月12日 18:39:08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⑻ 己被处分的干部当时还有隐瞒不报的罪刑,过后还可以问责吗

当然是可以的,而且还是必须的!隐瞒不报的罪行查实后法院会另外给一个相当的判决,然后两罪并处!

⑼ 湖南4人私挖滥采黑土被依法逮捕16人被问责是怎么回事

2017年初,一封举报桑梓镇集云、大坪村大肆乱采滥挖黑土破坏林地的件投递到了湖南省新化县委县政府领导手里。随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实地暗访并专题研究,责成国土、环保、森林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专案组,开展全面展开调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桑梓镇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一案,县纪委监察局共问责了桑梓镇、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3个乡镇和县直单位的16名责任人。该案件的问责情况公开通报后,在全县干部群众中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我们一定要吸取教训,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桑梓镇纪委书记刘鹏深有感触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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