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1)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到四十一条,用十四个条文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划定了红线。具体是: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对以上行为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实施清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2)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C.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什么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3)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些
坚持党管干部、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党的领导是行政处罚工作的脊梁和灵魂。党的领导一切工作,党的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官员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国家治理系统,当他们被给予行政处分,党的原则管理干部应坚持,和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中国国家机关应遵循的宪法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者批准。同时,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行政处罚和行政批准决定的有效执行。
(4)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第六条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这一要求,这是具体体现法治的理念和思想工作的行政处罚。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实施。这些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公职人员不负责任、无所作为。
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必须是合法的,不能确定不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也应当是法定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和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调查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只有在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防止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任意性、倾向性和无权性,才能促进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才能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什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6)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部分表述。在叙写此部分时,如被处分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政务处分期,并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写明。
关于政务处分依据部分,如被处分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且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适用当时规定或者《政务处分法》相应规定的,应当同时引述《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G.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这三条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调整全部政务处分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其贯彻到政务处分的各个环节,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
(7)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部分表述。在叙写此部分时,如被处分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政务处分期,并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写明。
要将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或者与定性、处置有关的事实要素作为重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性处置无关的事项不宜写入政务处分决定书,事实叙写要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在叙写证据部分时,通常在全部违法事实之后概括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专务处分,坚持党属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8)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9)给予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政务处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必须依法实施。这一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担当、不作为。
这一要求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据以作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应当法定,无法定事由不受政务处分。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幅度,也应当以法定幅度为准,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变、突破。
另一方面,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政务处分活动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政务处分决定无效。只有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