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捐违法吗
『壹』 男子震后冒充红十字会人员骗捐被拘留了吗
8月11日,巴中市公安机关接到网络安全志愿者举报称:一条内容为“抗震救灾专项捐专款通道,有爱心的人士扫属描下方二维码为灾区捐款”的信息及一个微信捐款收款二维码在一微信群里传播。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51条第一款之规定,南江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违法嫌疑人廖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贰』 众筹遇骗捐 网络平台要负责任吗
需要负一定来的法律责任。
《慈善源法》对网络公益募捐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黄华鸿说,出台后的慈善法将更好地保障捐赠人和受助者的利益。
同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者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捐、诱捐,按照《慈善法》规定,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然,个人感觉慈善众筹本身就不是一个好的现象,众筹的模式有很多种,例如最近出现币众筹,还有专门的平台币盈中国。
『叁』 微博骗捐算是诈骗吗
属于诈骗。抄
依据:
诈骗罪是指以非袭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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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肆』 公益众筹谁来监管 众筹遇骗捐网络平台要负责任吗
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对网络公益募捐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黄华鸿说,出台后的慈善法将更好地保障捐赠人和受助者的利益。
同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者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捐、诱捐,按照《慈善法》规定,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伍』 熟人在网络骗捐是否该举报
需要,做人要大义灭亲,诈捐这种问题已经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所以一定要去举报,这也是为他好,防止他犯下更大的错误。
『陆』 骗捐会受到什么处罚
《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专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属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捐达到刑法规定的诈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柒』 微信上让别人认捐一尊佛像犯法吗
应该是属于犯法的行列,没有政府批准的集资就是属于非法集资!
『捌』 因为病重,有人需要捐钱,他家本身有车有房,还要人捐款!这样是不是犯法(病人家的车房最少能卖30_4
求捐不犯法,骗捐就不行。
『玖』 可不可以用好几个软件让好心人捐款
骗捐是违法行为,不值得提倡。
『拾』 骗捐诈捐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骗捐诈捐会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0)骗捐违法吗扩展阅读
捐款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六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