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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与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2-05 16:15:38

Ⅰ 具有坦白情节是否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坦白自首情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会适当减轻处罚

Ⅱ 警告处分对以后工作有影响吗

说不受影响是假的,用人单位在许多可选择面前当然会倾向于自己所理解的更完美
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有效地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建议是
1、客观承认并坦然面对曾经不足
2、真正从行为上修正、思维上坚定
3、在相关信息表达时能清晰地说明自己在这方面的改进与成长
相信大部分的HR或企业用人者更能理解并欣赏诚实与坦白的人

当然,如果没有记入你的个人档案,只是宣布一下,那问题不大。这类处分对政府官员、大型正规企业员工的影响最大。例如不录用、不重用等等。

但是事在人为,人生一世不犯错不大容易,只是看下你的处分是什么事情,有的是一般失职类的,有的是品行类的。过失类的会稍好一些,总比品行类的容易被人理解。试想,如果一个人因盗窃在单位被记大过,再找工作谁不都得防着点儿……

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什么

《中国共产抄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关于主动交代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1、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也属于主动交代。这里的“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包括组织完全没有掌握的问题和组织已掌握部分问题但不属于主要违纪事实的问题。

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违纪的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3)坦白与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Ⅳ 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

坦白是法定抄量刑情节,依据《刑袭法修正案》中第八条明确指出将坦白由原来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对坦白的内容及从宽处罚的力度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拓展资料: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参考资料:

刑法修正案-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大网

Ⅳ 男人包养小三后向组织坦白后,会受到组织处分吗

男人包养小三后向组织坦白后,也是有可能会受到组织的处分,因为这个男人是作风不良。

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主动交代和如实坦白作了规定。从广义版上讲,权“主动交代”是“如实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党员,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两者的区别如下。

2、需区分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时间节点有不同。主动交代,首先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而如实坦白的时间节点是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相对比可以发现,是否能够认定为主动交代,关键在于涉嫌违纪党员“坦白”的时间点是在有关组织“展开行动”之前还是之后

3、需区分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动机心态有不同。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党员,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组织处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分。如实坦白的涉嫌违纪党员,一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忏悔诚意,是处于有关组织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出路。其交代是被动的,其接受组织处理仅是一种配合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Ⅶ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是量刑的依据吗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 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Ⅷ 上学期受了警告处分,我还是去评了奖学金,名单上交了院里,但表格还没填,我要跟辅导员坦白,我该怎么说

这有什么好坦白的,警告处分的话,学校回自己会有底。
你去参评就去参评了呗,去评是你自己的行为,而能不能评上学校说了算又不是你说了算。
如果你觉得自己评不上而又想辅导员帮忙的话,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Ⅸ 主动坦白,行贿的是否可以免除处罚

您好,可以从轻。
“坦白”的法定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内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容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Ⅹ 违纪了以后坦白好还是不坦白好

纪检监察机关在掌握一定线索或证据情况下,确认调查对象存在重大嫌疑,为避免调版查受到干权扰,才会对调查对象实行,期限没有明确限制,但一般不超过半年.使用“两规”措施,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2)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所以,期间不交代也于事无补
另外我听说,在期间不交代,对其施加精神压力的方法很多的,比如说半夜你睡得迷迷糊糊的时候,把你从床上叫起来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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