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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操办

发布时间: 2021-02-04 12:41:33

㈠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

《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1)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操办扩展阅读: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正在对全州各级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领导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如经查实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将依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县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㈡ 党员干部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不铺张浪费,不送贵重礼物 。

㈢ 中纪委对党员干部办酒席有何规定

酒席可以办,到底办多少桌,收多少礼金才不算违规?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数桌数、限制礼金金额、划定操办范围等。
比如,江西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要“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
有的地方则是规定办酒席的数量。比如,江西广丰县规定,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时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办的不得超过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办的不得超过25桌。
有的地方划定了操办范围。如贵州凤冈县发文,将酒席范围界定为婚嫁酒、乔迁酒、寿酒、满月酒、丧事酒。还有的地方对礼金作出了明确规定。贵州罗甸县就规定,收送礼金(礼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四川蒲江县规定,随礼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含津补贴)的10%。四川金阳县规定,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
针对这些规定,有观点认为,公权力不应该干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样的私事。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还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各地出台规定细则,正是紧紧围绕落实限制公权力、公款、公职人员和大操大办等要求,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触碰政策的“红线”,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
操办婚丧喜庆需明确四点要求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针对这一规定,2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作出了四点解释。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讲排场、比阔气等,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㈣ 党员干部操办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婚丧喜庆事宜,怎样办不违规

到当地党的检查监督机构(纪委)部门办理汇报请示事宜后按规定办理红白亊宜不违规。

㈤ 党员干部违规操办酒席违反什么纪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㈥ 党员干部违规办乔迁宴情节轻微可免于追究吗

一、1989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就有相关规定了。
第五条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二、各地根据中纪委的精神,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酒席的若干规定》
为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酒席,严格控制党员、干部操办酒席的范围和规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借婚丧嫁娶、乔迁、生日、职务升迁、工作变动、子女升学参军等名义大操大办酒席、借机敛财。
2、党员干部确需操办酒席的仅限于婚丧嫁娶,且应严格控制范围和规模、认真执行“事前报告、事后说明”制度。
乡科级干部操办酒席的,要提前7天将请客范围、操办规模等情况向单位党组织和县自律办书面报告(丧事除外),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酒。酒席操办完毕后,7天内要将相关情况向单位党组织和县自律办作出书面说明(包括丧事)。县廉洁自律办将其操办酒席申报执行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乡科级以下干部操办酒席的,事前向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事后作出书面说明。
3、同一事项操办酒席,只允许申报一次,不得分次或重复操办。
操办任何酒席不得动用公车,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宴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4、严格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酒席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除对其本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㈦ 党员干部怎样操办婚丧事宜不算违规

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
这是基本的国家的规定
所以任何一个人都需要好好遵守

㈧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应遵守哪些纪律规定

  • 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党员干部更要做好表率。

  • 干部原则上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礼或葬礼(乃孜尔)。

  • 婚礼提倡喜庆节俭,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300人,车辆不超过8辆。葬礼(乃孜尔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简朴,车辆从严控制。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只宴请亲属,同事、同学及好友可到场帮忙,不随礼。

  • 干部在新居落成、乔迁,子女满月、百天、割礼、戴耳环、升学、参军,老人过寿等喜庆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宴请,不发请柬。

  • 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禁止动用公车,禁止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

  • 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 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婚礼严禁念尼卡,葬礼严禁跨区域、请多名宗教人士念经,党员干部更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

  • 婚嫁事宜事前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写婚嫁事宜报告单,向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书面报告(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等内容)。丧葬事宜事后报告,丧葬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

  • 报告申报管理权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地区纪委党风室申报;地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县(市)乡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县(市)科员及以下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向乡(镇、街道)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

拓展资料

  1. 《关于做好党员干部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按规定前来备案的首批人员之一。据悉,这份通知也是目前杭州范围内首次出台的、最为详细的一份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2. 婚丧嫁娶是人生大事,但有些操办“过了头”“走偏了”可能就犯错了,到底这“红线”在哪里,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办、怎么办?日前,杭州市余杭区纪委和余杭区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该通知,划定这条“红线”。

㈨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有什么情况下会违纪

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树立和弘扬新风正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推动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礼、丧葬,以及考试升学、参军就业、长辈祝寿、子女满月、庆祝生日、盖房乔迁、调动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文明、自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一)带头实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禁止公开设宴、接受礼品礼金。
(二)禁止邀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婚宴、收受其礼品礼金,禁止参加亲戚以外人员的婚宴并送礼金。
(三)禁止明显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和规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格控制婚丧用车数量,禁止使用豪华车队,禁止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卫生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请帖,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邀请上述单位或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接受礼金、礼品。
(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车参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禁止因袭讲排场比阔气等陈规陋习、挥霍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禁止分批次、多地点宴请,采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逃避监管
(十一)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禁止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庆等事宜的,在办理10日前(含节假日),市管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人员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事后10日内,将所办理事项时间、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接受礼品、礼金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再作出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上述情况。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事后5日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处分。在办理婚庆、丧葬等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曝光。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等,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
第十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举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及时答复举报人。市纪委举报电话: 12388,8781203,8781230。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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