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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地

发布时间: 2020-11-22 08:22:50

① 乡镇政府对违法占地负什么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专时,有权采取属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土地管理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样需要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 什么是非法占地

非法占地就是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批准手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回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答地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③ 违法占地会受怎样的处罚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内理法》第81条规定,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 非法占地怎么办

如果是因他人非法用地造成你的财产损失的,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如果是因本人非法用地,其地上建筑物等被土地管理部门或政府机关依法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本人承担。

(一)违法占用耕地可向当地土管部门举报,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补充:若依法举报,官员进行徇私舞弊,可向中纪委等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陆续公布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开通了网上举报投诉平台。
公民可通过网上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

中央纪委、监察部 :
网站:http://www.12388.gov.cn
电话:12388
通信地址: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邮编:100813)

⑤ 什么是违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私自占用、使用土地的行为即属于违法占地
纵横法律网 李见贵律师

⑥ 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 违法用地,违法占地,非法用地和非法占地的区别

违法用地、违法占地、非法用地和非法占地的区别,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占地和用地的区别;二是违法和非法的区别。
一、占地和用地有区别
占地一般指占用别人的土地,比如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范围更广泛些,既包括使用别人土地也包括使用别人土地,比如擅自改变自己土地用途建设属于违法用地行为等。
二、关于违法、非法的区别:
“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一般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规定。

⑧ 非法占地多少亩判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版滥用权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⑨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⑩ 如何举报非法占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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