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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章拆迁

发布时间: 2021-02-04 02:48:35

❶ 房屋被违法拆迁了,怎么解决

首先要认定你的房子是否违法,不违法的话我们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违章房拆迁需要什么证才能获得一定的赔偿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法)建筑”的含义,在学术界目前比较认可的一种说法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这个词之所以在拆迁过程中会频繁出现,主要是涉及到拆迁的补偿利益问题。征收实践当中确实有一部分被拆迁户抱着侥幸心理,在拆迁之前快速地新建、扩建部分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想以此来要价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殊不知,这是自欺欺人的小聪明,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因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然而,还有一种情况是,拆迁方为了达到一个低成本征收的目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上来先给你定个违章(法)建筑,将被拆迁人打懵,然后再用破例“适当补偿”让被拆迁人感觉是占了大便宜而顺利搬迁。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就属于违章(法)建筑的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设的房子,面对这样的房子拆迁,拆迁方自然不愿意补偿,但如果站在被拆迁方的角度,对房子进行了较大投入后一分补偿没有必定是接受不了的。面对拆迁方的种种说法,广大的被拆迁人法律意识强的还知道咨询咨询律师,核实一下拆迁方的说法是否正确,但是更多的被拆迁人因为自身法律意识浅薄,也就稀里糊涂地被“拆”了,事后发现事情不对,再来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已然是十分被动了。那么,被拆迁人就要注意了,遇到拆迁方主张你的房屋是违章(法)建筑的时候,首先你要看看先以下几个关键点,判断一下你的房子到底是不是违章(法)建筑。

第一:时间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然而目前拆迁方对2008年以前的违章(法)建筑的认定基本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这显然就是有问题的。我国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一部法律实施前的行为,是不能适用这部法律认定其违法的。因此,被征收人首先要想想自己的房子是哪一年建的,如果是在08年之前就修建好的,那么拆迁方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由认定你的房子是违章(法)建筑就不能成立,至于拆迁方依据其他的法律法规认定违章(法)建筑的情况,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专业律师来帮你抗辩了。其次,08年以后建设的房子,即使是违章(法)建筑,也不代表在拆迁中就一定拿不到补偿,但这就要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去帮助你争取!总之,2008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认定违章(法)建筑的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第二:认定主体及依据。违章(法)建筑的认定不是随便哪个部门都可以的,例如在实践中,很多拆迁公司或者拆迁办就直接说人家的房子是违章(法)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不对的,认定一栋房子是违章(法)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可以作出,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建筑物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来认定。那么违章(法)建筑的认定也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就作出认定肯定是不行的,目前实践中一般是以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认定的居多,08年之前也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出违法认定的。

第三:行政强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个法律条文就说明了,违章(法)建筑在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法)建筑后,首先要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催告履行,最后才是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针对这些环节,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然,前提是你要正视这些文件,及时地请律师介入,如果一直盲目自信,对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件无动于衷的话,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

❸ 关于违章造的房子,以后拆迁赔偿怎么赔

本来就是违章建造的,如果按拆迁基本上不会赔偿的,除非人家对你有所照顾,才会适当的给予一部分补偿。

❹ 哪些属于违章建筑,拆迁违章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1、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即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2、拆迁违章建筑不能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4)房屋违章拆迁扩展阅读:

违章违建事件

1、黄冈事件

2012年8月,湖北黄冈蕲春县有人致电本报,有开发商在村里占用农田大搞违法建设,没有资质的开发商竟然在村里建起了29栋别墅对外出售。记者前往蕲春调查得知,这个鄂东小县城,目前城区房价每平方米已达3000元以上。

伴随着高房价的是,当地出现一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目前,该县就此展开集中专项整治,当地公检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8人,转捕5人,判刑1人,雷霆行动,在蕲春当地引起不小的震动。

2、三亚事件

12月19日,三亚市河东区管委会与三亚市综合执法局等多部门出动9辆炮机,联合对东岸村建筑面积为28819.5平方米的20栋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不想在前往拆违地点的路上,村民为阻挠执法人员工作,在路上点火、挖坑。而在挖坑地点的前方还设有5辆解放牌货车挡路。

3、秦岭事件

2018年7月以来,“秦岭违建别墅拆除”备受关注,有1194栋违建别墅被整治。从2014年5月到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六次就“秦岭违建”作出批示指示。这次拆违整治,由中纪委副书记徐令义担任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

❺ 对于只有一处违章的房子在拆迁时如何安置

那就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了,如果你现在所住的房子是违建的,并且只有这一处,而且户口是当地的,那么有可能给你适当的补偿款

❻ 房屋违章改造该谁负责

1988年2月,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该文件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在时间上的处理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颁发的,各地制定和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后之分,因此,各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于时限以前的,可以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从严处理。在地域界限上,凡是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从严处理,其他规划发展地区可以放宽。凡是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当从严处理,反之可以适当放宽。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 ,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并发给产权证书。被拆迁人在产权实践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法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后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经处理承认合法建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补偿。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范围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如果范围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而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被拆迁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认定。在当前的拆迁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被拆除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认定为自建房,但是对这些自建房,一般情况下均裁决不予补偿。但是,在一些大城市里,自建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民的居住困难问题,这些自建房基本上都是未经规划许可在自家院里的空地上新建的,因此如果这些自建房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话,被拆迁人可以依照前文所述诉请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或者取得补偿,或者自行拆除。

❼ 拆迁时违章建筑能补偿吗

违章建筑是没有补偿的,
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明确规定,违章专建筑是属不予补偿的。
如果当地村的房子都是无证的,那么一般按照无证有证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关于补偿标准,由各地**颁文进行规定,且进行公告公示拆除违章建筑,是否需要补偿,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争议颇大。有的人认为,违章建筑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非法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人认为:违章建筑人对于违章建筑有占有和使用权,该权利可以延续到建筑拆除时,因此,基于占有和使用权,违章建筑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一般认为: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
关于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颁文进行规定,且进行公告公示
可咨询国土或者政府法制办.

❽ 农村房屋拆迁时有哪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是缺位的,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各自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各地的补偿流程、标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却是相通的,也就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但对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各地拆迁文件一般都没有规定,在拆迁实践中,国土部门或者拆迁部门掌握了违章建筑的解释的话语权,由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紧迫等因素,违章建筑不可避免出现任意解释的现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无审批手续而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同时还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如临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认定标准的不明确以及认定主体的混乱是导致拆迁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 认定的标准。
“违章建筑”一词是个经常被提起的词语,但何为违章建筑,却很难说清,没有规
范的法律文件进行阐述和定义。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违章建筑”出现在行政法规是1984年,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仅限于违反该规划法律的行为,而非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这个规划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是个粗放式条例,只有25条,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其中仅规定要将土地归还,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当然最重要的问题,尽管有这样的条例,实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 当时的农村建房都是在解决自住,根本就没有审批,条例从颁布到废止的时间,很短,只有四年的时间,基本上没有实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显而易见,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笔者在办理宁波地区的拆迁案件中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审批,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而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建房审批则更晚,甚至有很多农村,直至今天,建房仍无需审批,除非该区域即将列入征收。既然不存在审批,没有公权利的介入,就不应该存在所谓的“违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规划法律主要还是围绕城市规划进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有专门的条款涉及对未经审批的建筑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这里的未经审批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概念,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不再是所谓的“违章建筑”。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演变可以看出,就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而言,违章建筑不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概念,同时也可以反映出我国农村房屋建设审批、土地规划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仅仅以未经审批为理由而认定为 “违章建筑“。
在目前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文件,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一般沿用的时间节点是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无需审批手续,而1982年2月13日之后的房屋,如果没有审批手续,则认定为违章建筑。很明显,这样严苛的规定,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这个粗放式的法规的内容不相符,而且也没有考虑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基本没有实施的法律应用实际,与实践脱钩,对于被拆迁人是欠公平的。还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无需审批手续均为合法建筑,1986年之后,无审批手续,则认定为违章建筑。这个规定也与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去甚远,该法仅仅规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审批,而没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审批,很显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兴建房屋,则不适用该法律,这种将1986年作为一个统一的时间节点,有扩大化解释之嫌疑。这两个时间节点的规定,很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相违背,《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个法条明确规定发生效力的时间应该自事实行为成就时,而不是审批时,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颁布时,只要在房屋建造这个事实行为发生时,建造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那么无论当时是否审批,都应该认定为是合法建筑。
由此可见,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标准比较混乱,有扩大化解释之嫌疑,同时违章建筑是一个不严肃、不明确的概念,应该以更加准确的违法建筑的概念取代。国家应该统一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办了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二、建筑物是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而且最终的考量标准应是是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对于没有申办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但不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应该允许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而对于违反城乡整体规划但是可以通过修正的方式适应整体规划,应该建立修正制度,允许修正后补办手续,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当然这个修正并不是无限期的,可以设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内,可以进行确权为合法建筑,修正期之外,则不予确认,这样既维护了整体规划,又尽可能减小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二、 认定的主体。
认定的主体,解决的是由哪个政府部门进行认定,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在
实践中,不同地区认定的主体五花八门,有国土、建设、城管、公安、乡镇政府,甚至笔者还见过某地财政局对当地的一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在同一地区,有时也出现多头认定的问题。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在被拆迁人无法提供建房审批手续且无法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经常会出现由国土或拆迁部门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经拆迁补偿程序,也不经司法强拆,而直接由拆迁部门以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而直接拆除,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的扩大化。而无论国土还是拆迁部门的认定,均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依据不足,国土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其无权审查规划,如果仅仅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强拆显然依据不足,而拆迁部门是政府经办拆迁事务的事业单位,很显然其无权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二、身份冲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国土、拆迁部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迁补偿方案由国土部门审核,拆迁听证、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拆迁公告的发布都是由国土部门作出,而拆迁部门是拆迁补偿方案的拟定人,是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国土、拆迁部门是拆迁活动的“运动员”,如果由这两个部门来认定,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疑,出现身份冲突,其认定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笔者认为:合法的并且适当的认定主体应该是规划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部门是规划部门,而且违法建筑审查的两个两个考量标准:是否依法申办了申办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以及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均是规划部门的职权,也是规划部门的专业,而且规划部门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身份超然,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法的、专业的、具备可信度的认定。

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个系统复杂的工程,不仅要考虑以上所提及的认定的标准和认定的主体,还要规定认定程序、权力的救济,还要辅之完善农村房屋建房审批程序以及房屋权证的监管,首先加强立法,填补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强化执法的专业和素养,还要强化私有物权保护意识,唯有这样才能解决目前违章建筑认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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