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的适用范围
㈠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该如何正确适用处分影响期
应该根据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或者持续的时间,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正确的适用:
第一种情形:如果被审查人的 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 前,因对其违纪行为认定的依据是 2003年的《处分条例》,故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的 《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影 响期为一年。
第二种情形:如果被审查人的 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 后,因对其违纪行为认定的依据是 2016年的《处分条例》,故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的 《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第三种情形:如果被审查人具有多个违纪行为,或者某种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 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的《处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2016年 的《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㈡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区别
具体区别如复下:区别一:警制告对象不同。行政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公务员,而党内警告处分针对的是党员。区别二:受到的处罚不同。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
㈢ 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
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党内警告是党组织对党员的一种处分。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对于一个既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国家公务员的干部来说,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可以并用。
(3)党内警告处分的适用范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将受到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㈣ 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有何区别
党内严重警告是党纪处分,介于党内警告和留党察看之间。记大过处分是行政处分,介于行政记过和行政撤职之间。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比“党内警告”处分稍重的一种处分。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记大过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相关法律条例:
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正式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㈤ 党内警告处分有好处吗
没有好处的呀,反而有以下影响:
1、受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一年内不得在党内被提升职务和被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4、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并没有解除的规定,一律记入个人档案。
5、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可以就一件事给多个党员,或者多件事给多个党员。
6、被处分的党员只要在任何时候填写履历时在“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中按规定如实填写。
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同时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㈥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
1、一年内不得在党内被提升职务和被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并没有解除的规定,一律记入个人档案。
4、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可以就一件事给多个党员,或者多件事给多个党员。
(6)党内警告处分的适用范围扩展阅读:
作为无产阶级先进性的体现,党纪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具有党员共同遵守的自觉性;无产阶级肩负建立共产主义的艰巨使命,决定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情节较重的。
必须给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党章规定实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任何党员违反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具有统一性。
㈦ 什么是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党内警告处分的适用范围扩展阅读: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二)严重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记过;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
(四)记大过;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五)降职或者降衔;虐待俘虏,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
(六)撤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㈧ 党内警告处分通知的通告范围
党内警告处分通知的通告范围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确定。一般是通告于受处分党员的所在基层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对于影响大的案件经相应组织决定可以无限度扩大范围。
㈨ 什么是行政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
党内严重警告是党纪处分,介于党内警告和留党察看之间。记大过处分专是行政处分,介于行政记过属和行政撤职之间。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比“党内警告”处分稍重的一种处分。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记大过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相关法律条例:
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正式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