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合伙
1. 合伙做生意对方经营违规操作怎么办
按照你们当初订的合同来说话呀
2. 合伙企业违法经营,合伙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因企业是法人,你虽是股东,但没能与经营,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3. 合伙人独吞财产违法吗
合伙人独吞财产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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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独吞财产被拘案例:
为了达到不与合伙人共享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目的,违法嫌疑人李某谎称17万元现金被抢,并向公安机关报假案,以此迷惑合伙人。接到报警的城关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开展工作,最终查实并依法做出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治安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2月6日晚7时许,城关公安分局青白石派出所、刑警六大队先后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位于城关区青白石上坪村的一处住宅外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件,受害人李某在租住的房间门口被两名“嫌疑男子”按住头部殴打后抢走装有17万元现金的背包。
由于“案情”重大,接到处警指令后,包括合成作战室、刑警六大队、刑警直属大队及青白石派出所共计40余名警力被分成了4个小组分别进行现场勘验、走访调查等工作。经过数小时的调查、研判和案情分析,
办案人员陆续发现了很多疑点,在对“受害人”李某反复询问现金被抢的细节时,李某的回答也逐渐不能自圆其说。为了彻底弄清案情真相,办案人员将李某带至青白石派出所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耐心的法制教育,违法嫌疑人李某最终放下侥幸心理,交代了其不想将收到的账款分享给其他合伙人而自己用拳头打破脸部并报假警的违法事实。
记者从青白石派出所了解到,李某今年28岁,初中文化程度,此前在其父亲开办的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后因物流公司与其他几家物流公司合伙共同创业,李某遂成了专职收款人员。据李某交代,此次谎报假案也是因为自己觉得其他合伙人做得不如他们好,所以不想共享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每日甘肃-为独吞17万元账款 兰州一物流公司合伙人谎报抢劫案
4. 法律法规禁止营利性活动的人指哪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可以合伙办企业吗
1、哪些人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答:根据《廉政准则》、《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所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禁止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2、禁止从事的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答:按照《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公职人员违规营利性活动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第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违规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根据中纪发〔2013〕4号文件精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违规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4、针对当前我市个别公职人员存在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如何作为?
答:针对近期查处的案件,市纪委向各地各单位印发了情况通报,旨在严明纪律、惩前毖后。一是要求各地各单位对公职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二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核实,登记备案。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相关政策规定的指导工作。四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五是对拒不退出营利性活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5. 两人合伙做生意另一个违法犯罪了我该怎么办
应该看合伙人为什么事情违法犯罪?是个人行为则由他个人承担民事或回刑事责任,如果是他答以合伙公司的名义违法犯罪,也会由执法机构调查核实后决定。还有看你在这里面是否有参与?合伙企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你说的太模糊,无法判断你该怎么办
6. 合伙经营违法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法院是否会支持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回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答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讲,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原则上国家权力不得加以干预。但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时会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因此,对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行为,国家权力必须干预。因此,华债网认为,当事人通过合同形式进行交易,为达到交易成功,确保合同中权益得以实现,那么合同合法是前提,只有合法的合同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7. 没有按照合作约定违规操作算违法吗
我与我的复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是这样的制,我提供生产原料,供应商进行加工,原料的价值远大于供应商加工费的价值,合作时,我们提前进行样品进行确认,然后生产,生产合同上,结款方式,是我方把原料提供给供应商,等供应商全部加工完毕后,我方一次性付加工费给供应商,协议上也有明确的交货时间,并强调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我方提供生产产品的原料,但我的供应商,我方把我们生产的原料送到供应商那里后,供应商在分批交货时,没有按照协议进行结款,不拿钱就不能提货,也没有按照协议时间进行交货,并拖而再拖,当我方发现供应商卖我们原料生产的产品后,当我方制止时,供应商却说,我买的原料再生产还你们,但我方合作到如此地步的时候,我方合同上有漏洞,第一,我们笼统的写了确认了样品,并没有指定那款样品是样品,第二,我们在交货时间上协议是:45天内分批交货。第三,我方在协议中写道,供应商要是私自更换我方原料,要赔偿我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要求太过于笼统。
8. 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外转让财产违反规定其行为怎么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以下7种情况:
第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
第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企业增资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案等。
合伙企业上述任何一项事务的决定都需由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的方可决定。
9. 合伙从事违法经营的,如何确定违法主体
合伙共同复从事违法经营的,制应将共同违法行为人都作为违法主体,不能仅将其中一个或部分行为人认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确定是否是合伙违法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从事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次在经济关系上,必须共同或分别占有违法利润。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 注明登记的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10. 银行业务人员和领导合伙违规违纪操作贷款业务获利向哪举报
正常情况可以向银行当地的总行有投诉,或可以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即所在地的银监局举报。
向银监投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详述投诉事件及性质、投诉人姓名及联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