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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闹薪

发布时间: 2021-02-02 14:02:58

⑴ 急!公司降薪违反劳动法吗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违规闹薪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合同法》

⑵ 违规违纪,单位警告,扣减相当于两个月基本薪酬的绩效奖金,是扣除两个月的工资吗

违规违纪,单位警告,扣减基本薪酬的绩效奖
这种只能扣绩效
不能扣基本工资的
如果扣基本工资,那就要上劳动局申诉

⑶ 因违反工作纪律待岗,至今已两年。待岗期间第一年只发给300元工资,第二年无薪。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也来回答,首先要定标准和制度及目的: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劳动纪律和集体组织观念,弘扬企业精神,纯洁员工队伍、营造安全文明、高效的生产(办公)秩序,提高群体作战能力。

范围:本公司全体员工。

职责:由所在部门负责上报,有关部门做好核实处理和奖励。

内容:纪律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规定的目的是用奖惩手段,惩处违法乱纪,褒奖遵章守纪及有功人员,以保护公司员工的正当权益。

2、违纪行为,在适用纪律规定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允许有超越纪律的特权。

3、纪律明文规定为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处罚,纪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以教育为主,但侵犯或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则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二、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小功、大功。

1、全勤奖(全年无不良记录)奖励100元。

2、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根据建议所创造的总效益的5%奖给建议者,记大功或小功一次。

3、应知应会、各类考试成绩98分以上,奖励100元,予以通报表扬。

4、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司制度,无任何不良记录,奖励100元,予以通报表扬。

5、能出色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完成率100%,无差错者,奖励50元,予以通报表扬。

6、攻克质量难题,正品率每提高一个点,奖励1000元,记大功一次。

7、质量检验一丝不苟,不良品控制在萌芽状态,且有措施对策(查书面资料)奖励50元,予以通报表扬。

8、对生产有重大贡献,提出具体方案经公司确认,收到成效者,奖励1000元,记大功一次。

9、在严格执行程序文件,质量手册的基础上,提高工序质量,运用数理统计,效果显著者,奖励500元,记小功一次。

10、规范操作,精心保养设备,提高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者,奖励300元,予以嘉奖。

11、认真做好样板房管理工作,取样留样正确率100%,无一差错,奖励100元,予以通报表扬。

12、根据生产任务单,认真做好油墨的预配,机调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无一差错,奖励100元,予以通报表扬。

13、缩短打样时间,杜绝色差,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无一差错,奖励100元,予以通报表扬。

14、严格遵守油墨配方工艺操作,降低消耗明显者(查书面资料)奖励200元,予以通报表扬。

15、采购原料保质保量,物美价廉,全年无不良质量记录,奖励1000元,记大功一次。

16、确保公司年度销售目标,全年无顾客不良反馈意见,奖励1000元,记大功一次。

17、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公司产品每拓展一个地区,效益明显者奖励1000元,记大功一次。

18、严格实施设备的日常保养和计划检修工作,确保生产要求者,奖励200元,予以嘉奖。

19、积极检举违纪行为,敢于和歪风邪气作斗争,表现突出者或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查获破案者,奖励500元,记小功一次。

20、有效制止重大事故或案件的发生,方法处置得当,收到良好效果者,奖励1000元,记大功一次。

21、踊跃投稿,宣传企业形象,省级录用一篇奖励100元,市报录用一篇奖励50元,予以通报表扬。

三、纪律规定

1、生产(办公)秩序

⑴上班迟到5分钟内,扣10元。5分钟以上扣除 元,并加处每分钟1元计算。上班时间早退,提前5分钟内扣20元,提前5分钟以上扣除 元,并加处每分钟2元计算。当月迟到、早退第二次者,当月按旷工处理。当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予以待岗处理。托人打卡与受打卡者,均以旷工论处。上班忘记打卡者,首次扣款30元,当月第二次扣款50元,当月三次以上,予以待岗。旷工一天,扣除日工资的300%,连续旷工2天或年累计旷工3天(含3天)予以辞退。禁止员工私自交换顶班如有发现视作旷工处理,部门不上报,追究部门主管责任。营销人员如借出差名义而未出差者,一经发现,每次罚款 元,如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在职同类的业务,予以开除。

(2)车间主任、部门领导有权审批一天内的病事假;二天以上(含2天)须报 总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权限的属违纪行为。

(3)病事假必须提前12小时递交请假审批单,按规定程序经领导签字同意后生效。病假应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期满后由主管部门查阅病历卡,发现手续不符的,作旷工处理;如出院后不及时上班或进行第二职业的,予以辞退。急事电话、传真、带信请假的,必须在上班当天补假,隔日超时无效。口头请假者作旷工处理。本公司员工每年累计请病事假不得超过5天。一般情况下住院,原则上不超过10天,在请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若超过请假天数再请假不发任何工资。

(4)员工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提出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报告,一个月后按规定办理,否则,作连续旷工处理。

(5)未按规定交接班,擅自离岗,处 元罚款;如因此造成产品报废及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报废产品的全部损失,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6)上班时间聚众在岗位上聊天、吃零食、打瞌睡、看书报、干私活等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处警告、严重警告。并处以 元罚款。属屡犯的予以辞退。

(7)因管理不严,保管不妥,使用不当等造成物资被盗、遗失的由责任人赔偿。造成后果或较大影响的,予以严重警告、待岗、直至开除。

(8)员工擅自动用企业工装夹具,专用设备干私活的按加工费的 倍罚款,属屡犯的予以开除。

(9)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整理工具,清洁机台(按“5S”管理标准)每次罚款 元,属屡犯的,予以严重警告,直至除名。

(10)员工无理取闹、消极怠工或漫骂、诽谤甚至围攻主管工作人员,干扰正常生产(办公)秩序的一律除名。

(11)粗制滥造、玩忽职守、无视工艺纪律,因此造成质量问题的,处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经济秩序

1、为牟取私利、提供虚假发票、单据、冒名模仿主管领导签字行骗的、予以严重警告,直至辞退;并按不当得到的5-10倍赔偿,性质严重的予以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的,按总额的5-10倍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借用公司资金不按时归还或借名领用公款作他用,按前款执行。借用资金应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追缴,无法追回的由部门负责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3、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被诈骗等造成损失的,予以严重警告,直至辞退,并赔偿全部损失。

4、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便利。影响公司利益和正常秩序的,处索取和收受价格的5-10倍处罚并给予严重警告,性质严重的予以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自已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岗位相同产品及配件,获取非法利益的,予以严重警告、撤职,并没收非法利益收入,性质严重的予以开除。

6、 有下列违反资料秘密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于50-200元罚款。造成后果和较大影响的,予以辞退,并按照信息资料价值的2-5倍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A、以盗窃、利诱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资料秘密的。

B、 违反公司保密资料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资料秘密.资料秘密是指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有实用性,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公共秩序

1、员工上班时间着装端正,讲文明礼貌,敞怀、赤膊、穿背心、穿拖鞋,予以警告并处20-50元罚款。

2、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未按规定位置摆放,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3、规定不准吸烟范围内吸烟,处50-200元罚款。重点部门吸烟加倍处罚。

4、保护环境卫生,对乱倒垃圾、污水、沾污墙壁、攀摘花木等行为者,处30-100元罚款及赔偿全部损失。

5、下班时不按规定关锁门窗,做好防范工作的,处20-50元罚款,重点要害部门加倍,节假日、休息日加倍处罚。

6、爬窗、撬门以及危及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屡犯或者造成后果的,赔偿全部损失,予以辞退。

7、员工发生徒手斗殴,后果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明知他人违法乱纪而不加劝阻、汇报或者对领导、调查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与违者同处。对领导、调查人、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隐瞒、毁弃或者非法拆看他人信件,予以严重警告,造成后果的给予辞退。

9、盗窃公、私财物的,按原价的5-10倍赔偿,并给予开除。擅自挪用公私财务的,按偷窃论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10、严禁公司员工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乱纪活动,违者干部的就地免职,取消全部或部分奖金,严重者予以开除。职工予以开除。

六、保密

1、除非正常业务需要,任何有关公司和公司业务信息不得向公司外无关人员透露,有权获取公司机密和保密资料的员工应对掌握的信息保守秘密。

2、商业秘密:任何与公司竞争力相关的一切工艺、样品、图纸及其他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所有成品、半成品的工艺、配方。

生产制造过程及其相关信息。

设备的结构、图纸和说明。

研究信息。

财务信息。

公司制度。

产量、废品率、退赔率。

以上商业秘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准对外泄露,否则按第3条第6款处罚。

七、其它

1、年假: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3年以下请事、病假累计2天以内的无旷工、处罚记录的,可享受5天带薪休假。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5年以下,表现好可享受带薪7天休假。服务满5年以上的员工,每增加一年将增加带薪休假一天。全年年休假不超过15天,(当年请事、病假累计10天,旷工2天以上者不予享受年休假)

2、丧假:直系亲属3天

3、产假:产前休假15天,产后90天(含节假日),难产105天(含节假日),小产15天(含节假日)。

4、婚假:8天。

5、工伤假: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6、食堂: 为方便员工,食堂每天免费提供餐食,为保证厂内清洁,员工必须在食堂用餐,不得随意将食物带入生产工作场所。否则按“5S”管理标准有关条款处罚。

八、附则

1、公司全体员工有自觉遵守和维护纪律奖惩制度规定的义务,必须积极配合支持保证规定的严肃性。

2、全体员工对违纪者和有功人员的处理及奖励有建议权。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处理和奖励意见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有权检查,提出处理和奖励意见,报总经理签批后公布执行。

4、本《细则》每个员工一份,必须熟背。届时抽查,如答不上则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5、本《细则》如与原制度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6、员工奖惩条例月上报表,各部门每月5日准时上报办公部。

7、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员工奖惩条例月上报表。

(2)处理、罚款通知书。

(3)奖励通知书。

(4)执行表。

对于家装公司:

设计提成3,4,5都有,看你底薪怎么定了。

项目经理不用提成。

工地材料也不会浪费,

项目经理精着呢。

节约成本就是少打广告,

办公空间装修的好些,

但不一定在非常高档的写字楼。

靠工程质量在小区里的信誉以及个方面的业务来做,

就能省不少钱拉。

工装公司就应该象一个正式企业一样了,

不要有人有太高的薪水,

当然,除了负责业务的经理。

自己培养项目经理和内业人员。

做好预算。

有独立的材料部控制进料,

让不能指着项目经理一个人。

设计要有高手,

1,2个足以。

再找1,2个比较熟练的绘图员。

也就够了。希望对你有用!

⑷ 请问公司欠薪,天天去公司闹会构成犯罪吗

你这样会扰乱社会秩序,违法,但不犯法。你可以先到劳动部去咨询。应该有合同的吧,没合同,也应该有其他证明你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明吧。拿着个证明材料去劳动局。他们一般都会给你处理的。

⑸ 请教:关于建筑劳务分包工人工资纠纷的处理意见

1.建筑业人工工资纠纷原因分析
1.1欠薪纠纷根源分析
从实施欠薪行为主体来看,是处于建筑劳务关系最上端建筑实体企业,而欠薪行为的目标受众为处于建筑劳务关系最低端、实施具体劳务的务工人员。从我区建筑管理具体实践来看,受建筑施工劳务层层分包的制约,薪酬是否发放决定权的最上端与通过付出劳务而获取薪酬的最低端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否足额发放薪酬与建筑实体企业没有太大关系,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因而劳务工资的发放不在重点考虑范围,也由于无直接法律关系,薪酬发放成为了建筑企业对民工施舍,这是欠薪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1.2欠薪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1.2.1农民工自身能力不足
受长时期以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建筑业农民工地位始终处于非常低的境况。同时农民工受自身所具有经济收入低、生活较为贫困、文化程度过低、谋生技能不强、职业能力弱、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的制约,以至自身维权能力、经济能力和法律技能都非常弱。一旦发生欠薪,通常无力自我救济,而当社会救助途径不畅,繁复的诉讼程序与漫长的期限,加上高昂诉讼成本将他们拒之于国家法律救助大门之外,极易陷于极度绝望而寻求极端方式或自虐方式解决,于是就将“欠薪”演变成了纠纷和极端事件,甚至是社会性事件。事实上农民工工作一年的成果大多关系来年全家生活与子女的教育,。无力自我救济、讨薪艰难与卑微,至其情绪容易陷于无望,在不当外部环境刺激下易萌发极端情绪,以至造成惨烈的上访事件,从而极大地威胁社会稳定。
1.2.2欠薪实质多转为结账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上升,人工工资已随之持续上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表明,这种伴随经济总量上升的人工费用上涨是刚性的,且将持续下去。因此在建筑业薪资分配中,一般情况下实际工资支付总额客观上均高于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款中工资预算,特别是跨年度建筑工程合同,以及现行建筑市场施工方先行垫资的规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处于实际亏损状况,加上建设单位本身资金问题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往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为代价。特别是已竣工结算长时间无力付款的、以及竣工尚未完成结算的项目,欠薪投诉非常突出,这种情况事前的排摸检查很难覆盖。此种情况一般有三种状况:
一是企业在可承受的情况下,为维持生产稳定,按高于劳务合同金额的实际工资予以支付,从而降低企业利润;
二是劳务企业或分包包工头,在招募农民工时,其薪酬大多以市场价为标准,如果甲方不增加金额,则劳务企业或分包包工头将无力完全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所产生矛盾只能上交至总包企业;
三是因某种恰当因素劳务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或者要求退场结算工钱。企业受本身资金与成本约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即可能造成纠纷而进行投诉。
1.2.3集中支付惯例致节前欠薪突出
现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基本采用“按月发放生活费,年底或务工人员退场时集中清结工资”方式。此种工资结算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是由于一次性资金需求量极大,在建筑方所需支付资金构成中,除了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还必须支付与施工相关的其他款项,比如材料款、建筑企业自用资金等等,如若建筑企业实收资金低于预算资金时,建筑企业优先考量的是支付与施工相关款项以及留足自用资金,而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并非优先项。同样劳务企业与包工头在资金运用时亦会以同一考量,在资金分配出现困难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为包括各级包工头在内的优先项。因而当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引发工资纠纷则势所难免。虽然这种支付方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这个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且相对于农民工来说,几乎不具操作的可行性。
1.2.4.施工企业违规用工
一直以来劳务企业“空壳化”现象较为严重,劳务用工基本以总包-劳务分包-包工头-班组长-农民工的用工链条出现。因此目前用工主要表现为由包工头雇请用工的状况。在劳务工人的实际工资结算过程中,建筑企业并不是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而是只与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由于包工头往往为自然人而不具用工主体资格,自我责任承担、法律约束与社会约束效力非常弱,一旦因工程款结算不足或产生纠纷,或包工头自身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往往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首选。由于上一级分包包工头或劳务企业缺乏承担市场主体责任的实力,当工资纠纷发生时,从法律关系上,政府管理部门直接面对的是不具最初资金分配权的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个体和农民工群体,此其中低级包工头即具欠薪债务人和被欠劳务工程款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明显加大了协调解决的难度。此中亦滋生出利用企业违规分包、无合同用工等管理漏洞,以农民工为筹码进行不法讨薪行为。
1.2.5承发包关系混乱加剧了拖欠事件解决的复杂性
由于建筑业所涉利益多元而广泛,且法律规范效力非常弱,以致各种灰色规则甚多,如不论工程大小雇用劳务工人都是层层发包,不仅承发包关系混乱,而且加剧了拖欠事件频发和解决的复杂性。
一是建设方肢解工程。形式上施工现场是由总包管理,但实质上总包企业由于分包而无法有效地实施现场统一管理,不少专业工程施工部分实质上不在总包管理的范围,因而拖欠工资事件极易发生;
二是“六无工程”。建设方在没有任何基建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出于招商引资需要,基层政府默认建设方的违规行为。当此类项目发生工资纠纷时,由于超越建设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因而无法有效解决;
三是“阴阳合同”。部分建设方与施工企业违法签订阴阳合同,实际合同与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重大差异,极易引发工程款支付争议,进而导致工资纠纷。
四是分包管理混乱。现行建筑市场中,一般建筑工程均采用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的做法。但劳务企业大都缺乏关联实力,管理不能到位,工人的日常管理基本处于混乱状况。加上不少工程项目经理挂靠现象严重,同样无法实施有效的现场管理,一旦发生欠薪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1.2.6 组织农民工闹访为追讨工程款的“有效”手段
建设方长时间无力支付工程款,或建筑企业低价承揽工程导致亏损,往往将农民工作为工具,以农民工名义讨薪,有组织地采取闹访手段,达到讨要、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在欠薪纠纷中,不论是包工头为达私利恶意为之、还是包工头真实为农民工追讨薪酬,其欠薪均为客观事实,因而不论其组织者意图如何,政府管理部门都必须介入,而由于其复杂性,往往使政府部门陷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2.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时存在的管理瓶颈
在我们对建筑企业管理实践以及欠薪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与阻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难点:一是追讨欠薪人员是否属于投诉项目务工人员难以确定;二是难以核定应发工资实际额度;三是难以界定用人企业与用工企业责任;四是工程款与实际发生的工资款难以分离。上述问题始终是欠薪纠纷处理的瓶颈,不仅给纠纷的顺利处置带来困扰,也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追究责任企业与个人的责任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上述问题始终是我区处置欠薪问题关注的重点,经过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将上述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3.建筑业人工工资纠纷应对对策建议
3.1完善欠薪问题处置具体操作办法
由于缺乏具体规定,而现有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在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时,有时只能开口子,形成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范例,成为被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利用的工具,当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欲达目的时只需将“火”烧大,迫使政府出面即可,从而反过来导致欠薪事件,特别是恶意欠薪事件的增多。因此必须出台明确的处理欠薪问题的操作办法,基层政府的相关工作才能更有“底气”、更加规范。恶意欠薪与恶意闹薪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3.2企业欠薪风险进行管控
在建筑业管理实践中,欠薪事先一般都有征兆,所以未雨绸缪,提前介入,早发现早解决,是欠薪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之一。管理实践中,我们在每年较为敏感的时间窗口6月、11月两次组织开展全区在建工程劳务用工专项检查,结合平时的各项检查,重点核查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工程款支付缺口较大、有拖欠工资可能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同时跟踪督查,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
3.3 多管齐下,严厉打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处以警告、罚款。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等相应处罚措施。2012年春节期间,我区即对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混乱造成民工集访闹访的4家责任企业、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置,起到了较为有效的惩戒作用。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发现,即可直接将材料上报司法机关或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此手段追索农民工工资。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3.4 实施四项基本措施,强力监督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
3.4.1设立绿色通道,加强监管
在企业显著位置设立“绿色意见箱”,由每个分中心的3名专职建筑协管员定期开启,且需2人在场同时开启,并在信箱上明确标明建筑业企业管理办公室的信访电话及邮箱地址。
3.4.2强化法律效力,确保维权到位
根据法律关于欠薪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的规定,若有农民工上访投诉“欠薪”,若企业提不出发放工资证据即可认定为欠薪,并依据法律与规定处置,可较好地解决农民工讨薪“举证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对没有实际证据证明欠薪的农民工进行法律与维权教育,提醒和指导其索要相关证据,如“白条”,以提高维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3.4.3欠薪企业需缴纳保证金,切实予以制约
严格实行《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的规定,要求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以为企业能够及时支付工资的保证,即一旦发生欠薪行为则以保证金支付,支付欠薪后的保证金缺口,建筑企业必须及时补足。以此提高对农民工的救助能力。
3.4.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后,不定期进行排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坚决严厉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同时梳理了承发包关系,让复杂的承发包关系有了头绪,便于管理。
结论
随着建筑行业不断发展,行业总体呈现高速发展的特点,对于用工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用工工资纠纷一直是困扰当今社会重要难题之一,为了更好地协调与解决用工与建筑单位的关系,文章主要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以对当前建筑行业用工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⑹ 违规领取薪酬以外的奖金 受贿 区别

如果以外的奖金是单位或者服务的机构所发的,一定要按照受贿来认定有些勉强。

⑺ 什么是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

这个是你们公司的规定,还是你想咨询这方面的问题?

⑻ 闹薪也是芜湖项目部首创是啥意思

首创 [ shǒu chuàng ]
生词本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 shǒu chuàng ]
最先创造;创始:这种产品在国内还是~。尊重科学家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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