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违规行为
A. 保险营销员或代理人在展业中如果违规或违法,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理人违规、违法,将有可能承版担以下五种不利的权法律后果:
1、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保险代理合同,追究个人代理人违约责任,要求承担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责任。
2、侵权责任。保险法第17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因为个人代理人违法行为,保险公司经济或者信誉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个人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处罚。保险法第174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4、行业禁止。保险法第179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5、刑事责任。保险法第1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保监会对恒大人寿违规行为处罚是什么
日前,保监会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恒大人寿股票投资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该公司限制股票投资一年、两名责任人分别行业禁入五年和三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还对该公司采取下调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至20%、责令撤换另两名相关责任人、责令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等三项监管措施。
C. 平安保险公司的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的
我驾车从加油站出来右转,正面撞上一辆逆行电动车,电动车上三人仅受一点擦回伤,我送到医院检查均没有答问题,在对方要求下医生来了一盒云南白药气雾剂。交警为了让保险公司赔付给我们划的主次责任(她主我次)我也可以理解,但是保险公司二话不问毫无理由直接赔付电动车三人一千多检查费及三千余元康复费?,并且全额赔付电动车修理费、拖车费。而我直接0赔付还叫我自己弄车去修。请问划责任有意义吗,保险公司违规吗?
D. 简述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违规和过失行为有哪些
保险代理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除此以外一定要保护好购买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
E. 保险经纪公司违法行为的原因有哪些
当前保险经纪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
(一)偷漏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收入应当交纳5Z的营业税。但由于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较少,多数是设置常驻业务人员,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导致经纪公司无法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当地的佣金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佣金收入被当地业务人员私自扣留,在经纪公司纳税申报表上反映的当年度佣金收入只是公司实际佣金收入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二)部分经纪公司从业人员搞“黑经纪”、 “黑保险”。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同时驻外人员的备案制度又被取消,经纪公司既没有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也不在当地保监办备案,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具有经纪公司从业经验的人钻法规的空子, 自己非法从事经纪业务,甚至在市场中已出现了一些“黑经纪”和“自由经纪人”。他们私刻公章,制造虚假材料,在市场中假借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索取高额佣金,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
(三)出假保单、挪用保费,严重损害保户合法权益。笔者在日常的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经纪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规的漏洞,竟然对客户出具假保单,开具假收据,并任意挪用客户的保单。而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对驻外人员基本采用的是松散型管理,对他们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并没有严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为。
(四)经营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合同纠纷不断。经纪公司在和被保险人签署经纪合同后,还必须在一段时间内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经纪服务。而部分经纪公司由于经营机制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在没有详细市场调研的情况下,盲目在当地开展经纪业务。当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时,公司只好放弃当地市场。这就导致了有部分经纪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被保险人和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F. 保险公司有违规行为,到哪里投诉
人寿保险公司强制消费要去哪举报
G. 如何举报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
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举报。
举报流程:
1、举报人任选一种方式(比如邮寄相关证据材料等)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
2、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如果本人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要求告知。
根据《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九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名举报,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保监会可以将举报事项交派出机构调查处理。接受交办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7)保险公司违规行为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属于信访或者消费投诉事项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转至本单位信访或者消费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第一个接到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H. 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包括哪些
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
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
I. 如何处置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
在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方面,《方案》特别指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违规出资和违规股权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入股资金不实、关联关系不实、股权代持、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现场检查监管制度,保监会将修订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加大全系统现场检查统筹力度,整合现场检查力量,提升现场检查效率。进一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强化现场检查的公平、公正。完善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规范举报处理流程。
J. 如何处罚违规的保险代理人
代理人行为由保险公司授权,所以,如果因为代理人缘故造成客户的损失,是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的,至於代理人,是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而至於你问的代理人需不需要对你进行补偿,回答是,没有规定要对你进行补偿,但是他作为个人是可以在自愿情况下补偿你的。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他一开始就欺骗你了,你难道还指望他会在事发后对你进行补偿?no!所以买商业保险的时候,选择一个好的代理人很很重要!选择一个好的公司也很重要,反而大家平时最关注的产品其实是相对而言最不重要的,因为任何产品当时看到的收益都是当时的,而不是永远的,你能肯定的只有也只能是他告诉你的“保底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