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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2-02 06:59:41

A. 国有企业职工被判刑后是否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根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国有企业职工处分扩展阅读

开除公职详解

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或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二)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B. 国有企业职工违纪如何处分

一般国有企业对职工违纪的处分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如员工守则上的规定。建议查询

C. 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做出政纪处分吗

对国有企业职工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适用政纪处分,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认识。前者原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并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替代,使得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处分依据缺失,而现行有效的处分依据却散见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推知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政纪处分,但对其他职工而言,只能从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中推知可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政纪处分。后者原主要依据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外,还有现行有效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同时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分析,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适用政纪处分。鉴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其他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适用政纪处分。

需指出的是,前述适用政纪处分人员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后,又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能再采取政纪处分方式进行惩戒;除中资金融机构外,其他私营企业主要通过合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一般不通过政纪处分方式实施内部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不适用政纪处分,一般采取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措施。

弄清哪些人员适用政纪处分,可有效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出现对不适用政纪处分的人员提出政纪处分建议等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员众多、主体身份复杂,更应准确把握,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D. 国企管理人员行政处分依据

国有企业行政处分,过去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执行。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均已废止。

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当前国有企业对违纪职工进行行政处分的依据。

弄清哪些人员适用政纪处分,可有效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出现对不适用政纪处分的人员提出政纪处分建议等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员众多、主体身份复杂,更应准确把握,避免出现问题。

(4)国有企业职工处分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有权从管理角度进行惩戒,但如果这种管理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这种惩戒严厉到能对员工基本权利造成终身不利影响的程度。

其性质就从企业私权利转移到社会公权力范畴(公权力分为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企业对职工的处分有哪几种.谢谢!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二条 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据此,企业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可以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

F.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就违法了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不一定会违法。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与企业的是否可以处分员工无必然联系。

理由如下:

1、企业的社团性,表明其作为人的集合体和组织,应该有必要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这是规范众人的行为、实现企业高效运行和利益最大化的必要保障。正如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2、虽然国家不再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在规章制度中制订有关处分的措施。

现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可以看出,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千差万别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具体制订。

3、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就该问题,《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法律对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原则有三:

一是订立程序合法,

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是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

综上,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仍然能对劳动者进行处分。不同之处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权利来源,是国家行政法规的直接授权,企业可以直接援引该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若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则需要企业“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有关处分的事项予以明确。在这里,笔者强调的是“依法制订”,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和已经向劳动者公示,那么,企业再对员工进行处分就是违法和不当的。

(6)国有企业职工处分扩展阅读:

员工管理制度的现状:

强制制度

麦格雷戈的“X理论”以及泰勒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天生是懒惰的,没有责任心,只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劳动,甚至不愿意工作。

企业管理制度

也只会考虑到以怎样的方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所以,在工业经济初期,管理制度是强制性的“硬”要求,严格规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甚至对员工完成某项工作的动作都有要求。这种程序化的管理制度完全没有对员工的关心,只是一味地以提高生产效率为目的,员工迫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只能服从这种强制制度。

约束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周围环境的改变,员工渐渐会反抗过于苛刻的制度,争取自己的权利。相应地,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修改的制度,出现了“软化”的趋势。正如“人际关系之父”罗伯特·欧文提出的改善工作条件、制定童工法、缩短工作时间等管理方法,都是前所未见的。

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些措施的提出,已经不再把人当作“经济人”,而是一种“社会人”来看待了。此时的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对人本身有了关心和思考。现在国内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制度。

从员工来看,管理制度就是一只无形的手,约束他们的行为,若有违反便会受到处罚;但另一方面,员工对这种约束制度并不是特别抵触,制度中也有对人际关系的关注和对劳动环境的改善。从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管理制度对员工的约束不能过紧,否则会如强制制度那样压榨员工,使员工心存不满。此时的管理者不再把人和机器等同,管理制度也不会像机器的使用说明书那样严格教条了。

可以说,现在的这种约束制度在管理制度上还是有一定的软化的,但无论从力度还是范围的角度看,都有一种“杯水车薪”的感觉。

G. 关于国企职工行政处分的问题

1:合理
2:没有
3:不知道
4:能恢复
5:合法
6:不合法

H. 国有企业员工被判刑应如何处理

1、国有企业的劳动者被判刑,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版2、法律依据: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I. 国有企业职工处分规定

这样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具有代表性

J. 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做出政纪处分吗

不可以。国有企业来不能对员工实施源纪律处分,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纪律惩戒不能记入员工人事档案,其次,惩戒不能称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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