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⑴ 居住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近年出台对我国居住区建设产生重要影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土地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⑵ 集资建房合法吗
集资建房不合法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⑶ 集资建房是违法的吗
集资建房不是违法,把证件都补齐不就可以了
⑷ 住建部(2006)196号文件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⑸ 单位集资房是否停建
作为经济适用房有益补充而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内得以继续存在。虽然容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所以单位集资建房现象仍会继续存在。
⑹ 单位集资建房的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与职工间的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职工对于集资建房的权利分析
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虽然有许多单位对于职工处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于职工权利方面的限制,与法律是相悖的。 单位集资建房在当前的状况
作为经济适用房有益补充而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得以继续存在。虽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所以单位集资建房现象仍会继续存在。 如何平衡单位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虽然可能带来不公平,但是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能改善广大人民的住房条件是最为主要的,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买房难问题,而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让它在住房建设中占有一定比重,应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一种可行的办法。并且,单位集资建房所能产生的不公平可以通过监管的措施来堵住漏洞。
同时,为改变单位集资建房被变相“偷梁换柱”,必须明确集资建房对象为企业住房困难户。针对居住困难职工较多,企业和职工双方资金压力均较大的情况,可通过片区自助拆迁,建成收益按照事先投资比例分配的模式,解决土地资源、业主和单位资金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更多的后顾之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颁发
⑺ 房屋登记实务中预告登记的几种情形
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条以列举和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即何种请求权可以依法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据此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在不动产协议涉及取得、转移、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请求权情形,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均可以采用该制度。《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此规定,在实践中除了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具体情形外,笔者对工作中接触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作联建房屋,集资建房,拆迁安置等能否进行预告登记浅析如下: 一、合作联建房屋可以联建协议为依据进行预告登记。笔者所述的这种与建住房[2006] 196号《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所指不同,其基本形式为:某一宗土地使用权为两个以上自然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其核发的建设手续与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一般情况下,其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他们以民事协议约定如何共同出资修建并对将来建成后的房地产怎样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在这种协议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即以合作联建全体所有人为义务人,单独个体为权利人对将来建成的房屋进行分配,确定将来建成的某套(幢、层、间)房屋归谁所有。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关于房屋分配的协议,则将来建成的房屋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比例,也就是说将来建成的房屋都应登记为所有合作联建人共有。这将导致在管理、处置这些房屋时由于共有关系的存在而带来许多不便,这样的结果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合作联建各方以协议的形式来分配确认房屋的归属,并进行预告登记,笔者认为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首先,这份协议满足“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其次,预告登记后,单独个体作为物权的请求权人,可以保全将来的房屋不被协议的另一方或他人占有和处分.并可以因预告登记防止第三人的介入而使得该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这里不存在破产保护的效力,因为理论上不会产生或者产生了也不会对预告登记权利人造成影响。)第三、预告登记后,由于各自向承建方结清所需要的建设费用,所以不存在协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预告登记的失效适用于《物权法》第二十条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有观点认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前提是由于权利人和义务人建立在债的基础之上,联建关系中,协议双方无债权债务基础关系,在此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联建方与承建方,因此不能进行预告登记。笔者认为,这是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片面理解:1、从《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条文来看,设立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请求权人实’现将来物权,—而并非一定要存在债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前提。2;联建协议中,联建各方其实存在互相的权利义务内容,联建协议中各方对联建房屋的建设、出资、管理、分配等基本内容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并非相互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3、联建方与承建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建设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承揽法律关系,并不属于物权协议,不能与预告登记制度中的物权协议混淆。 二、集资建房可以集资建房协议为依据进行预告登记。笔者所述情形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规定的情形相似,其基本形式为: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职工出资修建或购买房屋并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对将来建成的房屋如何进行管理、分配等相关事宜的行为。在这种协议中,也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即不管是职工出资修建或是购买,都将以单位作为义务人,职工作为权利人,对将来建成的房屋进行分配,确定将来建成的某套(幢、层、间)房屋归谁所有。笔者认为,这份协议同样满足《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该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实质上与商品房买卖没有什么不同。并且,通过预告登记职工还可以保全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顺位不受侵犯以及在义务人即土地使用权人——单位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的债权人而保全请求权的目的实现。当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拆迁安置可以拆迁安置协议为依据进行预告登记。协议的权利人一般为被拆迁人,其相对人安置方(拆迁人)为义务人。协议的内容涉及被拆迁人将来安置的房屋坐落及产权归属。通常情况下。签订协议时,由于被拆迁房屋尚未拆除。安置被拆迁房屋也尚未修建完成,被拆迁人为避免安置方(拆迁人)将双方协议安置的房屋安置给其他人或向第三人出卖,为保障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协议内容同样旷以约定进行预告登记。因此,笔者认为,这份协议也满足“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规定。同样地,该种形式的预告登记满足其保全效力、保存顺位的效力和破产保护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协议的双方存在对房屋结算金额补差的问题,这时,双方可依约定按照“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⑻ 单位集资建房楼顶放遮阳网是否违法
作为经济适用房有益补充而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版下得以继续存在。虽然权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所以单位集资建房现象仍会继续存在。
⑼ 土地利用法规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8号) 2008-6-13 9:50:08 贵州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2008-6-13 9:39: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2008-6-13 9:32:13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2008-6-13 9:26:47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81号) 2008-6-13 9:13:32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83号) 2008-6-13 9:05:17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我省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2008-5-6 9:54:05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 2008-4-1 8:49:39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2008-3-31 11: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11号令) 2008-3-31 10:5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 2008-3-31 10:43:12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27号) 2008-3-27 18:00: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 2008-3-12 13:14:44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2008-3-12 13:08:01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2008-3-12 13:02:0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 2008-3-12 12:5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8-3-12 12:28: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2008-3-12 10:42:20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008-3-12 10:39:17 贵州省六厅委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75号) 2007-12-27 9:0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11-20 9:29:27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2007-11-14 11:09:36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2007-11-14 10:42:26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2007-10-30 16:5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2007-10-22 9:31:39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9月21日修订) 2007-10-22 9:10:57 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2007-9-13 11:25:57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7〕47号) 2007-8-6 18:29:20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58号) 2007-6-8 11:20:51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3号) 2007-6-8 10:48:09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41号) 2007-6-8 9:48:50 关于调整国有经营性土地供应情况季报表的通知(黔国土资利用函[2007]6号) 2007-6-8 9:17:20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5-23 9:27:4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2-27 8:28: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25 8:44:0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7-1-25 8:42:16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2007-1-4 9:53: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2006-12-30 9:10:12 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006-12-30 9:04:05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基准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价房〔2006〕354号) 2006-12-21 9:54:30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2006-12-20 10:00:23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2006-12-12 14:5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006-11-7 11:18:31 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 2006-10-23 10:51:20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6-10-23 10:51:04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6-10-23 10:50:46 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2006-10-23 10:50:17 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2006-10-23 10:50:00 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06-10-23 10:49:43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06-10-23 10:49:23 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2006-10-23 10:49:04 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10-23 10:48:47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006-10-23 10:48:29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2006-10-23 10:48:12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2006-10-23 1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6-10-23 10:45:58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6-10-23 10:37:24 关于转发部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0号) 2006-10-20 11:33:0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2006-10-19 12:04:5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2006-10-19 11:13:58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2006-10-19 10:49:1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2006-10-19 10:42:01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2005-1-1 10:10:10 基本农田保护 2005-1-1 10:10:10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2005-1-1 10:10:10 地籍管理 2005-1-1 10:10:10 2006-12-25 14:16:32
⑽ 建设企业可以不执行建设部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吗
建设企业不可以不执行关于非法集资的通知,目前国家再严厉打击建设企业非法集资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