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干部违规
答:
你可以到你的乡里,
找负责纪检的书记举报。
如果乡里不受理,
你可以专在网上属向你所在的县区,
监察局实名制举报。
要填写你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
家庭详细地址。被举报人的职务,姓名。被举报的事实都有什么证据。等。如果属于虚假举报,
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Ⅱ 村干部违法怎么办
一般来说,村干-部-违-法,都是有靠-山,有后-台的,直接向他们的上-级领-导-举-报 ,作用不大,很专可能他们是一属 伙的。
要区分是村干-部-违-法,是个人违 法?还是村委会名义 违 法?个人胡 作非为属于干部 违法乱 纪,要向纪-委-举-报。村-委-会名义-违-法,属于于行-政-违-法,要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究竟提出何种-诉-讼?能否立 案?可以事先向上级法 院咨询。不论哪种情况,如果举 报人遭到打 击报 服,要及时以图片、文字形式发到微博上,引起社会关注,获得支持。
事情重大,也可以直接向中 纪 委网站 举 报。
Ⅲ 村干部违反财务纪律根据什么处分
1、村干部具有党员身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处分。
2、村干部不具有党员身份,则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会计法》等制度进行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农村村干部违规扩展阅读
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Ⅳ 如何处理非党员村干部的违规行为
对于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实施监察以后,不能给予政务处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处置:
第一,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较轻的组织处理;
第二,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可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应作出调岗、停职、责令辞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较重的组织处理或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提示,各省纪检监察干部需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实施办法》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也是处理依据,请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4)农村村干部违规扩展阅读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对乡镇村巡察全覆盖,把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查处问题无特殊”的执纪观念,着力打通巡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事实说明,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越挖越深、越查越细、越严。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小贪”,危害不可小觑,如不加以治理和控制,就有可能从量变到质变。不可否认,“小官小贪”这类微腐败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实际当中,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请他们当干部身边的监督员,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取!
事实再次证明,监督、查处永远没有“盲区”、没有身份特殊、没有职位高低、没有危害程度大小、没有“有权任性”机会。只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背道而驰者必将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耀州纪检监察网-非党村干部涉嫌职务违法,如何处理?耀州纪检监察网-【业务】监委对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厘清三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