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违规
Ⅰ 国有企业该公开招标而委托合股人代建是否合法
国有企业应该公开招标,而不是委托合股人代建,这样做是不符合规定的,也不合法的
Ⅱ 我们是甲方,需要和乙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怎么在合同中体现出对项目建设质量风险的规避就是项目以后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方作为项目建设方,施工方作为乙方接受甲的委回托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答,如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后续的质量责任纠纷,第三方只能依据后续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向甲方进行主张。
而甲方可以在与乙方的合同中约定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担责后有权追偿。
从付款方面入手,可以通过分批验收、分期支付拉长周期,并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这方式均可降低风险。
规避项目建设中的质量风险可还通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验收程序进行。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质量标准,若质量不达标则不能通过验收,且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本人深圳执业律师,曾主办某世界500强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代理过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接受委托代为起草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书,并提供项目全程法律服务。
Ⅲ 关于代征代建纠纷的问题,紧急!!
这主要取决于你的施工承包合同与谁签署的,是与代建公司签署的还是与业主回直接签署的。不过答按着《合同法》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代建公司无法偿还,你可以将业主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执行。因为受托方在法律意义上有合理代理委托人执行委托任务的义务,而对于其合理的委托义务,委托人是负连带责任的。例如在合理完成工程量后,对方有合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Ⅳ 确认"委托代建"行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第一次听说,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税率还不一样。。。
当然首先要判断版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权的代建条件
(一)确认“委托代建”行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对房地产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2、以委托方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3、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竣工决算;
4、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凡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于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现在营改增后认定标准应该没改,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建筑服务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1%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另外,无论是专业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税率不变
Ⅳ 在“代建制”的情况下,我作为施工方,代建单位违约,我能否要求出资人承担责任谢谢!
法理上当然可以要求出资人承担责任
Ⅵ 村委会委托开发商代建车库违规吗
只要村委会通过,价格合理,没有暗箱操作,那不违规。
Ⅶ 政府代建工程可以直接委托代建么/
政府代建工程是可以直接委托代建的。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一、“代建制”的含义和实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该模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一些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 (二)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 (四)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垄断现象严重,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五)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因此,必须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项目管理公司是代建单位的主体 .
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建设管理能力,并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什么类型或选择具有什么资质类别的法人机构来作代建机构,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目前可从事类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来看,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
Ⅷ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为规定因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建筑物毁损的共同侵权责任。
其中,“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的提法表明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可能不是建 筑物所有人,是委托代建的法律关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人,发包人为代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建关系。建筑物权利人将拟承建的建筑物通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委托代建人按照建筑物所有人的要求代为建设建筑物。交房期限、户型、建房费用、违约责任、 代建费用等是依靠委托人和代建人依靠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委托代建法律关系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像银行委托房地产公司为其建设营业楼,房地产公司为发包人,施工企业为承包人;银行与房地产公司成立委托代建合同关系。
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北京市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还有许多城市也颁布了类似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工程的进一步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市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代建人(施工单位)、项目使用人(实际使用项目的单位)、项目概况、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管理目标和投资控制、代建管理费 等。
目前,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是将占建筑市场很大份额的政府工程实行强制的委托代建制度。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宜追加委托人为本案当事人,不宜判令委托人对发包人偿还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 任。委托人也无权以承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委托人与代建人就委托代建合同发生的纠纷,也不宜追加承包人为本案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