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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违规装修

发布时间: 2020-11-22 06:54:50

A. 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

(1)室内违规装修扩展阅读:

案例:

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同时,在房屋装修改造中必须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进行实施,如触及违法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对装修改造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对于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包括: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存在这5大禁止行为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严格查处,并监督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属住宅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如果在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时出现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必须向房屋所属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属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B. 如果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怎么投诉

直接到该市(县)室内装饰协会投诉就行了,或者打电话都行,协会不管,就到建筑装饰协会投拆

C. 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不执行处罚怎么办

你首先要搞明白你没有执法权,没有执法权人家不搭理你是对的

有执法权就简单下,下达行政处理单,不行起诉到法院

D.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执行问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回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此,对于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的行为由各地政府主管室内装饰行业的部门(建设部门或者经委部门)负责处罚。

E. 是否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若是有何后果非建筑、法律人士勿扰!

国家建委建设部第110号通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版动,禁止下列权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建筑格局
以上行为属违反建委建设部通令110号文件,属于违规建筑。
但是属此种情形大家身边发生了很多,问题也不是很严重,就算你改扩建了格局,物业管理部门最多就是罚没押金违建处理只是城管职责
建义:
(1)建筑外观不要刻意改变,承重墙体不要刻意还变。
(2)静观其变等别人的处理结果下达或施工模式
(3)跟管理处领导沟通协调

F. 房屋装修违规行为有哪些

常见住宅违规装修行为

1、未经物业公司批准擅自装修(没有物业公司开出的装修施工许
可证)

2、擅改房屋结构、管线、管道等设施设备;

3、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

4、擅动明火、吸烟;

5、装修材料,垃圾通道堆放;

6、装修材料走客梯;

7、违规搭建(封阳台、防盗网、玻璃阳光房)

8、超过装修期;

9、不按时间装修;

10、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11、装修人员必要的消防器材;

12、装修乱放乱倒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必须装袋打包整齐堆放垃圾房,业主自行清理装修垃圾的单元严禁把装修垃圾堆放公共区域);

13、
装修材料不合环保规定,释放污染气味;

14、装修人员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

15、装修单元门前未做防护措施,人员及材料出入影响小区整体环境卫生;

16、不按装修申报内容施工,存在少申请多施工现象等。
1、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的违法行为,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如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G. 农村房屋室内装修有明文规定哪些是违法违建

违法用地属于违建。

H. 小区里违章装修找哪个部门投诉

居民小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I.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哪些行为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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