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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处分的种类

发布时间: 2020-11-22 06:42:41

1. 党内严重警告对应的政纪处分

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政纪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如果党纪处分为警告,政纪对应的处分,应该是警告,至多是记过。

2. 我国政纪和党纪处分分别是什么

  •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1.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2.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 党内严重警告对应的政纪处分

政纪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1、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2、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3、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4、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6、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7、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4. 政纪和党纪处分的区别,最新党纪政纪处分对照表

1、两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对象上的差别,要求在具体适用中,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基于这些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党纪立案、政务立案以及党纪与政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

2、两者在适用依据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

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同时,还要强调纪法贯通。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有时就涉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会受到党纪处分。所以,在实践中,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处分之间,轻处分一般没有匹配的问题。

3、两者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差别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与此类似,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只存在政务处分中,党纪处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而党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4、两者在权利救济上存在差别

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

5. 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区别

前者是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后者是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6.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抄、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7. 什么是党纪和政纪处分 政纪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党纪处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总称。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1、对待对象不同

这两者的区别很明显就体现在对待的对象不同,政纪处分的对象还有公务员,而党纪处分针对的只是共产党员,

2、处分种类不同

其次处分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具体如下政纪处分的种类:明确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纪处分。;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具体规定党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等违犯党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两者首先最低的处分都是警告,相似的还有降级以及开除。

3、处分原则不同

党纪处分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

政纪处分原则:政纪处分合并处理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7)政纪处分的种类扩展阅读:

1、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党纪处分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政纪处分-网络

党纪处分-网络

8. 什么是党纪政纪处分

党纪处分:是针对党员的,给予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 行政处分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9)政纪处分的种类扩展阅读:

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的重新任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初步意见。干部应当就个人思想、工作等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汇报材料。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职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2、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在干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视情况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对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

3、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对拟重新任职的干部,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集体讨论决定。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研究决定。

5、任职信息公开。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包括干部被问责处理后改正错误的态度、工作表现、重新任职的理由和程序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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