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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购房类型

发布时间: 2021-01-28 22:05:08

A. 有些购房者就采取了违规手段来买房,哪几种购房者或将“吃牢饭”

房价越来越贵,难免会有人存在坏心思,不过大家也不要太在意,总会有人束缚这些违规购房者,据说可能有了相关法律,存在以下行为违规购房者,或许将面临吃牢房的可能。

4、不缴房税购房者

我们都知道当工资超过一定额度就需要缴纳个人税,购买车的时候需要缴纳车税,而购房的时候也需要缴纳房税,但是有些人购房已经花了不少钱,就像想要逃税,这种行为的购房者,将会面临“吃牢饭”。

B. 有8种类型的房子是不能买的 买房一定要注意

现如今房价这么高,购置房产是一件大事,损益都在得失之间。假如不幸买到了一套不好的房产,随之而来的就是数不清的麻烦。想要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好的环境就是第1步选择。那什么样的算是恶劣呢,来看一看你中枪了没有吧!

1.近电房:

近电房,顾名思义,就是靠近高压电,发电厂,电塔或是电站之类场所的房子。这类区域通常有很强烈的电磁波,长期居住的话,会损伤大脑的神经系统和身体各方面的免疫系统。所以无论是在科学上还是在风水上,这类区域是不建议人居住的。

2.道路房:

道路房指的是靠近道路边的房子,比如高架,城镇公路,可以想象到,生活在这种环境中总是会遭到车辆噪音的骚扰。甚至汽车排放的尾气,扬起的灰尘,对居住者容易造成伤害,2013年一名八岁女孩由于家住马路边,长期吸入粉尘患上肺癌,就是血的教训。

3.油站房:

住在加油站附近的朋友都知道,附近的油气味道很浓,因为油品易挥发,吸入人体对健康是相当不利的。且加油站往来加油,车辆频繁,其本身就类似于一颗定时炸弹,居住在附近的人会感到焦躁不安。诸多原因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品质。

4.对镜房:

假如你居所的对面,有一栋玻璃幕墙的大厦,那么天天就生活在玻璃墙的倒影里,会使人产生一种压抑感,如果遇到阳光照射的时候,那反射的光污染也对健康极其不利;2013年英国的大厦幕墙玻璃反光,甚至融化了路边的汽车。可见的住在附近有多么的悲催。

5.铁路房:

火车的速度是很快的,在高速行驶中通常会形成很强大的气流。会使居住附近的人不得安宁,健康也大大的不利。不过要是居住在火车站附近,交通的确很便利,如何取舍就看个人的选择了。

6.遮困房:

假如居住的房子较矮小,周围的建筑却很高,对外的视野全部被遮盖起来了,住在这种格局里,就像被人围困住了,于风水来说相当不良,业主的事业发展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7.近坡房:

住房不能离山坡太近,尤其是松软的山坡,因为山体很可能在暴雨的冲刷下滑坡,造成泥石流的后果,当年台北县汐止镇的林肯大郡挡土墙滑下,导致楼房被掩斜倾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8.不洁房:

如果在住宅的阳台和窗外,能看到坟场,墓地,亦或是工厂烟囱之类的东西,那么居住者的身心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屋主免不了常常做恶梦,精神状况和健康状况也会大打折扣。

想选好房子不难,只要避开不好的居家方位就能赢得地理上的关键,上述的8种位置是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常见的几种不佳房子,在遇到这样的住宅时,较好三思而行,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3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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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违法类型有哪些

近年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多样化趋势,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擅自建造别墅;有的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为别墅供地;有的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植树木等;有的以承包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村集体农用地在“流转”后出租,改变农业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
本章选取的案例,旨在通过案例评析给基层同志以启发,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基层执法中,会不断遇到新类型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不断梳理、总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在查处时必须依法依规,调查清楚、准确定性,遇到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同时,要定期总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新表现、新特征,便于国土资源部掌握了解情况,出台相应规章制度。
擅自改变用途又违法转让,国有农场被查处——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转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案2008年,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261亩国有农用地的用途,用于建设南山花园小区、椰岛阳光小区、南海嘉园小区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2009年8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国营南滨农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35万元。2010年7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6月,国营南滨农场与海南海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违法转让国有农用地50.27亩用于南滨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开发楼房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2008年7月开始建设,已基本建成。2010年6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国营南滨农场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1500万元,并处罚款100.5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7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三亚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南滨农场的土地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批准逮捕4名正处级涉案人员和2名开发商责任人,并通缉在逃开发商。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国营农场违法占地开发房地产、违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案件事实不够清楚、定性不够准确、处理值得商榷等问题。
本案中,南滨农场擅自改变261亩国有农用地用途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并未描述占用土地的具体地类、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单位等具体情况。缺少这些关键的信息难以判断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内容包含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应为第七十四条(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八十一条(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从本案的事实描述看,国营南滨农场的占用261亩国有农用地开发房地产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应定性为违法占地,再依据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处罚。处罚的内容应是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或没收(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定性不准,处理偏轻,存在避重就轻的嫌疑,应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精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罚。
同时,该农场与海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转让50.27亩国有农用地开发住宅项目,开发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该行为形式上是合作建设,实质上国营农场是土地提供方(即转让方),海旅公司虽然表面上负责建设,但实际以建成后房子分成作为对价取得土地,即受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前提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的土地却是国有农用地。因此,本质上双方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根据第七十三条作出处罚,包括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而不应适用第八十一条。对此,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存在处罚适用条款不当,避重就轻的嫌疑。上述问题应在深入调查事实、准确理解法律基础上予以纠正。
规避房产开发禁限令,依法查处整改到位——江西省德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批准行政许可、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开发房地产案
2008年10月,经德安县政府批准,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一宗位于德安县城曾家洼大道西侧,面积22.5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6,建筑密度≤24%,用途为住宅。2008年11月,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6.1万元/亩的价格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6月,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为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10121.1米2,其中住宅37套,物管用房1套,均为三层建筑。2009年9月,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工建设“东佳名苑”住宅小区,已基本建成建筑物21栋,其中双拼住宅17栋(34套)、独栋别墅3栋、物管用房1栋。
调查认定,德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设定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及建设规划许可、挂牌出让等行政审批行为,批准供应房地产项目用地,违反了国家关于停止别墅类房地产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德安县政府组织拆除了拟对外销售的独栋单套商品住宅房,并对独栋物管用房进行了改建。
九江市监察局给予德安县分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的原副县长徐礼云行政记过处分;九江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陈广达行政记大过处分;县监察局给予德安县建设局原局长戴开明、发改委原主任罗颖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德安县建设局副局长李桂香、发改委副主任沈桂侠行政记大过处分。
评析
本案是一起政府及相关部门违规批准行政许可和房地产公司违规开发别墅或低容积率、低密度房地产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
本案中,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部分属禁止类的别墅,部分属限制类的低密度、低容积率项目。德安县政府已拆除拟对外销售的独栋单套商品房,对独栋物管用房进行改建。如果该“双拼住宅”占用的是耕地,根据《限制供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规定“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米2的住宅项目)”,属限制供地项目。对此,德安县政府可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不影响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对已建的双拼住宅改建。
德安县政府及规划、国土等部门违规审批供地用于建设别墅、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的房地产项目,违反2003年以来国家的土地调控政策。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案中,九江市监察局已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对人的处理比较到位。
平整土地是否违法,目的和后果是关键——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政府违法平整土地拟建煤电铝厂案
2008年6月,萍乡市湘东区政府为建设国电江西萍乡煤电铝项目,在未依法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情况下,安排萍乡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湘东区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施工单位对下埠杞木村、大陂村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共平整土地204.65亩,其中耕地85.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湘东区政府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22.4万元(已缴纳)。萍乡市监察局已给予湘东区政府副区长胡志纯行政警告处分。目前,被占用的耕地已复耕。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占地案件。本案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平整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占地,种植条件是否遭受破坏,以确定罚责是否恰当。
在土地开发中,平整土地有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概念,“通”一般指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通燃气,“平”一般指平整土地。平整土地通常指自然地貌平整,通过拆迁、土方工程对地表层状况进行改造,如拆除建(构)筑物、人工堆土等,将其平整至与自然地貌相平,已达到后续施工的要求。在土地整治中,也有平整土地的概念,此时平整土地是为了形成更好的种植条件。因此,不能孤立地判断平整土地是否构成违法占地,而应结合目的和后果来判断。首先,从平整的目的看,如果是为农业,就不能认为是违法占地;如果是为非农建设,那么平整土地是建设行为的先期环节,未经批准平整土地则可能构成违法占地,当然还要结合平整行为的后果进行认定。其次,从平整的后果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如果平整土地没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也没有造成损失,且及时纠正,也可以不予立案。
湘东区政府未经批准平整204.65亩土地是为建煤电铝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占地。本案中,江西国土资源厅已对湘东区政府违法占地平整土地行为作出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萍乡市监察局已给予该区副区长行政处分,对事、对人的处理比较到位。但是,本案并未说明省级或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对被平整耕地的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作出鉴定,如果造成严重破坏,则涉嫌构成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是“红线”,违法占用必严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案
2009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观音桥村“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100.77亩,已建18个鱼塘,鱼塘底部均未硬化;曾马桥村“五彩湖生态农业观赏体验源”第一期工程占地622.65亩(含基本农田128.8亩),现已建成的9个鱼塘和道路共占地208.7亩,其中鱼塘占地190.2亩、道路占地18.5亩,均为一般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调查认定,“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属于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南充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①在全市通报批评。②责令高坪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高坪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赵亩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区农业局局长黄国平、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曾长卫、东观镇党委书记杨家权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③给予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二队队长刘嘉陵行政记过处分。④给予东观镇原党委书记李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东观镇镇长何正根行政警告处分、东观镇党委副书记周之恩撤职处分。⑤免去观音桥村刘安月支部书记职务、依法罢免观音桥村刘云德村委会主任职务。当地政府已组织对基本农田回填复耕,已栽种蔬菜22.5亩,被占用的一般耕地也全部种植了秋粮秋菜。
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对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本案中,南充市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一系列规定。
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南充市委、市政府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高坪区政府及领导书面检查外,还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和政纪处分,对人处理比较到位。同时,当地政府已对被占用作为鱼塘的基本农田回填复耕,已种植蔬菜22.5亩,被占用的一般耕地已全部种植,对事的处理也比较到位。但部分细节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应对挖塘养鱼对基本农田、耕地造成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这涉及是否应作出行政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其次,应有相关部门对已复耕地块及其质量进行评估。
圈占耕地建养殖场,公司法人难逃法网——山东省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养殖场案
2007年3月,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圈占郭仓乡沙沟村、续村、徐堂村基本农田465亩建设奶牛养殖场,并将部分地面硬化。2007年4月,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小军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9月,汶上县纪委给予郭仓乡乡长张淑星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评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违法占地建养殖场的案件。本案定性准确,查处较到位,但缺少落实情况。
本案中,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圈占沙沟村、续村、徐堂村基本农田465亩建奶牛养殖场,并将部分地面硬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因案件并未描述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因此无法对处罚是否合法恰当作出判定。
本案对事对人处理上尚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对事处理上。该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465亩建养殖场,部分场地硬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且属情节严重的范畴,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虽已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缺少是否落实的情况。二是对人处理上。汶上县纪委追究了郭仓乡乡长的党纪责任,但应明确说明乡政府及相关人员在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中所起的作用,以确认对责任人是否罚责相当。
定性准确,才能处理正确——陕西省汉中玛丽酒业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建休闲山庄案
2010年4月,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将玛丽酒业公司“10000吨葡萄酒生产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变更为“强氏庄园休闲山庄”,涉及土地40.45亩;2010年8月,勉县政府将未依法批准的该宗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勉县政府注销了该宗土地登记,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汉中市政府、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勉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秦显成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处分,对涉案的勉县副县长毛建平进行诫勉谈话、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李均调离原工作岗位、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总工程师朱永德行政记大过、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科长晏小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评析
本案并非一起普通的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案件,涉及政府相关部门违规变更项目、违法发证等行为。本案描述信息不全,案件定性存在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构成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是用地已依法批准,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宗地未经批准,单位或个人并未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则占用土地改变用途的行为属典型的违法占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该宗地经合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则属于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等规定处理。
本案中,勉县城乡建设局将“10000吨葡萄酒生产线”项目变更为“休闲山庄”,勉县政府将该宗土地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说明玛丽酒业公司的建设行为是基于建设局项目变更、县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因此,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属于违法批地行为的范畴,并非玛丽酒业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批准文件无效,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如果玛丽酒业公司拒不归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则可以违法占地处理。可见,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瑕疵,主要责任方应是政府及城乡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依法依规查处。
本案相关处理已落实,注销土地登记、撤销土地证,并处理了相关人员。
如此“流转”集体农用地,实属违法占地——河北省迁安市九江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钢铁厂案
2009年8月,九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拟利用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南丘村3600亩土地建设九江粮油菜肉蛋奶供应基地。2009年9月中旬,村委会与村民陆续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之后,村委会与九江公司达成用地意向(但未签订相关协议),使用两村集体经营的土地1500亩,村民承包地2100亩(地类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2009年11月13日,九江公司擅自将粮油菜肉蛋奶供应基地项目改为食品加工项目施工。圈建2334米围墙、挖土坑和堆放了石料,占地6.36亩(耕地1.2亩,林地5.16亩)。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后,于11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行为,撤出施工设备、车辆和人员,拆除院墙,并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11月22日,九江公司停止施工,施工人员及设备撤离现场。
迁安市政府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恢复地貌。11月27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院墙实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截止到11月28日,两个村流转土地上建设的院墙已全部拆除,违法占用的6.36亩土地已全部恢复了耕种条件。二是解除协议。11月27日,迁安市农牧局解除了彭店子乡柏庄村、南丘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恢复村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是作出行政处罚。12月4日,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对九江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6.36亩土地的行为,作出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迁安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彭店子乡乡长高雅利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主管副乡长田立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乡长职务。
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集体农用地流转为名实施违法占地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本案中,九江工贸有限公司和迁安市彭店子乡掰庄村、南丘村达成用地意向,拟建设粮油菜肉蛋供应基地,但在实际上,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为食品加工项目,改变土地原有用途。九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决定》的有关要求,且施工中又因围建围墙,挖土、堆放石料占地6.3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九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典型的违法占地。
本案中,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发现后,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迁安市政府随即组织拆除院墙、恢复违法占用土地的耕种条件,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解除两村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本案对事处理及时、到位,避免了违法用地进一步扩大,且恢复了土地原状;对人的处理罚责相当,起到了处理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矿产资源篇

D. 中纪委关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类型包括哪些

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E. 买房时要警惕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买房是一件大事,很多人可能一辈子就住在这个屋子里了,所以买房子一定要提前做好功课,尤其对于新手来说,有很多事项都需要注意,现在就来看看买房时需要警惕的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一.未取得预售证销售

无证销售主要表现为项目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售卖。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按照规定,只有取得预售证的房地产项目才能达到销售条件。证件不全的项目很容易出现如交了首付开发商却迟迟不交房,或是房屋不能交工烂尾等现象。因此,取得预售证再销售,能够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保证着开发商资质的基础条件,没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子,卖出去也是不合法的。

去看房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出据证书原件。如果是期房,也要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范围,保证自己想要购买的楼房在预售范围内。

二.违规预售

违规预售的形式表现为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虽然有些楼盘是在取得预售证之后才开始销售,但是其在排号、排卡的过程中,会事先掌握意向客户的情况,然后再根据意向客户的多少来调整定价策略。如果排卡人数多,大部分开发企业会上调价格,这对购房者十分不利。

另外,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对于购房者来说,存在一定风险,这些费用大多属于“不可退换”的,如果购房者交了钱后,又想反悔,这些费用很难退还。还有些违规预售的房子,正如上文提到的,不仅证件不全,而且许多还未开工建设的,会存在很大的购房风险。

三.强行加价

强行加价表现为开发商在购房者交了首付或全款,签了购房协议的情况下,却以成本上涨、无法办理公积金等各类理由给房子涨价,甚至还有开发商提出“不补差价,就不交房”的论调。

四.捂房提价

捂盘惜售是指有的开发企业会限量分批推出楼盘,每次推盘均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增加购房者的恐慌抢购心理,人为制造供需矛盾,以此来达到涨价的目的。

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后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商要在限期内公开销售,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立即停止销售。

五.截留房源

房地产开发商如果通过与内部员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多次解除合同,或通过频繁调整备案价格等方式,达到囤积截留房源的目的是严格禁止的。

六.中介违规

一些房地产中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例子如下:

1、发布虚假房源,利用不实的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没有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在当事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5、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以赚取差价;

6、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等。

总之,购房者要对购买项目有一定了解,一旦遇到这些违规行为,要理性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0-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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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楼市九类违规你遭遇过哪些该如何辨别

从全国20城相继限购以来,西安房地产市场一直都处于风平浪静的状态。随后,住建部发布通知严查9类违规销售行为,将本轮调控推向了高潮,至此,西安市场也卷入了这波“调控潮”。纵观本轮调控可谓是套路颇深,先是公布违规房企,然后信贷跟进,随后严肃市场规范,可谓一环套一环。尽管如此,针对各种宣传普通购房者又如何分辨呢?住建部公布的9类违规行为你又遭遇过哪些?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这种情况在二手房交易中会经常看见,比如某小区出售房源比平均房价要低,但是当购房者实地联系后却被告知房源已经售出,中介会趁机出售其他房源。其实在北京的一手房市场也曾经出现过,当年通州某楼盘虚拟出一个项目,吸引购房者关注,然而按图索骥到了现场的购房人发现却没有这个楼盘,而是被带到了另外一个项目。

案例:前不久,某地一个房产中介在橱窗中挂出售价150万元的“学区房”,经调查发现,此“房”非可居住的房屋,只不过是一条面积10平方米左右的过道,引发舆论关注。

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

这期不买下期就要涨价,这是楼盘售楼小姐最爱说的一句话,大部分购房者全有过类似的经历。其实在“十一”调控前,各种肆意涨价的行为可以说是充斥着楼市的各个角落,据说在9月只要是客户要求看房,业主就涨价,涨个二三十万元是算有良心的。

案例:江西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二期房源只有102套的情况下,故意散布商品房要涨价的信息,吸引消费者购房,此后又以摇号、限时选房等手段迫使购房者接受高房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据说北京周边如河北、天津等地的项目全是无证销售,北京也不乏此类的项目,以某知名龙头房企最为著名,所有项目基本上就是靠“内部认购”销售的,其实这样的蓄客方式已经成为了楼市的惯例。

案例:昌平某著名企业开发商项目,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业主签订定制开发委托协议书,导致后期由于项目不能散售而陷入僵局,目前尚未解决。

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收费

这条规定可能会是最严厉的一条,甚至改变未来的销售模式。自从楼市严禁在未取证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订金后,**的销售模式就开始兴起,也就是各大网站推行的“1万*3万”等各种各样的办卡模式,由于采取第三方公司的方式收取,打政策的擦边球,虽然被反复曝光但是收效甚微。

案例:南京万科某项目要求购房者在售楼处办一张银行卡,存10万元的定存,之后开发商会发放一本“置业护照”,上面有依据办理银行定存顺序确定的护照编号。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这个就好理解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已经公布了一系列名单,其中不乏大房企。说白了就是拿证了不卖,按照北京市的规定,项目在取得预售证后,应该公布一次性全部开盘,而目前市场流行的是小开盘,一层、一个单元、一个楼座的开盘方式非常流行,为的就是留出涨价空间。

案例:北京某项目,存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不全、现场销售人员未备案、向购房人发布的可售房源数量与实际可售房源数量不符、没有明码标价等问题。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

开盘价一直是个不能说的秘密,有的甚至直到开盘的当天才知道价格,蓄客期买房人知道的基本上是价格区间,而到底是高点还是低点,一般全是开发商看蓄客情况而定,往往临时涨价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例:不久前张先生在河北固安咨询了一套房子,开盘前销售人员称价格在1万元左右,开盘当天却被告知涨价到1.3万元,而且还得购买车位。

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

这条规定在过去的两年中对于北京的购房者而言并不陌生,2013年,为了应对政府限价地规定,开发商想出了新招,向购房者征收几十万元的空间优化费,来达到变相的涨价目的,其实最常见的是买房被搭配车库的方式,在北京周边的河北最为常见。

案例:比如总价245万元的房子,网签合同价193万元,剩下房款52万元,收据科目上写的是施工改造款,而不是买房时所说的新风系统。

销售过程中出现一房二卖

这样的案例在二手房中比较常见,媒体也报道过很多起,主要是房主看见有人出价高就临时毁约,这种情况在楼市刚刚变火的时候会出现。

案例:丈夫开饭店经营不善欠下了很多外债,为了替夫还债,业主杨女士将自家的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人。由于杨女士迟迟不给过户,两位买房人上诉才知被骗。密云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杨女士有期徒刑11年。

伪造购房信息等行为

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诸多环节,监管部门列举的只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企业品牌意识不强、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经常还会出现一些其他问题,主要表现在恶意宣传上。

案例: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了西北京某回迁房被倒卖的现象,违法公司通过伪造购房人身份信息获得回迁房购买资格,扰乱了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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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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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什么是违规预售房地产

不具备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或者是没有按照标准来建设!

H. 8种类型房子不能买的 买房的你一定要注意

现如今房价这么高,购置房产是一件大事,损益都在得失之间。假如不幸买到了一套不好的房产,随之而来的就是数不清的麻烦。想要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好的环境就是第1步选择。那什么样的算是恶劣呢,来看一看你中枪了没有吧!

1.近电房:

近电房,顾名思义,就是靠近高压电,发电厂,电塔或是电站之类场所的房子。这类区域通常有很强烈的电磁波,长期居住的话,会损伤大脑的神经系统和身体各方面的免疫系统。所以无论是在科学上还是在风水上,这类区域是不建议人居住的。

2.道路房:

道路房指的是靠近道路边的房子,比如高架,城镇公路,可以想象到,生活在这种环境中总是会遭到车辆噪音的骚扰。甚至汽车排放的尾气,扬起的灰尘,对居住者容易造成伤害,2013年一名八岁女孩由于家住马路边,长期吸入粉尘患上肺癌,就是血的教训。

3.油站房:

住在加油站附近的朋友都知道,附近的油气味道很浓,因为油品易挥发,吸入人体对健康是相当不利的。且加油站往来加油,车辆频繁,其本身就类似于一颗定时炸弹,居住在附近的人会感到焦躁不安。诸多原因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品质。

4.对镜房:

假如你居所的对面,有一栋玻璃幕墙的大厦,那么天天就生活在玻璃墙的倒影里,会使人产生一种压抑感,如果遇到阳光照射的时候,那反射的光污染也对健康极其不利;2013年英国的大厦幕墙玻璃反光,甚至融化了路边的汽车。可见的住在附近有多么的悲催。

5.铁路房:

火车的速度是很快的,在高速行驶中通常会形成很强大的气流。会使居住附近的人不得安宁,健康也大大的不利。不过要是居住在火车站附近,交通的确很便利,如何取舍就看个人的选择了。

6.遮困房:

假如居住的房子较矮小,周围的建筑却很高,对外的视野全部被遮盖起来了,住在这种格局里,就像被人围困住了,于风水来说相当不良,业主的事业发展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7.近坡房:

住房不能离山坡太近,尤其是松软的山坡,因为山体很可能在暴雨的冲刷下滑坡,造成泥石流的后果,当年台北县汐止镇的林肯大郡挡土墙滑下,导致楼房被掩斜倾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8.不洁房:

如果在住宅的阳台和窗外,能看到坟场,墓地,亦或是工厂烟囱之类的东西,那么居住者的身心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屋主免不了常常做恶梦,精神状况和健康状况也会大打折扣。

想选好房子不难,只要避开不好的居家方位就能赢得地理上的关键,上述的8种位置是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常见的几种不佳房子,在遇到这样的住宅时,较好三思而行,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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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房产十类违规行为有哪些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内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容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为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J. 买房时要警惕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买的没有卖的精,永远记住这句话,雷区就太多了。主要是几方面开发商、物业、地段、周围环境及配套措施。
1、开发商和物业。先看看开发商开过那些楼盘,最近运行的怎么样,走访一些小区、物业问问,也可以在网上查一查相关开发商的评论和楼盘的评论。
如果某开发商从来没开发过楼盘,或者原来开发过楼盘存在各种问题,一般你问几个原来楼盘的住户就可以了解了。
有好多黑心开发商,比如有些开发商交房和合同房不一致,有的交房比较大,需要你补款(市场价),当然也可以退款,但是无论哪个都不合适。
有些开发商交房期越来越晚,一再延期。
有些开发商墙,门窗,电梯,物业存在各种问题,这些都需要了解原来的住户。
买房时大师,也听一听其他楼盘关于别的楼盘的态度,比如和另一个楼盘说,想买是想买,但是没想好买哪个,我已经看好了几家了,卖方的自然会说出其他房源的弱势和自己强势,你可以拿同一套话再去和对方说,看他怎么答复你。
所以首选开发商和物业。
2、地段和位置。
有些房子比较贵但是交通不方便,有些房子地段挨着化工厂、火葬场、国道、烧烤集散地、臭水沟、位置偏僻等。这要看自己是买房用来干什么的,家里都一些敏感地方有没有忌讳,比如火葬场肯定便宜,但是有的人受不了,比如国道比较吵很多大车也特危险;比如烧烤、臭水沟坏境差,比如每天要遛弯的话坏境差了受不了;老婆胆小或者家里迷信的火葬场受不了;这些都要考虑到,但是是不是自己的忍受范围内。
3、周围环境及配套措施
比如周围有没有公园、医院、马路、超市、菜市场,公交交通是否便利,主要是通往火车站、汽车站、商场。
以上三点是需要注意的,但是最好的办法就是多家楼盘对比下,让他们互相掐互相打,你可以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嘿嘿。他们精,我们也不傻。对了,买房还注意地下室,需要自己单元下面的地下室,另外尽量小,还有车库,房屋装修情况,这个多问几家就成专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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