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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谣言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1-28 21:29:47

『壹』 为什么转发谣言会犯法

转发谣言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法行为。如果你不知道是专谣言还发,那同样不属会赦免,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任何造谣者以后都会用这个理由为自己开脱了。因此以后在事情不确定时不要转发,更不可以造谣。你认为我说得对吗?

『贰』 造谣转发500次会判刑吗判几年

最高法:发帖造谣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不明知而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叁』 传播微信谣言怎么处罚

故意发布谣言是犯罪行为,严重的要坐牢。我国《刑法修正案》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回加了一答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定标准:“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让网络谣言发布者有所收敛。

『肆』 在群里转发谣言违法吗

不仅造谣违法,传谣也违法。公安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谣言专项行动的新闻通报会上称,群也是网上的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如果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是属于违法。

『伍』 转发多少次判刑 谣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点释疑
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焦点1
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读
入罪标准设定严格“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定予以了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谢望原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无意转发诽谤言论不追责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一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针对其中涉及的主观问题,孙军工指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举报反腐失实但非故意不追责
孙军工在对诽谤罪进行解释时表示,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网上举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有渎职、贪污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诽谤犯罪是有严格条件
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强调的是捏造事实,情节严重。如果举报失实,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这样的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戴长林认为,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他们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予以保护。这种行为和诽谤有严格区别。
■案例
名人遭诽谤以民事案件起诉
2012年9月2日,微博实名认证用户“港怂萨沙”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某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某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3000元。”此消息一出,令张馨予的“坐台”
传闻愈演愈烈。有媒体报道称2012年9月3日,这条微博的转发量已经达到了925条。9月7日,张馨予在北京召开记者会,请来证人以证清白,并现场签起诉状,对写这条微博的夏萨沙提起诉讼。9月23日,张馨予的代理律师表示,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张馨予方索赔50.5万元。
2013年7月15日,张馨予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朝阳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夏萨沙向张馨予致歉,并赔偿6万元。
□焦点2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警方可以直接插手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解读
合理适度扩张公诉范围
《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将刑法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孙军工表示,按照刑法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都属于“告诉才处理”(需要被害人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林维说。
□焦点
网上传谣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读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孙军工表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指出,尽管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行为没有造成网络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是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
■案例
“秦火火”罪名为寻衅滋事
日前,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抓获,其中一项罪名便是寻衅滋事。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两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两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焦点3
发真实信息勒索他人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
■司法解释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解读
即使消息真实“要钱就追责”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孙军工表示,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这两种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还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解释》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总结、提炼了以往司法实务的经验。
■案例
被告人靠收“删帖费”敛财
外地一犯罪团伙专门利用论坛炒作、攻击当地公务员、教师等人,待当事人求删帖时,顺便敲诈一笔。2009年以来,已得手十几万元,连某镇委书记也成了受害者,两次求删帖竟被敲诈7000元。
去年7月20日,三名被告人因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
□焦点4
违规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解读
不知是虚假信息的不追刑责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
孙军工表示,实践中,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此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强调,这条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案例
“立二拆四”涉嫌非法经营
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和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被抓时,另一项罪名为非法经营,他们所在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也同时涉案,公司其他4名成员也被抓。
警方查明,秦、杨二人使用淫秽手段对多位欲出名女孩进行色情包装,“中国第一无底线”暴露车模、“干爹为其砸重金炫富”的模特等均是他们“引以为豪”的“杰作”。他们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网络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有网民称其为“水军首领”,并送其外号“谣翻中国”。据办案民警介绍,
秦、杨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并以删除帖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

『陆』 关于传播谣言的法律规定以及处罚。

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转发谣言违法扩展阅读

传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又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柒』 转发谣言属违法,网民今后该怎么做

不仅造谣违法,传谣也违法。
昨日,浙江省公安厅在近期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谣言专项行动的新闻通报会上称,微信也算是网上的一个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如果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是属于违法。
造谣,这个概念很清楚,就是主观上制造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且产生了一定不良影响。如果你四处说你家的母鸡生了个金蛋,这算不得造谣,因为没人相信,就算相信也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但如果你说你隔壁的王大妈生了个王八蛋,王大妈要不高兴,就能上法庭告你侵害名誉权。
主观、虚假信息、传播、不良影响,这四个要素一个不能少。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你不传播,只是闷在被子里自说自话,也算不得造谣。
但传谣就很难分辨了。因为很多时候,你根本不知道你将传播的消息究竟是真是假,也无法进行核实。比如,有个村子的老鼠四处逃窜,有人说是地震的预兆,你不是地震专家,没法核实,将这条消息广而告之,结果你就成了传谣者;网络上天天都有实名举报的,你无法核实其举报内容真伪,你要转发,很可能也成为传谣者。不仅传播假消息属于传谣,有时,传播真消息也是传谣。
既然官方说传谣也违法,那么广大网民为了自家性命,就必须谨言慎行,否则稍有不慎,恐怕便被捉了去。
二、只传播新闻联播和人民日报等官方权威媒体的信息。有人总是纠缠于几十年前人民日报刊载的亩产三十万斤粮食的新闻,这是何苦呢?不论真假,官方承认的就是真理,不承认的就是谣言。若对此有异议,一律按谣言法办!所以,如果你确实想说话,想发些文字,来证明你不是哑巴,不是文盲,OK,那就只传播以上官媒的消息。如果还有公安部门要说你传谣,请记住将相关报纸随身携带,备不时之需。
三、如果你手痒难耐,非要传播除官媒以外的其它信息,你就有极大的风险了。这时,你必须要有视死如归的勇气。前几天,江西有位妇女在网络上称自己蒙冤,准备第二天到卫生部大门口实施自杀行动。有几位天涯网友于心不忍,留下“准备坐牢”的话,将此消息转发到论坛上,并于第二天到现场施救。所幸,该名妇女没有食言,果真去自杀了,否则警察真要以传谣论定,也不是不可能。
第一,尽量去核实,核实不了的,绝对不转发。不仅传播假消息属于传谣,有时,传播真消息也是传谣。去年,王立军叛逃美国大使馆,网上疯传,很多人都被公安部门定为传谣者。也就是说,是不是谣言,主要还得看官方的态度。
第二,看该消息是否涉及了政府、官员。如果有且是正面消息,则可转发,比如称某官员爱民如子等,这多半是官方聘请的五毛发的,你转发绝对不会追究。如果是负面消息,比如嫖娼啊、包二奶、戴名表啊,千万不要转发。以前转发,或许成功地揪出了贪官,但现在被揪出的一定是你自己。
第三,如果消息不涉及政府及官员,那就关系不大了。哪位歌星又换了情人,哪位导演又生了儿子,这只算娱乐。
对了。我们就是要抱着一副娱乐至死的心态,不造谣,不传谣,只鼓掌,不添乱,我们就能和猪一样过上高质量的生活。作者:赣能向天笑

『捌』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光凭法条的原文想必不少人还是对此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以下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条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 。

例:某网民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故意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播,造成该地区人们出现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该网民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条中所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然后其又在微信上大肆传播,满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个行为已经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再加之其传播的消息造成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网民已经构成了犯罪,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行为的同时,警方希望广大网民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言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玖』 转发谣言违法吗,受什么惩罚

违法,涉嫌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拾』 如果我编了一个谣言,被转发了499次的时候,我把它删除了,算不算犯法吗

你好


不得不承让,阁下对新法关注蛮高的,你的问题本人分析如下:


  1. 谣言要看是什专么,如果是属诽谤个人的,因没有达到500条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但绝对是违法的,可能受治安处罚,如果是虚假恐怖信息,这个就涉嫌犯罪了;

  2. 谣言并非你制作,犯不犯法要看你主观动态,如果是故意,也是违法,但一般不是犯罪,也可以免除处罚,如果非故意,不违法!!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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