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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处分死亡

发布时间: 2021-01-28 15:51:11

『壹』 重大责任事故死亡多少人当地政府一把手免职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重大事故,当地政府一把手不会免职。
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作了明确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属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属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属一般事故。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安监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根据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2008年至今368名事故责任人受处分
在实际操作中,从2001年7月广西南丹矿井透水导致81人死亡县委书记被免职开始,党政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在基层起步。
2、而2003年SARS期间,时任卫生部长的张文康和时任北京市长的孟学农双双被免职,成为行政问责的标志性事件。
3、2007年4月,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又将重大事故中官员的问责机制直接与事故性质及严重性挂钩,问责也更具操作性。
4、根据财新网的统计,2008年以来,共有13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368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在行政问责在事故处理中频频发力的同时,另一个争议也日益被人们所关注,被问责官员的“复出”。

1、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在2009年复出,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
2、2009年4月,在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也被发现已然复出,并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
3、2009年10月,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因出国“豪华游”被免职,同年12月30日,他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三、实际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也有明确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全国人大代表傅企平认为,官员从被问责到复出,过程并不透明。为此,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他曾提交《关于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在建议中,傅企平提出,在每一起问责事件结案之时,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对被问责官员今后的大致安排。一旦这一安排遭到社会上大范围、大力度的不满,应该重新予以考虑。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则认为,一些官员的高位复出,丝毫不能体现对他们的惩罚。他建议,被问责官员即使要复出,也要低位复出,比如地厅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当处级干部,省部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到地厅级,重要岗位上的干部到非重要岗位上。
近年来部分重特大安全事故官员问责情况。
1、上海静安特大火灾。时间:2010年11月15日伤亡:58人死亡71人受伤。
问责:上海市副市长沈骏行政记大过,静安区区长张仁良、副区长徐孙庆被撤职,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26人被究刑责。
2、山西屯兰煤矿瓦斯爆炸,时间:2009年2月22日伤亡:78人死亡114人受伤。
问责: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白培中行政记大过,屯兰矿矿长尹根成等6人被究刑责。
3、央视新大楼特大火灾时间:2009年2月9日伤亡:1人死亡8人受伤。
问责:央视台长赵化勇被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副台长李晓明被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等44人被究刑责。
4、四川巴中客车坠崖,时间:2008年9月13日伤亡:51人死亡。
问责:巴中市副市长魏文通,巴中市交通局局长张世俊等15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5、山西襄汾溃坝事故,2008年9月8日伤亡: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
问责: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根虎、总工程师刘德政记过处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保生等51人被究刑责。
6、胶济铁路列车相撞,时间:2008年4月28日伤亡:72人死亡416人受伤。
问责: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记大过处分、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记过处分;济南铁路局常务副局长郭吉光等6人被究刑责

『贰』 公务员交通肇事至人死亡,法院裁决免于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应不应该受处分

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按规定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身份如何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还应开除公职及党员。

『叁』 “政务处分”跟“政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有七个不同之处:

一是监察对象。过去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新的监察法出台后,政务处分的监督对象范围更广,除了原有的监察对象,还涵盖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职能的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从而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

二是处分依据。过去的政纪处分与党的纪律界限分明,政纪处分的依据都是以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为主,而新的政务处分依据中增加了党纪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这一规定实现了纪律与法律的无缝对接,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三是对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的处理。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犯罪的,现在有了硬性规定,即“先处后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先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公职人员涉嫌犯罪须“先处后移”有了法律支撑。

四是处分解除。过去受到政纪处分的对象,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的,需提出申请并经处分机关批准后方可解除,而政务处分明确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其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立功等表现的经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提前解除。

五是指定管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非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这在过去的政纪处分中是没有的。但是同时规定指定管辖只有立案调查权,没有处分权。

六是复审复核的要求。一是在表述上,过去的政纪处分中,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再申诉,而政务处分的表述是“复审、复核”,不再有“申诉、再申诉”的说法;二是在程序上,政务处分的申请复核必须是在经过复审程序的基础上。

七是对应给予政务处分的退休、辞职、死亡的公职人员的处理。新的政务处分明确虽然不再给予处分,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依法处置涉案款物,而过去的政纪处分没有规定立案调查的权限。

(3)政纪处分死亡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有七个相同之处:

一是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处分依据对应原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二是政务处分要与党纪重处分配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三是解除政务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四是处分决定的送达及执纪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均对该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五是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可由任免机关、单位予以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可以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也可以由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该条款还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处分。

六是对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已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再给予处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七是对涉案款物的处理。不论是现行的政务处分,还是过去的政纪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的处理上都明文规定,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肆』 国家对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相关人员处罚

国家对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及相关人员处罚的规定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政纪处分死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伍』 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涉及公务员政纪处分为哪一条

关于“因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的是看在事故中的所承担的责任,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在目前责任追究不是十分规范的情况下,你的这个问题更是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发布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来调查处理。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5)政纪处分死亡扩展阅读: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赔偿因素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3、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三、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对还是错

问题是要查清的,离职也要查的,死亡如有财产转移还是要追的,处分没意义了,

『柒』 可以追究已死亡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吗

可以追究党纪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版组织作出处分权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政纪责任不能追究。
理由是政纪责任要依法追究,法律上规定死亡人员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捌』 河北省监狱犯罪死亡处理规定

您好!这里有一份江苏省的规定,应该和河北省的规定大同小异。供您参考。
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服刑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刑事犯罪等原因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处理服刑人员死亡,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 监狱应当做好服刑人员死亡的处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监狱服刑人员死亡的处理事宜。
第二章报告与通知
第七条 监狱发生服刑人员死亡,应当立即通报驻监检察室和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监狱应当立即报告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按规定向省司法厅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报告情况;驻监检察室应当立即报告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告情况。
第八条 监狱应当立即通知死亡服 第三章调查和审查
第九条 服刑人员死亡后,监狱应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服刑人员死亡前15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调查询问相关服刑人员;
(三)对了解情况的相关民警及医务人员进行询问;
(四)封存、查阅死亡服刑人员的入监体检、就医记录、健康档案、会见及亲情电话录音,禁闭和械具使用审批表、民警谈话记录、值班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档案资料;
(五)登记、封存死亡服刑人员的遗物、遗嘱等;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监狱应将调查结论书面通报检察机关,告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发生服刑人员死亡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监狱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通报的调查结论后,应当立即审查,对监狱作出的调查结论和死亡原因无异议的,不再进行调查,及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监狱。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服刑人员死亡过程中,认为需要尸检的,应及时组织尸体解剖,并通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到场,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确认。死亡服刑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不影响尸检,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尸体解剖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四条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监狱作出的死因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死因调查结论3日内,书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调查的要??,应当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
第十五条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死因调查结论后3日内书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应于受理后7日内将复议、复核结论通 style="text-indent:32.15pt;"> 第十六条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要求尸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接到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进行尸体解剖,并将法医鉴定意见告知监狱和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
第十七条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医鉴定意见有异议、疑义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提出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监狱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并由人民检察院办理委托或者组织会检事宜。尸体解剖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到场。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提出另行鉴定的,只可鉴定一次。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是否再鉴定由人民检察院视情决定。
尸检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及时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监狱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在死因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死因鉴定的费用由监狱或者人民检察院承担。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且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承担。
第四章尸体及遗物处理
第十九条 死亡服刑人员尸体应当交由监狱所在地的殡仪馆火化处理。殡仪馆凭监狱出具《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火化尸体。
火化前,监狱应当将火化时间、地点通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并允许其探视。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不得在探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尸体火化。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监狱调查结论无异议的,监狱在72小时内火化尸体。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结论无异议的,监狱在收到复议、复核结论后24小时内火化尸体。
第二十一条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监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二条 对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仍不同意火化尸体的,监狱可以按照规定火化尸体。
第二十三条 服刑人员因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及遗物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死亡服刑人员系少数民族的,尸体处理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死亡服刑人员系港澳台居民、外国籍及无国籍人的,尸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死亡服刑人员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费用由监狱支付。
第二十六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领回。对尸体火化时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不在场的,监狱应通知其领回骨灰;逾期6个月不领回的,由殡葬部门按照无主骨灰处理。
第二十七条 死亡服刑人员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监狱寄回。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接通知后12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服刑人员死亡工作中,监狱警察、检察人员以及从事医疗、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服刑人员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由监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的服刑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三十条 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在参与服刑人员死亡处理中,有无理纠缠、聚众闹事,冲击监狱机关、围堵殡葬服务场所,围攻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处理罪犯死亡的暂行规定》(苏司狱[2003]2号)同时废止。

『玖』 公务员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党纪,政纪应不应该受处分

公务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应当双开

『拾』 违纪党员死亡,对其所犯错误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纪党员死亡,对其所犯错误若是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依旧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10)政纪处分死亡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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