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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招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1-28 11:32:33

1.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5年内不让调动违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来作人员调动自后工资随着调动而调动,包含劳动者依法享有对应的级别的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 事业单位内部招聘用不用公开招聘,如果全是内部领导内定人员,是不是违法

当然违法。另外你确定是招编制人员??不可能吧,单位自己招,没有通内过统一招考容,编办,人事局,财政局,主管部门会同意???编办要给人入编必须手持人社局的行政介绍信,还有财政局要给新人开工资也得有主管部门,编办,人社局的联合发文。这是你一个单位可以做到的???你这个应当不是招编制人员,应该是合同工吧。

3. 编制单位向潜在投标人泄露招标控制价内容违法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单位编制的,用于对投标单位的评标的一个指标,对于同个标段不同的投标单位此控制价为统一价;投标报价是投标单位编制的,对于同个标段,不同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是不同的。

4. 内部招标是否违法

从你说的情抄况我个人感觉他袭们有准备。前期通过资格预审的名义划定投标人范围(就是你说的那7个公司)。按照招投标法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只有通过了资格预审的单位才能参加投标。所以如果他们有资格预审手续的话这样做是不能算违法违规的。很多行业和公司都有这样的情况。
限定那7个人是因为资格预审文件里已经对这7个人进行授权,不能更改。

如果对方没有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就擅自划定投标人为之前的7家,这种是明显的违规(个人认为他们可能已经对这种情况有准备了)。可以投诉向建设厅、交通厅书面举报,不过现在非实名举报对方可以不接受不处理的。再就是这些公司里很可能有某一家甚至几家跟局领导有关系,即便你举报让他重新招标也不会中标的,而你本身也没有任何好处。

话说的比较直,希望你别往心里去,但是确实是因为这种情况见的太多,好心提醒一下。

5. 公司没有这个工作岗位的内容却招人来白做几天然后赶走,违法吗

根据你的抄描述,公司既袭然招聘录用了你,不管有没有这个岗位,都不能轻易的辞退员工,因为你们有劳务合同,不是因为本人的原因或者是合同到期,又或者说是员工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是不可以辞退员工,要辞退是单方面违约,要赔偿员工双倍的经济损失,公司没有这个岗位就不应该招聘员工,招聘后白让人家做的几天然后赶走,这本身就是违法,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是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赔偿违约双倍的经济损失。自己斟酌吧。
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罢了。

6. 总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不能参加招标分公司还可以投标吗

总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总公司及分公司均在三年内不能参加政府招标。
《政府采版购法》第二十二条权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九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一条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第十七条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8. 如果一个公司招标未有公示直接内定违法吗

公司内部招标用不着公示,直接内定也不违法,公司如果是国有企业一般都会走程序的,公司如果是私人企业,老板或者高层想怎么办都可以。

9. 电力局内部招聘违法吗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媒体手段解决,内部招聘是不针对外部社会成员的招聘,估计到最后也只能讨个说法,对自己的就业不会有改善。
但从社会影响上说,你应该积极揭发举报这种行为。

10. 国企内部招标违规找哪个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办,法制监督部门监察部门,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去投诉

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都可以受理 此类举报 (不过我觉得没用,俺也是搞建筑的 暗箱操作实在是没法)

当前,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然而近年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据对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查处的50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受贿案件和调查发现,85%的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违法招投标的表现形式
业主方明招标,暗定标。从招标的程序看,从送标书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如某水平一般的建筑公司,有一单位要在其地界建综合楼。按照程序,谁投标,谁中标,谁承建。但这家建筑企业认为,工程在他们的地盘上,就该由他们承建。自己本身无实力,又想得到工程,还要把得到的工程合法化,于是便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
工程主办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如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沟通。主办单位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而是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如许昌市一所中学教学楼招标前,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主办单位选定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企业承建,同时向主办单位施加各种压力。主力单位不能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施工企业之间陪标现象严重。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如该市某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工程,先后找了一至三家同行为其陪标。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陪标"企业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由于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
非法招投标的原因
管理部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识不强。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整顿运行虽已有2年时间, 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不完善,致使大量建筑企业对其所知甚少,认为不按照招投标程序承建工程也不算什么大问题,没有形成承建工程必须按投标程序中标的思想意识,致使违法现象大量出现。
主办单位在建筑企业中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主办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建筑企业对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认为所谓招投标,不过是走过场,与其参加招投标,不如自找门路承建工程。
招投标工作效率低。建筑企业对参加招投标能否中标心中无数,认为依靠中标承建工程投入精力多,运动程序慢,时间来不及。就一边参加招标,一边私下活动,与业主达成协议,边忙施工,边办理手续,工程进度上去了,施工单位也省却了许多程序。多占工程,先建后补,又受不到任何处罚,使得违反承建工程频频出现。
减少违法招投标的措施
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意识。检察机关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并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特别是对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基金可在对违规者处罚的罚金中给付。
完善《招投标法》、《建筑法》的配套措施,并加大对违法的执法力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犯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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