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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处分行为

发布时间: 2021-01-28 02:23:03

❶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3、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1)债权处分行为扩展阅读: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两者之间的法律效果不同,作用和意义却是不容忽视的。在德国法上,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理论通说认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

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

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如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以对与其建立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

负担行为不适用特定原则。无论想要让对方负担几项所有权的移转义务,均不妨包括在一项买卖契约中。至于确定性,负担行为亦有此要求,唯程度有所不同。

债权契约仅需具有可履行性即为已足,不必确定至具体的标的物,因而,种类之债、选 择之债、未来物买卖乃至他人之物,均不影响契约生效。

只不过,当义务人实际履行义 务时,种类之债须具体化为特定之债、选择之债须确定为单一之债、未来物须现实化、 对于他人之物须取得处分权,之所以如此,原因正在于,旨在变动权利的履行行为系处分行为,标的物未经确定,无法履行。

❷ 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上处分 哪些行为属于事实上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通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的处分,比如吃馒头就是对馒头的处分,一般因为不牵涉社会利益,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❸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内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容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❹ 对租赁的处分是属于物权行为的处分还是债权

租赁是通过对所有权的出租获得财产性收入,属于债权;对租赁行为的处分直接使租赁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了,属于物权。

❺ 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但这些行为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兼顾受让人的利益,适当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a、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不以受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债权人均可主张撤销; b、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撤销权的成立应以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 c、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应推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害于债权,即具有主观恶意。因为,既然是明显不合理,则受让人进行交易时所追求的就不是公平合理的利益,法律不应再对不当利益予以保护。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与五年的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会造成中止或中断,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将失去保全自身债权的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胜诉的比例很小,因为有三点很难满足:一是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二是转让行为的对价往往难于判断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三是很难证明受让人是否明知该情形。

❻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怎么界定区分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

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

❼ 债权让与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为什么

1,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我国民法没有确立负担和处分之分,这是民法理论的分类内
2,负担行为产生债权容债务关系,而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权利变动
3,债权让与的情形下,合同生效即发生权利变动,而不存在履行的问题,相当于物权的转移
4,不仅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和物权行为都是处分行为
希望对你有帮助,不妥之处还望指正,谢谢

❽ 为什么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而不包括债权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总则的阐述,我们知道这个法律主要针对的物的归属及专相关权利,属不涉及债权行为,所以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❾ 关于债权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版。根据《合同法》第七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❿ 民法中的负担行为对行为人处分权没有要求么

本答案个人见解,不喜欢也请不要辱骂,希望能帮到你。完全自己回答。回 给你举个例子,你把你答的手机买了或者扔了,都属于处分行为,因为会发生权利变动,你失去了手机所有权。这是例一。再看例二,你把你的手机借给你同学用了,属于借用行为,所有权未转移,你仍是手机的所有权人,你同学虽然是合法占有,但绝对没有处分权,如果这时他把手机卖了或者扔了,属于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如果他把手机借给了另一个同学使用,效果就完全不同了,他属于合法占有,同时借用不属于处分行为,他的借用行为就不因无处分权而归于无效。他的借用行为仍然是有效的。这时被借用人也是合法占有,但是,他的只是一种债权而已,无法对抗你的物权,你可以随时要回你的手机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愚昧,不知是对是错,楼主采纳与否都无所谓,莫要辱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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