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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举报彩票违规

发布时间: 2021-01-27 22:25:06

『壹』 发现了一个公司,用自己的网站卖彩票,我想举报,而且这种彩票互联网已经严禁卖了,他们通过装女人的方式

收录的快慢主要有几个影响因素 是提供互联网的内容,是否够新颖够专业,虽然有些信息量大的网站前期收录可能比较多,但是 后期会逐渐被埋没,因为新站的权重永远是不够的,复制别人的东西太多,人家就没有来看的意义了。 在基础内容有质量保障的前提下,提高更新频率,能更多的曝光几率,提高搜索引擎的友好度。 多增加友好互通的途径,其实也是增加曝光的渠道,多一些反向引导的机会 基本能做好这几点都能顺利的起步,再有具体细节不同,是根据行业,内容,以及关联发展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贰』 想举报一个骗人的彩票网站,请问怎么举报

40997777.com彩票黑平台,纯粹骗人的,怎么举报?谁能帮我举报

『叁』 谁知道怎样举报坑人彩票网站

110,确实可以

『肆』 在什么地方举报记者违法行为

派出所就可以。

『伍』 如何向当地记者举报违法事情

这个信我的,你要是举报有权有钱的就别举报了,别给自己惹一身屎,要是正常人,你就直接在网络收记者所在电视台电话就可以

『陆』 朋友在做网上彩票被抓了,只是一个代理会判刑吗

只要涉嫌非法经营的,要判刑的,建议还是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高民院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犯罪依照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非经营罪定罪处罚。

拓展资料

据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记者 郁琼源)记者2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坚决禁止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严肃查处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网络售彩等行为。
据了解,截至目前,财政部尚未批准任何彩票机构开通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在查处范围上,除了“坚决禁止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这一提法,公告还明确提到了“严厉打击以彩票名义开展的网络私彩、网络赌博等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柒』 记者举报彩票违规有奖励吗国家会给予帮助吗,为什么这样的好人那么少有想过

国家只想罚,不会奖。或者奖得太少了,所以大家都不热情。凭什么罚了人家一百几十万,只给我奖三、五百块钱,冒的风险和所得不成比例

『捌』 我想举报幸运彩票,但是我又找不到在哪里举报,我要举报幸运彩票诈骗团伙骗我注册账号充值然后不退钱

一、网站的内容如何!仔细观察加粗得解答

1.根据关键词来组织内容

先查找出回所有!(···Xw888)与企答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关键词,然后再根据(···ⓒc)!关键词的词义来展开网站内容的写作。每篇网页文章重点使用的关键词好不要超过5个。一个关键词一篇文(就下面点击)章比较合理。围绕关键词展开的网站内容写作,能够有效地提升网站在搜索引擎上的排名.。

二、两个关于提升网页排名的重要因素

1.内容相关性

相关性是搜索引擎进行网页排序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关于相关性是指,网页内容与网页内容之间的相关性、网站与网站之间的相关性。相关性围绕的越紧密,对排名越有帮助。

2.关键词密度

关键词的密度是说一张网页当中,某个关键词的在网页内容里出现的比例。

『玖』 参与非法彩票活动犯什么罪

看下面回答第二条 非法集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近日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等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问: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问: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问: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问: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请介绍一下“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问:什么是传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问: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那么,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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