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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处分笔录

发布时间: 2021-01-27 04:24:20

1. 当事人回应:愿意接受处分我可以需要你吗

可以,但有条件。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3.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笔录,对查明案情事实、准确、及时、合法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作的调查笔录不规范,一旦引发行政诉讼,就可能会导致败诉。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调查笔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笔录中未记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二是未告知被调查人所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是笔录结尾处依法应当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签名的,而往往为记录人一人代签;四是没有按照统一规范的调查笔录格式书写;五是在对基本事实叙述不清而导致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六是由于设问不当导致笔录存在指供、诱供之嫌等等。笔者认为,为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全面、具体、准确、客观、有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基本目的要明确。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目的性,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调查笔录也一样,之所以要这么做,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查明违法事实从而依法给涉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罚。因此,在做具体的调查笔录前,行政执法人员应首先搞清笔录的对象是涉案当事人还是证人、为什么找这个人以及找来为了调查、核实哪些事。

2. 行政处分送达笔录怎么写

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 达 回 证

送 达 文 书
名称及文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时专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收 件 人

(签名或者盖属章)
年 月 日 时 分

见 证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 达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

如上。原来是WORD表格,因为网络不支持就只能这样粘贴了,你把它做成表格就行。希望对你有帮助。

3.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做了笔录,给警告处罚,签了处罚决定书,但是不上传网上,以后能查到违法记录吗

当然能啦!因为在职人员不论是奖励和处分,那都是需要进档案的。是你终身携带的。无论过多久,都会查到你在某年某月某日受到什么样的处分。这是一清二楚的,绝不含糊。因为你犯了错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4. 朋友嫖娼被抓,有笔录有手印,罚款以后没给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收据,钱被私分啦,事后笔录警察会销毁吗

如果当事人因为嫖娼被抓,警察制作了笔录,并交纳了罚款,警察应给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持该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警察是不能直接收缴罚款的。

如果警察收缴罚款后私分,是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警察制作的笔录,警察会自己保存,以免当事人找上门对自己不利。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 派出所对证人的笔录会保密吗

派出所对证人的笔录会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二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5)宣布处分笔录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笔录的相关规定: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6. 如果盗窃案在警察做笔录的时候,说了假话会被怎样处分

一般不会怎么样,主要是看你隐瞒了什么事实或者证据。

7.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销毁的询问笔录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责任事项

⒈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⒉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⒊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⒋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⒌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⒍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执行。

⒎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⒏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纪检监察处分送达时谈话笔录怎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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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想考公务员国考,但在13岁的时候有偷窃记录,当时没有拘留和处罚,只是拍照和笔录,想知道会影响政审吗

影响,偷窃属于盗窃行为,以下情况会影响公务员政审:

1、对党的路线、方针内、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容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10)宣布处分笔录扩展阅读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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