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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做出处分决定

发布时间: 2021-01-26 18:15:06

1. 教育局机关党组和党委的区别

区别: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版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权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

2、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3、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1)机关党委做出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职责: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1]组织,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执行党章第31条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

协助部行政领导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与国家机关纪工委共同领导直属机关纪委。协助部领导搞好直属机关的作风建设。

2.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诫勉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纪委程序审完移交检察院代表什么意思

纪委程序审完移交检察院代表案件由党内审查走上司法程序,接下来就是立案侦查、刑事拘留、逮捕、起诉、法院审判等程序。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3)机关党委做出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4. 如何界定公务员纪律惩戒中的处分决定机关

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违纪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需给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但对处分决定机关如何理解和界定,确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研析,以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理论上的困惑和分歧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一是对涉嫌违纪的公务员具有管理权限;二是有权对该公务员违纪情况进行调查;三是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对该公务员作出处分决定。其中第一个条件是核心要求。第一个条件明确了,后两个条件则较容易把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所述的“管理权限”包括惩戒权限。按照权限来源划分,惩戒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具有任免权限,才有了惩戒权限。如财政部对其国库司司长具有任免权,相应地对该司长就享有完整的处分决定权。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也较容易理解,但对于任免权限的界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按照《公务员法》第四条关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规定,具有党内任免权限的即可认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任免权限,也即相应享有惩戒权限;有的认为,有些公务员在履行党内任免程序后,其任职还不生效,尚需履行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等党外任免程序后才生效,据此提出只有具有党外任免权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任免权,才相应享有惩戒权限,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经党中央提名后,尚需省人大全体会议选举;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后,尚需省政府任命才生效,且任职时间也是以省政府任命时间为准等等。这里的任免权限究竟应如何理解?对于需履行党外任免程序的,是否必须具有相应的党外任免权限?可否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只要具有党内任免权限的即可认为具有任免权限等问题,迫切需要在理论上统一认识,以便于实践操作。
第二种是不具有任免权限,但因具有法定领导关系,或具有法定监督关系,才有了惩戒权限。如省级人民政府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市长没有任免权,但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具有了法定的领导关系,据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市长具有处分决定权。又如,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虽没有法定的领导关系,但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定监督权,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副院长还具有干部协管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具有处分决定权。再如,省纪委对省委组织部虽然没有领导关系,但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的规定,省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权对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相应即对其有处分决定权。
实践中,下列问题如何处理,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亟须从理论上、从法规制度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统一认识:
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地方各级政协主席、副主席,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如系党员的,上级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后,作出党纪处分按照党内规定比较明确,但拟作出政纪处分决定的,是由负责案件调查的纪委作出,还是以下级党委名义作出,或者是由其所在机关作出?
2.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如系党员的,上级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后,作出党纪处分按照党内规定比较明确,但拟作出政纪处分决定的,是否只能由上级法院、检察院作出?
地方各级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如系党员的,同级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后,作出党纪处分按照党内规定比较明确,但拟作出政纪处分决定的,是否只能由上级法院、检察院作出?
实践中,上级法院、检察院既未参与案件调查,又不了解案件情况,纪委建议其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往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有的法院、检察院还重新对纪委调查情况进行核实,致使案件处理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

3.对于担任党内职务的各级党的机关的公务员,以及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外机关中仅担任党内职务的公务员,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后,作出党纪处分按照党内规定比较明确,但如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在政纪上是否也应相应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如在决定给予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或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书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情况下,在政纪上是否应相应给予其撤职处分?还是只能给予党纪处分,并通过降低职务层次、实际上按照撤职处分要求执行的方式达到相同效果去操作?
4.对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外机关中不是党员的公务员,纪委对其违纪问题是否有权调查?如纪委无权调查,那么对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中不是党员的领导成员公务员,哪一个机关有权调查?实践中,党委一般是要求纪委去调查,但在需给予处分时,由哪一个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各地做法差别较大,有的是交由所在机关作出处分决定,有的是由党委或党委组织部作出处分决定,有的是由纪委作出处分决定,有的对应给予开除处分的是通过辞退或由本人辞去公职的方式去操作等。
5.对于各级工商联机关中的领导成员公务员,以及工会、妇联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成员公务员,如系党员的,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后,作出党纪处分按照党内规定比较明确,但拟作出政纪处分决定的,是由负责案件调查的纪委作出,还是以党委名义作出,或者是由其所在单位作出?
实践中的无奈和选择
鉴于理论上对处分决定机关的理解还存在上述困惑,实践中,负责案件调查的纪委往往选择一种争议最小的方式去解决这个难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违纪的,如系党员,需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且在政纪上需作出开除处分的,一般由纪委一并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但如在政纪上需作出撤职处分的,如何处理尚没有一个成熟的做法。
第二种情况是,对于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违纪的,如系党员,需给予其政纪处分的,一般是由纪委先征求与被审查人所在机关相对应的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后,再在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报请同级党委审批时,一并提出政纪处分建议,待党委批准后,通知法院、检察院办理政纪处分手续。
第三种情况是,对于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如系领导成员公务员的,一般比较多的是通过组织处理的方式力求达到给予处分的相同效果,如确需作出处分决定的,一般是报经党委批准后,交由所在机关作出处分决定,或由纪委作出处分决定。
上述三种情况,还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关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系统解决上述难题:
第一种方式是,由党中央发文,明确在县级以上分别设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或类似名称),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监督各类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履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所述处分决定机关的职责。
第二种方式是,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变更机构属性,由原来隶属于各级政府,改为隶属于各级党委(或人大常委会),负责调查处理各类公务员违纪问题,履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所述处分决定机关的职责。
第三种方式是,维持现有格局,由中央纪委与中央组织部达成共识并报党中央同意后,参照中央纪委办公厅《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中纪办发〔2005〕10号)的模式,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县级以上各级纪委履行对各类公务员的综合惩戒职能,负责调查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其他各类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除外)的违纪问题,履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所述处分决定机关的职责。
上述三种处理方式,相对而言,第三种处理方式最具有操作性和现实可行性,且有利于严密公务员惩戒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一种处理方式最为理想,但有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嫌疑,易引起社会公众误解;第二种处理方式最不符合现有工作格局,可能会削弱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均需尽快明确,以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其勤政廉政,提高其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管理。

5. 在大学被处分了会怎么样

如果只是普通处分不记入档案,可能影响在校期间的奖学金和各种荣誉评定;如果是记过处分,会记入档案,在日后找工作、升职过程中成为污点,所以尽量遵守校纪校规不要被处分。

6. 请问一下行政开除处分是由什么机关给的啊,纪委不是党委的吗行政则属于国家和政府的职务,

自我国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以来,给予党政领导干部的党政纪处分,均可以由纪委监察局出具党政纪处分决定,其中,纪委出党纪处分决定,监察局出政纪处分决定。

7. 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给出的党员违纪处理意见,下级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党员表决未通过,会怎样程序怎么走

可以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裁决,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在以下七种情况下,有权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给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得到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包括:由于农民工外出务工等客观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照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也应视为特殊情况。

8.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由党委还是纪委发文

根据党的章程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应由所在党组织作出决定报基层委员会批准,这个层面上说是党委发文。
但党的县级以上的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处分党员,这个层面上讲纪委同样有权发文处理。

9. 党委和机关党委有什么区别

党委和机关党委唯一的区别就是党委的范围更广泛,两者是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是“中国共产党XXX(某具体区域或单位)委员会”。

机关党委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中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委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领导。

机关党委属于党的基层组织,它只起保证监督作用,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管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通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机关的各项工作。

(9)机关党委做出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机关党委主要职责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党委职能

不同基层党委在具体基层单位的职能有所不同。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参考资料:网络--党委

网络--机关党委

10. 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组织部门再处理有什么依据

《党章》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后组织部门再处理。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10)机关党委做出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党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 1 )违纪党员的工作机密程度较高,或者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党支部大会讨论的;

( 2 )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主要领导成员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违纪党员有直接牵连,难以由该组织执行纪律的;

( 3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不经过他们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 4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处理的;

( 6 )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 7 )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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