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后申诉
申诉的程序
1、申请复核
公务员在接到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一般来讲,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并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2、提出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一并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申诉书、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3、受理与决定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申诉书后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当事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中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4、再申诉
公务员对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如果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省级以下的机关。
公务员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或者处理申诉的机关为行政监察机关时,公务员也可以向处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1)处分后申诉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十七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党内警告处分本人不同意,怎么申诉
可以申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施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给予党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需要本人签字。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并可以在送达的处分决定上说明。
3. 党记处分决定作出后,如何申诉
《中国共产党来纪律处分条源例》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不服决定提起申诉以后,纪委应该怎样处理有正式的文件吗
重新复查,党章里有规定(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专参加和进行申辩属,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5. 请问对处分不服怎么申诉
申请劳动仲裁。
6. 我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后,进行申诉,但监察机关收到申诉后,超出期限1年多未答复我,现处分影响我个人人事。
对于行证处罚,抄有异议的申诉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就有30天,过了申诉期,一般就没有效力了。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7. 党员受到处分的申诉期是多长其它人可以代替受处分的党员提出申诉吗
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即随时都可以申诉,可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
需要自己提出申诉,别人不可以代替,首先个人提出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上级机关接到个人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档调查,对程序和事实上存在对党员处理不公平的,应立案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法律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因此,党员不服免予处分的决定,可以向下达免予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提出申诉。
(7)处分后申诉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并送达被免予处分人。可见,免予处分与未受处分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对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纪委复查复议;原组织已经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
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律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复议。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当的党组织批准。经过复查复议,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论并通知本人和报上级备案。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8. 党员受党的纪律处分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诉
1、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专即随时都可以申诉。
2、应属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
3、首先个人提出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上级机关接到个人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档调查,对程序和事实上存在对党员处理不公平的,应立案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9. 党纪处分后向纪委提出申诉,一般多长时间内应给予答复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有:
1、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2、自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l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 Et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 申诉案件 的办理期限分别是:
1、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时间为90日。
3、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4、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