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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领导责任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1-26 14:39:44

1. 求:《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暂行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部1997年4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节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节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
(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
(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
(二)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
(五)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
(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下达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不按规定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也不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执行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拒不办理或者阻碍查处的;
(三)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庇的。
第九条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一)对本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严肃查处并积极挽回影响、损失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命令后发生的严重后果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人,要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给予政纪处分和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领导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商政治部门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的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对申诉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7年4月3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7年04月03日实施日期:1997年04月03日(中央法规)

2. 公务员被判刑,怎么追究责任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根据《行政抄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3. 责任追究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

纪律处分属于问责的一种形式。问责还包括:训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等等。

4. 什么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追究领导责任处分扩展阅读: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5. 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行为是什么

严重警告是指: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指: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追究领导责任处分扩展阅读

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与警告处分一样,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6. 干部受到处分,单位领导负领导责任吗

主要看是为什么,也许就是让下属当替罪羊呢,这样领导就不用受罚了。

7.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什么处分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领导责任的内容及其追究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直接领导人负管理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

定义
所谓领导责任,顾名思义,是指领导者对某项工作或某一事件所担负的责任。一般而言,领导者的主要职责是决策、用人和检查、落实,因而领导责任就具有间接性的特点。但是,领导责任不是一句空话,不能成为搪塞责任、逃避处罚的挡箭牌,而必须认真、严肃地予以落实。

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所有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向人民负责,这是我们的一贯宗旨。作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干部对自己负责的工作,不论大小,不分巨细,都应当用真心,使真劲,切实负起责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但是,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少数领导干部缺乏这样的认识,心浮气躁,得过且过,把责任挂在嘴上,不切实、不扎实、不落实。布置工作满足于该开的会开了,该讲的话讲了,该发的文件发了,不检查,不监督,不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群众的意见,只限于做做批示、提提要求,至于到底落实了没有,实际情况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则是不闻不问或知之甚少。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出了问题,依法依纪追究起来,往往拿出“集体决定”、“不是自己直接负责”等种种借口,推卸责任,甚至金蝉脱壳,充其量承担个“领导责任”。久而久之,“领导责任”竟成了某些人身上的“龙袍”,象征性地被打几下,却伤不着自己的皮毛。这种当领导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卸责任的不良习气,不仅不利于做好工作,而且还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9. 如何对领导责任进行处分

向上级机关反映。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10. 如何认定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0)追究领导责任处分扩展阅读

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区别

1、责任者的适用对象。直接责任者既可能是党员,也可能是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中,无论是主要领导责任者,还是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能成为领导责任者。

2、责任者违纪行为的适用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六大纪律中只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五种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不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

3、认定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职务层级上一般是依次递增的。即直接责任者是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是分管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者通常是主要领导。

如:某县林业局林权科,仅凭申请人张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林管站的证明(后经查明所盖公章系伪造),没有按职责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即经林权科受理承办,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于2016年5月为张某办理了林权证。

后经查实该林权属于李某。张某凭此林权证在国有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万元无法偿还,致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上述违纪事实,属于新修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直接责任者是林权科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分管副局长,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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