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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1-25 14:33:15

㈠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怎么规定的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财产的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㈡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单独处分吗

《婚姻法司抄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袭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方当然有权处分,但是重大事项还是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㈢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㈣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回的财产,有平答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分析说明]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㈤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有

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怎么算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遵循以下原则: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处理,任何一方对可以决定。而对于较大的、重要的财产项目,比如买房、大的债务等,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能单独处分。
如果已经处分了的,处分行为无效。
如果处理后果涉及第三人利益,无效可能导致第三人损失的。需要判断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是对方擅自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三人要承担合同无效的风险和损失。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是对方擅自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无效的风险和损失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

㈥ 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当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且处分人未告知买受人房屋系夫妻共有时,处分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该合同并无其他效力瑕疵,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只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待定。因买受人不知晓房屋系夫妻共有,也不知晓所谓被代理人的存在,因而处分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买受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㈦ 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的问题

许映与王丽是夫妻关系,于1998年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和纠纷。王丽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丽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并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丽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丽慌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于是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辆转到刘某名下。10天后,此事被许映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许映以王丽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车辆。
问题:许映能否从刘某处要回车辆?
答:本案的关键在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的问题。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物的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
本案中,王丽与刘某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让手续时,王丽慌称该车的共有人之一许映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使刘某误认为王丽有权处分(即出卖)该车,可见,刘某买车确出于善意。既然刘某购车出于善意,即对刘某无权单独处分该车不知情,而且又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还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这一切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一致,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制度。也就是说,王丽与刘某的车辆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也说明许映可以向王丽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车辆买卖关系成立。
最后,法院认定该买卖关系有效。至于许映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出卖)车辆的王丽赔偿。

㈧ 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有效吗

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与婚姻第三者同居,甚至赠与对方财产专。如属果是拿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那么一方隐瞒另一方赠与他人财产,可能会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所以另一方就会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或提起返还原物之诉。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最后,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㈨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专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属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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